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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具备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具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具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按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天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在到期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_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还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因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导致第一项行为的发生,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2
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项目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五、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凡能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出显著成绩的;
凡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改进成效显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3、对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劝阻不改、行为恶劣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又不及时对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和违反重点治理安全达标要求的;
对各级管理部门下发各种形势安全隐患问题通知单或停工单后,不能认真组织、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单,又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和确立安全生产达标项目及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不能实现或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直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
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3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我们制定了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检查的资料和形式两个方面。
首先是安全生产检查的资料。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我们需要查看一些重要资料。首先是查思想,即检查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对安全生产的职责心是否强,以及是否存在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其次是查制度,即查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再次是查纪律,即查看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的情况。还有查领导,即查看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放在议事日程上,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以及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最后是查隐患,即查看是否做到了礼貌、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以及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其次是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我们制定了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四种形式。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召集相关项目部参加,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科。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事项进行检查。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制,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此外,安全生产大检查还要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以及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必须按照“三定”措施实施,即确定项目、确定时间,确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员。最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相结合,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通过实施这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我们将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这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坚持执行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建设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做出贡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4
目的:为了加强部门之间安全工作的沟通和推进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状态,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召开本单位的安全会议。
3.2各车间部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编写会议记录。
3.3安委会负责召开每季度末安全会议及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安全会议组织: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流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车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在召开会议前临时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公司副总经理、各车间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各车间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人员由各单位自定。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他人替代参加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本月十五号,若与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顺延一天,具体时间以安全环保部通知或电话通知为准。
各车间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进行。
当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故时必须及时召开会议。
会议内容:
总结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部门提出已经发现或隐藏的安全隐患,并针对隐患做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研究和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公司安全会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安全员做好记录。安全会议之后,安全员将会议精神和会议纪要下发和张贴,并跟踪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部门每周进行的生产例会由各车间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5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识和安全口号,以提醒人们注意施工区域的安全。
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必须安装好安全网和安全隔离装置,以防止高空落物伤害工人和过路人。
三、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自身安全。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须符合标准,以保证工人在高处作业时的安全。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和障碍物给工人带来安全隐患。
六、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究文明行为,严禁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等不文明行为,以维护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
七、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施工作业。
很多人不知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怎么制定合适,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模版,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具备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具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具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按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天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在到期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_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还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