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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练目的
旨在提高我公司应急实战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网约车司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作战能力,提升应急救援水平,也将为我公司运营生产安全、有序及重大活动的举办提供强有力保障。
2、演练时间:2023年x月x日
3、演练地点:xxx停车场
4、演练内容:乘客突发疾病应急
1、乘客突发疾病;
2、救助生病乘客;
3、疏散车上其他乘客;
5、参加对象
x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加盟车主、加盟驾驶员参与演练。
6、演练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安全经理
成员:公司管理人员、加盟车主、加盟驾驶员
7、应急演练具体过程
1、2023年x月x日,公司xxxxx网约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副驾驶乘客突然嘴唇发白、呼吸不畅,当班驾驶员吴占前发现乘客异常,立刻将车辆靠边停靠至安全地带,打开车辆双闪警示灯,下车查看乘客情况,并将乘客座椅放平使其平躺,缓解身体不适状况;
2、驾驶员迅速回到车上,拨打120急救电话;
驾驶员:“喂,您好,120急救中心吗?我车上有位乘客突发疾病,需要救治;我现在的位置在xxxx附近,车牌号为xxxxx,白色大通G10七座商务,请前来救援,谢谢。”
驾驶员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调度车辆疏散车上其余乘客;
3、公司调度中心接到驾驶员电话后,及时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公司值班领导立即调度备用车辆前往疏散乘客,同时协同管理人员共同赶赴现场;
4、备用车辆到达现场后,疏散车上其他乘客,先行出发;公司管理人员协助120急救人员对乘客进行急救,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5、现场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返回公司,由当班驾驶员写出详细事情经过,管理人员留存当班车辆内外视频存档;
8、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由本次应急演练领导组组长现场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预警分析,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相关科室和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公司、、文明车队等单位和部门资源,发挥卫星定位等科技手段优势,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完善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构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说服教育,引导从业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处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处长担任副总指挥,出租汽车管理科、稽查队、组织人事科、办公室、信息中心、法制科等科室的人员负责,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公司、、文明车队等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出租汽车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出租汽车管理科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公司、文明车队等负责人组成.
2.1。1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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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练目的
旨在提高我公司应急实战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网约车司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作战能力,提升应急救援水平,也将为我公司运营生产安全、有序及重大活动的举办提供强有力保障。
2、演练时间:2023年x月x日
3、演练地点:xxx停车场
4、演练内容:乘客突发疾病应急
1、乘客突发疾病;
2、救助生病乘客;
3、疏散车上其他乘客;
5、参加对象
x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加盟车主、加盟驾驶员参与演练。
6、演练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安全经理
成员:公司管理人员、加盟车主、加盟驾驶员
7、应急演练具体过程
1、2023年x月x日,公司xxxxx网约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副驾驶乘客突然嘴唇发白、呼吸不畅,当班驾驶员吴占前发现乘客异常,立刻将车辆靠边停靠至安全地带,打开车辆双闪警示灯,下车查看乘客情况,并将乘客座椅放平使其平躺,缓解身体不适状况;
2、驾驶员迅速回到车上,拨打120急救电话;
驾驶员:“喂,您好,120急救中心吗?我车上有位乘客突发疾病,需要救治;我现在的位置在xxxx附近,车牌号为xxxxx,白色大通G10七座商务,请前来救援,谢谢。”
驾驶员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调度车辆疏散车上其余乘客;
3、公司调度中心接到驾驶员电话后,及时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公司值班领导立即调度备用车辆前往疏散乘客,同时协同管理人员共同赶赴现场;
4、备用车辆到达现场后,疏散车上其他乘客,先行出发;公司管理人员协助120急救人员对乘客进行急救,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5、现场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返回公司,由当班驾驶员写出详细事情经过,管理人员留存当班车辆内外视频存档;
8、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由本次应急演练领导组组长现场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