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就快要过完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梁山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梁山县城区东至国道342绕城段,南至迎宾大道--原南转盘--水浒大道(西)一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外环为2023年全年(含农历二〇二二年腊月二十二至二〇二三年二月初三,即2023年1月13日—2月22日)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子奖励。
举报电话:110。
九、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xx高速、xx高速、xx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x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