在党建工作中,党员的廉政建设是全面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报告精选4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

国企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报告精选1

为抓好我局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学习,加强宣传教育。

我局在元旦和春节前后分别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就我局开展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和厉行节约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明确了各项规定要求,使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了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抵制了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积极营造了深入基层调研,密切联系群众和文明和谐、廉洁节俭的苏区工作作风。

二、领导率先垂范,严格遵照执行。

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节假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自律工作,在公务接待中做到“四不一严禁”,1-4月,除正常公务接待上级来人外,没有违规用公款请客送礼,接待费用明显下降;严格公车管理,没有公车私用现象,公车运行费用有较大节约;没有滥发奖金津贴等,干部职工没有参与赌博活动现象;严格发文管理和精简会议,做到不重复发文和精简会议程序,在5月份举办的全县创业培训班中,精简了开班仪式,节约了办班费用上千元;严格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干部深入“三送”点开展民情调研和进入17家成长性中小企业开展生产运行情况调研活动,在活动中没有出现向企业“吃、拿、要”的现象,调研工作受到群众和企业的好评。

三、建章立制,促长远。

为巩固好的工作作风和抓好廉政建设,通过自查自纠,我局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重点完善了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财务制度、接待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行为,明确了工作责任,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和岗位责任感。巩固了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工作基础。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局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局办公室要畅通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在局门户网公开了信访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通过加强学习教育,严格工作纪律,使我局机关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高效廉洁,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氛围。

国企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报告精选2

在总行纪检监察部的安排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我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自查,本人进行认真的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高度重视,开展专题学习,并利用机会反复学习,加强自我的思想教育,提高反腐倡廉自觉性,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使我体会到该《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是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我认真学习《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求我必须勤政廉洁,积极工作,团结同事,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

二、正确树立廉洁从业观。

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彻实落实好《若干规定》、《若干准则》,加强自身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为契机,对近年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并按照自治区纪委、国资委和监察部的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同时按照《若干规定》、《若干准则》的要求。

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按照我行制定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从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保密纪律、操作纪律等多个方面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并结合《若干规定》、《若干准则》仔细对照自查如下:

(一)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1、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无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无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无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无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无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无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忠实履行职责。

1、个人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无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没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没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没有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没有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没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8、没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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