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突发环境问题应急预案1
1、⽬的
预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对已发⽣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组织
2.1机构名称:环保污染事故应急⼩组
2.2组长:总经理
2.3副组长:⽣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供应部门负责⼈。必要时聘⽤相关专家。
⽇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1重⼤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重⼤环境事件:
1)发⽣死亡3⼈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及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库⼤⾯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源地取⽔中断的污染事件。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较⼤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较⼤环境事件:
1)死亡1⼈或2⼈,中毒(重伤)3⼈及以上、5⼈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政区域纠纷,引起⼀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般环保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般环境事件:
1)⽆⼈员死亡,有3以下⼈重伤,有多⼈轻伤。
2)引起部分群众不满。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作
1)建⽴污染源、放射源台账。加强对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环境污染源的产⽣、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预警
1)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或者发⽣的可能性增⼤时、已发⽣的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域时,进⼊预警状态。2)进⼊预警状态后,发布企业预警公告,同时由组长决定是否通知地⽅政府政府环保管理机构。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员,并进⾏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有关场所,中⽌可能导致危害扩⼤的⾏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作。
4.3我⼚可能性事故
1)最⼤可能污染物:硫化装置泄漏。
2)可能原因:⽣产设备发⽣重⼤故障,槽罐中料浆⽆控制⼤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满⾜需要⽽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外排量:硫化⽓体53m3。
11、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分析,对应急过程进⾏总结,事故责任⼈要受到处理和教育,功⼈员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的污染影响进⾏监测,对事故受害者进⾏理赔,对事故的损失进⾏评估和汇总,对预案进⾏修订和完善。
突发环境问题应急预案2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件,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界外⼤⽓、⽔体、⼟壤等环境介质,⽽预先制定的⼯作⽅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本办法:
(⼀)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包括污⽔、⽣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单位。
(⼆)⽣产、储存、运输、使⽤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三)产⽣、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
(四)尾矿库企业单位,包括湿式堆存⼯业废渣库、电⼚灰渣库企业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适⽤范围的企业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单位名录。
第四条⿎励其他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建设、影视拍摄和⽂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章备案的准备
第⼋条企业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单位可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单位指定有关⼈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体现⾃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单位,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政区域的企业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企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
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单位第⼀时间可调⽤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单位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评审,开展演练进⾏检验。
评审专家⼀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员、相关⾏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单位主要负责⼈签署发布。
第⼗⼀条企业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或者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企业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的,及时修订:
(⼀)⾯临的环境风险发⽣重⼤变化,需要重新进⾏环境风险评估的。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重⼤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重⼤变化的。
(⼀)编制⽬的
为健全市、区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联动机制,建⽴统⼀指挥、综合有⼒、规范有序、科学⾼效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迅速、有序、⾼效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作,保障⼈民群众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办法》等规章以及《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范围
本预案适⽤于武汉市⾏政区域内或发⽣在周边地区及跨流域的江河上游可能波及到武汉市⾏政区划范围造成较⼤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作。⼀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适⽤于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重污染天⽓应急预案》、《武汉市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另⾏制定)。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重⼤、较⼤和⼀般四级。
⼆、⼯作原则
(⼀)以⼈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民群众健康和⽣命安全作为⾸要任务,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排查及⽇常监测、监管⼯作,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督促整改和消除污染,有效预防污染事故的发⽣。
(⼆)统⼀领导,属地管理。各区环保局应当坚持统⼀领导、属地管理、协同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落实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
(三)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展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市区联合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升全市应急处置能⼒,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科学决策、快速⾼效、分⼯明确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
成⽴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环境应急⼯作、环境监测⼯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污染防治⼀处、污染防治⼆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然⽣态保护处、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党委、财务处、市环境监察⽀队、市环境监测中⼼、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市环境信息中⼼、事发地或可能波及辖区区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应对和处置⼯作。
领导⼩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由分管环境应急⼯作的副组长兼任主任,由市环境监察⽀队主要负责⼈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队,负责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常⼯作。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各区和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现场处置组。
(⼆)职责分⼯
1、领导⼩组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
(2)及时向市⼈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政府授权,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协调各区⼈民政府及跨市、跨流域的市级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作。
(4)组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5)批准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信息。
2、应急办
(1)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常事务⼯作,经领导⼩组同意后下达应急⼯作指令。
(2)组织专家组和相关处室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进⾏评估,提出初步建议,为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传达与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有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协调、调度⼯作,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突发事件的责任认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监督相关单位完成后续处置⼯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信息。
(5)组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作,根据情况成⽴现场指挥部并邀请环境应急专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作。
(6)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和评估⼯作。
(8)组织应急物质储备与调度。
3、现场处置组
根据应急专家组的建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作。
4、成员单位
(1)局办公室负责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衔接、综合协调等⼯作。
(2)污染防治⼀处:参与饮⽤⽔⽔源地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态恢复⽅案的制定。
(3)污染防治⼆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空⽓污染损害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态恢复⽅案的制定。
(4)环境影响评价处:参与建设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参与⼟壤、化学品、重⾦属、持续性有机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壤环境损害⽣态恢复⽅案的制定。
五、应急保障
(⼀)值班制度
建⽴值班制度,值班⼈员24⼩时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值班表报应急办备案,内容发⽣变化的,⾄少提前1个⼯作⽇重新报备。
(⼆)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演练,提⾼应急处置⽔平和能⼒。
(三)经费保障
市环境监察⽀队、市辐危中⼼和市环境监测中⼼应将相关环境应急处置经费纳⼊预算,及时购置、更新环境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保证环境应急⼯作正常运⾏。
六、预案的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经领导⼩组批准后,⾃发布之⽇起实施。应急办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预案的修订⼯作。
突发环境问题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6)《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
(7)《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xx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1)《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突发环境问题应急预案1
1、⽬的
预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对已发⽣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组织
2.1机构名称:环保污染事故应急⼩组
2.2组长:总经理
2.3副组长:⽣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供应部门负责⼈。必要时聘⽤相关专家。
⽇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1重⼤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重⼤环境事件:
1)发⽣死亡3⼈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及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库⼤⾯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源地取⽔中断的污染事件。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较⼤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较⼤环境事件:
1)死亡1⼈或2⼈,中毒(重伤)3⼈及以上、5⼈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政区域纠纷,引起⼀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般环保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般环境事件:
1)⽆⼈员死亡,有3以下⼈重伤,有多⼈轻伤。
2)引起部分群众不满。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作
1)建⽴污染源、放射源台账。加强对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环境污染源的产⽣、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预警
1)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或者发⽣的可能性增⼤时、已发⽣的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域时,进⼊预警状态。2)进⼊预警状态后,发布企业预警公告,同时由组长决定是否通知地⽅政府政府环保管理机构。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员,并进⾏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有关场所,中⽌可能导致危害扩⼤的⾏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作。
4.3我⼚可能性事故
1)最⼤可能污染物:硫化装置泄漏。
2)可能原因:⽣产设备发⽣重⼤故障,槽罐中料浆⽆控制⼤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满⾜需要⽽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外排量:硫化⽓体53m3。
4.5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事件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定位
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绥化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市所辖各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初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会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本市指挥部及所辖各级政府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如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所属县(市、区)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等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救助和安置。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公众治安管理与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人员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的校园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建筑物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科学合理调度。
(16)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1预警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措施
3.3.1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2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12)新闻宣传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响应级别,在相应级别政府的授权下(特别重大对应国务院、重大对应黑龙江省政府、较大对应绥化市政府,一般对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响应级别越高,越应受到关注,报导频次越密,报导范围越广”的原则向社会通报。
4.7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统一调动。省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督监测。
5调查与善后
5.1调查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永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分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