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xx年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我区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在城区街道和两个镇的区域内,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础上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城区街道和古路镇、茨竹镇的下列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1.其余各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三、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分为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
(一)信息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信息服务。
(二)助老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
服务对象中第(一)项对象可同时享受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第(二)项对象享受信息服务。
四、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补贴标准50元/人/月,助老服务补贴标准119.3元/人/月。
五、补贴比例
服务对象第(一)项1至2类对象和第(二)项对象由政府补贴。
服务对象第(一)项3类对象自付50%,政府补贴50%。
六、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
为城区街道和试点的古路镇、茨竹镇的服务对象开展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为全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老年人开展信息服务。
服务机构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结果和补贴意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政府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
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购置实物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等),同时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收到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
区民政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补贴意见,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移交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当月进行审批,当月享受服务,确保进出合理有序。
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次月起停止服务。
一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招聘选调关;
二是服务人员的基本家政护理培训关;
三是家政服务人员的使用关;
四是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督导巡检,及时听取和反馈老年人对家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努力做到“四满意”,即:被服务对象满意、被服务家庭满意、政府社区管理机构满意和家政服务公司满意。
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方案范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XX〕44号),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宁民发〔20XX〕86号)和《银川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XX〕256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提升,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工作,结合兴庆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
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以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元服务。
以居家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提供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关的项目。
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
2.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
要加强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择优选取的方式,引入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扶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3.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服务质量。
完善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服务对象需求调查为基础,不断优化服务项目管理;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综合评价服务机构,进一步激发服务机构活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
1.引进社会组织对辖区5家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进行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增强辖区10家老年活动中心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养老个性化需求,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2.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饭桌、农村幸福院的养老服务管理,为六类特困老人(六类特困老人指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空巢、享受定补、高龄老人、失独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购买服务对象、内容及程序
(一)购买服务对象
1.具有兴庆区户籍或在兴庆区常住外省籍(一年以上)确需提供服务的.城乡享受低保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
2.70岁以上享受低保或80岁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空巢(含独居)、失独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且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在570元以下的老人;
3.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
4.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助老服务人员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原则上有偿服务低于市场价20%,低偿服务低于市场价40%。
(二)购买服务内容
1.老年人活动中心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
(1)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提供和利用设备、器械进行保健按摩等服务;
(2)健康知识讲座:合理膳食与保健、防未病、急救常识、消防安全、长者言行等讲座;
(3)文化娱乐活动:音乐舞蹈、书画艺术、体育锻炼、室内户外活动、技能比赛、趣味游戏、长者生日会、节庆活动、读书角等服务;
(4)法律咨询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5)调研养老需求:通过调研了解老年人总体特征、服务需求及建议。
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
(1)生活照料:日托服务、供应营养膳食、接送服务、陪伴看护服务、陪购代购、陪医服务、人工助浴、洗涤缝纫、个人护理清洁、家政维修等服务;
(2)健康保健:健身活动,保健操、人工保健按摩、设备按摩、辅具外借等服务;
(3)负责监督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考核,每季度按考核结果核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费;
(4)每月审核各镇、街道上报的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数、时间和金额,每季度做好服务经费的核对和拨付;
(5)每年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督查不少于2次,每季度组织一次第三方测评,测评及督查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各镇(街道),社区(村)和运营方进行通报;根据督查和测评结果,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此项工作的年终考核参考,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对服务机构进行奖惩;
(6)每年组织两次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按照区、市工作要求逐年提高护理员持证上岗率;
(7)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交办、处理和回复工作;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其他工作。
3.乡镇、街道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兴庆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负责各社区(村)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需求调查。
(3)每月审核、统计社区上报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时间和金额;
(4)街道、乡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社区(村)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及日常工作指导、管理、监督、考核;
(5)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反馈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年配合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第三方测评;
(6)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交办、处理和回复工作。
4.社区(村)主要工作职责:
(1)做好兴庆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到“三清”:政策清、底子清、人数清;责任社工对片区内服务情况做到“三勤”:回访勤、检查勤、监管勤;
(2)居家养老服务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明显的标牌标识,有工作制度和职责,有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有工作台账;
(3)配合上级做好评估工作,为服务机构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筛选、评估、系统录入、死亡注销,变更等工作事项;
(4)做好老年人签字核实、信访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等日常性工作;帮助群众向街道(乡镇)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协调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社区(村)每月对10%以上的购买服务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对20%以上的购买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
(6)做好与服务机构的对接和沟通,首次服务由社区(村)工作人员陪同服务人员上门,定期组织老年人与服务人员开展联谊活动:
(7)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公示。
(三)建立考核考评
1.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群众满意率第三方测评:
(1)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第三方测评,纳入社区、社区工作者的年终考核。
经第三方测评,满意率未达90%的单位,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责任社区工作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对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测评。
每次从服务对象中抽取20%的比例进行满意度测评,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满意率未达到90%,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本季度3-5%的项目经费作为违约金;满意率未达85%,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扣除当年5-7%的项目经费作为违约金。
服务机构全年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可续签下一年协议;全年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可续签下两年协议。
2.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乡镇(街道)、社区(村),服务对象反映情况,综合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1)乡镇(街道)、社区(村)在日常工作中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经查实发生未能达到服务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服务机构,督促其在三日内整改到位。如发生有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有损政府形象行为的,将追究服务机构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乡镇(街道)、社区(村)每月对服务机构的投诉处理进行统计,有效投诉率需控制在2.5%以内,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应及时反馈给服务机构,督促其整改到位。连续两次有效投诉率超过5%,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3)对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的服务机构,向区、市上级部门推荐评比先进。兴庆区养老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上述考核和第三方测评结果。
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方案范文4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补足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样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江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农村补短板十条措施的通知》和《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四助五有”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及《抚州市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完善设施,拓展服务,推动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初步建成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到20XX年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满足农村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要求
1、明确设施供给。
按照“因地制宜、完善功能、突出成效”的原则,加大设施供给,一是要精心选点。
下面小编整理了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方案范文1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xx年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我区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在城区街道和两个镇的区域内,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础上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城区街道和古路镇、茨竹镇的下列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1.其余各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三、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分为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
(一)信息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信息服务。
(二)助老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
服务对象中第(一)项对象可同时享受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第(二)项对象享受信息服务。
四、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补贴标准50元/人/月,助老服务补贴标准119.3元/人/月。
五、补贴比例
服务对象第(一)项1至2类对象和第(二)项对象由政府补贴。
服务对象第(一)项3类对象自付50%,政府补贴50%。
六、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
为城区街道和试点的古路镇、茨竹镇的服务对象开展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为全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老年人开展信息服务。
服务机构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结果和补贴意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政府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
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购置实物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等),同时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收到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
区民政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补贴意见,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移交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当月进行审批,当月享受服务,确保进出合理有序。
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次月起停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