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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

第一条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煤气事故处理

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

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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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

第一条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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