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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各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企业新职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的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且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获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需进行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情况下,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 按照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接受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获得《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以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除了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该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该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该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为了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根据公司20__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生产督察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的前提下(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 专职安全督察员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在进行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安全督察组的组长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本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督察员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具备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大胆,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参加专项安全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条 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生产督察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组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 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又要帮助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 在进行安全督察时,除了兼顾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外,还要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督察组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被督察单位应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单位,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该报告将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加强与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3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我们特制订了以下制度:

一、在公司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我们将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了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这些目标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以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我们与下属的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我们实行安全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我们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们相信,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我们的企业才能稳步发展,员工才能安心工作,社会才能持续获益。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我们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努力。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4

一、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重大项目工程的安装和检修,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六、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所有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后才能上岗。

七、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场所,要制定相应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八、保持生产现场的清洁,经常进行清扫,确保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以上是我们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我们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全力保障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安全管理的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5

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这意味着负责确保生产运营体系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这包括规划和设计生产运营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组织团队落实这些规划和制度。

2、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督导与检查改善。这意味着负责确保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这包括对现有生产管理制度的修订和改进,督导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措施。

3、负责生产运营指标制定、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解、跟踪与评价改进。这意味着负责确定生产运营的关键指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全面落实。同时,还要负责将计划分解为具体的任务,并跟踪和评估改进的进展情况。

4、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这意味着负责对生产能力进行规划和调整,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对产能瓶颈进行分析和优化。这样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满足市场需求。

5、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这意味着负责对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调整,确保各项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协调配合。这包括对场地、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的合理规划和调整,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生产效率。

6、负责制造成本控制,制定并跟踪落实生产过程降本增效工作计划。这意味着负责控制制造成本,并制定相应的降本增效计划。同时,还要跟踪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确保生产过程的降本增效。

7、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这意味着负责建立生产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运用。通过对生产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和改进的机会,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8、负责重大订单产供销、区域工厂产能联动与协调。这意味着负责对重大订单的产供销进行协调和联动。这包括确保生产能力的充足,通过合理的生产调度和配送,及时满足客户需求。

9、负责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落实培养计划。这意味着负责制定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要组织和推动人才的培养计划,提高团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6

第一章 公司概况

(公司名或拟核准成立公司名称)成立于_年_月_日,注册资金为元,经营范围是,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名或拟核准成立公司名称)已(拟)购置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罐式货车),驾驶员名:__(驾驶员的姓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守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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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各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企业新职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的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且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获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需进行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情况下,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 按照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接受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获得《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以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除了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该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该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该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为了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根据公司20__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生产督察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的前提下(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 专职安全督察员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在进行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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