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型演出活动应急预案,希望大家喜欢,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大型演出活动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3.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班班主任
3.2职责
3.2.1、各班主任为本班活动期间第一安全责任人,级部主任为本年级安全责任人。
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级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2.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
政教处、安全科和总务处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路线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2.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级部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本年级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
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3.2.4、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大型集体活动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5、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在场学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疏导协调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根据各组职能,每组安排1~2人。
3.3办公室职责
全面掌握突发安全事件情况,按指挥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信息,下达上级指示精神;负责协调安排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保证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及时向广大师生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及媒体接待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安排值班,督促检查反馈各组工作落实情况;
3.4、疏导协调组职责
指导相关班主任做好受伤学生的慰问安抚工作,并视情协调安排心理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组织指导并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沟通和矛盾化解工作;
3.5、医疗救护组
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重伤员到医院继续治疗,并配合医院、家长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5、后勤保障组职责
搞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物资器材的采购、保障工作;保障处置安全事故期间所需的资金费用;做好突发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和统计。
3.6、事故处理组职责
积极与死亡人员亲属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死亡人员后事;依法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有关经济补偿、赔偿工作;依法妥善解决受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7、安全保卫组职责
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完成现场保护、线索调查和取证等工作;维护事故处理期间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
4.1、对各种大型活动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必须将《活动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上报市教育局审批,申报的《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
不组织参加校外大型集会和商业庆典活动
4.2、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制定落实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要争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
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3、每次大型活动开始前,必须宣布有关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研究制定每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4.4、加强师生日常活动安全教育及应对突发事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应急相应及处置程序
5.1、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局,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由学校报当地政府及镇教管办,同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助工作。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型演出活动应急预案,希望大家喜欢,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大型演出活动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