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6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1

一、引言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事业的持续发展。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

1.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确保医疗机构合法合规运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3.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管理流程

1.门急诊服务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工作制度,明确门急诊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门急诊工作的及时、准确、安全。

2.住院护理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住院护理工作制度,明确护理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护理质量。

3.病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规范病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制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四、安全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泄露患者信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人员,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五、信息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密等行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六、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管理制度,定期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汇报并处理问题。

七、违规处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八、结语

本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持续优化和完善本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2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3

一、门诊医生应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体贴关心病员,热情主动、态度和蔼,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

三、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询问患者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

四、门诊处方、观察病例要严格按照处方和观察病例的书写要求与格式书写。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和遗嘱。

五、对危重、难以确诊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意见。

六、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七、门诊应该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门诊环境。

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

八、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4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调温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二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二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地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须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今天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6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1

一、引言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事业的持续发展。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

1.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确保医疗机构合法合规运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3.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管理流程

1.门急诊服务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工作制度,明确门急诊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门急诊工作的及时、准确、安全。

2.住院护理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住院护理工作制度,明确护理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护理质量。

3.病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规范病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制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四、安全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泄露患者信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人员,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五、信息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密等行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六、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管理制度,定期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汇报并处理问题。

七、违规处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八、结语

本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持续优化和完善本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2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3

一、门诊医生应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体贴关心病员,热情主动、态度和蔼,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

三、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询问患者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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