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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xxxxxxxxx》、《xxxxxxxxxxx〉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大兴安岭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以及人民防空设施、园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权属证书未办理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计算方法执行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不得的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足够资金存入拆迁专用款帐户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设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工业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凡涉及房屋拆迁的,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含拆除村民的畜圈、棚子等附属物,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的房屋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中所含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再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评估报告书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可以在标准户型内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的价格按当年建安成本价计算。
拆迁范围确定后分户的,不享受本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计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属于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8元。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安置前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付。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助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拆迁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行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xxxxxxxxxxxx》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三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简易版范本2
一、编制依据
经过现场勘查,综合考虑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要求,结合我公司多年来从事此类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此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本拆除工程位于我商业城内,北临中山路,西临西大街,出口共计三处,西门主入口一处,北向中山路入口一处。由于本工程施工场地狭小。尤其是在正在营业的消费场所内,人流川流不息,对拆除场地布置不利,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是本项目中的重中之重。
(三)拆除工程的合同工期要求
本工程工期要求为20日历天
三、施工组织机构的建立
针对此工程项目,我公司推选的项目班子一律持证上岗、押证施工,并且该项目经理部仅负责此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将对工期、安全、成本及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各施工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部的直接指导下做到有计划的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并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主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技术、安全、施工等专业人员组织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如下:
劳动力安排计划表:(见附表1)
四、拆除工程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工作
(1)施工技术人员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
(2)学习有关规范和安全技术文件。
(3)明确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道、房屋情况等。
(4)向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现场准备
(1)施工前,要认真检查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是否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2)拆除走廊通道内的电源线路,从拆除建筑物顶板内侧重新布线延伸至各电源供给点,保证正常的用电照明。
(3)按拆除范围搭设闭钢管架,外加彩钢板或彩条布封闭。
(4)清理被拆除建筑物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不能搬迁的须妥善加以防护。
(5)向周围群众出示安民告示,在拆除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沿街向二个方向,安排每班3人进行交通疏导安全指挥。
3.机械设备材料的准备本工程结构为二层建筑结构,拟采用人工拆除为主、机械运输的方式进行施工。
5.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1)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
(2)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
(3)文明施工牌。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半封闭施工。
6.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有关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建、构筑物应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2)相邻管线必须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管线切断、移位或其它保护措施;
(3)开工前察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架空线和埋地线,拆除施工的机械设备、设施在作业时,必须与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五、拆除工程施工管理
1、施工顺序
1)首先搭设钢管脚手架封闭拆除,一层拆除完毕后,二层部分再一起进行拆除工作。
(2)本工程采用手动工具进行人工拆除建筑,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按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原则进行拆除。
(3)拆除框架结构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2、留设行人通道
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有作业通道。平面通道宽度为1米左右,以满足正常行人通行的需要,作业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要保证室内上、下通道应保持畅通。非作业通道利用警示带隔开,并制作标志牌利于通道口作出警示。
3.墙体拆除应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
4、施工注意事项
(1)对部分拆除的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2)禁止立体交叉方式拆房施工。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3)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拆除的安全。对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5)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六、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在在施工封闭范围内停放;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
2、拆除工程施工时,为降低粉尘对人员及环境影响,我方将设专人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
3、拆除工程完工后,我方将及时将施工渣土清运出场,做到不积压。
4、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4kg干粉灭火器2—6只,设置2~3个消防沙箱;并对工人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学习正确使用安全器材的方法,加强安全防火意识。
七、碳纤维布粘贴加固施工方法
1、施工准备
1)施工前应认真阅读设计施工图,按设计图纸,在加固部位放线定位。
2)应根据施工现场和被加固构件混凝土的实际情况,拟订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3)应对所使用的碳纤维片材、配套树脂、机具等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处理
1)应清除被加固构件表面的剥落、疏松、蜂窝、腐蚀等劣化混凝土,露出混凝土结构层。
2)被加固构件表面打磨平整,除去表层浮浆、油污等杂质,直至完全露出混凝土结构新面。转角粘贴处应进行导角处理并打磨成圆弧状,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mm。并用修复材料将表面修复平整。
3)应按设计要求对裂缝进行灌缝或封闭处理。
4)表面打磨后,应用强力吹风器或吸尘器将表面粉尘彻底清除,并保持干燥。
3、配制并涂刷底层树脂
1)应按产品生产厂提供的工艺规定配制底层树脂。
2)应采用滚筒刷将底层树脂均匀涂抹于混凝土表面。宜在底层树脂表面指触干燥后,尽快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粘贴面找平处理1)应按产品生产厂提供的工艺规定配制找平材料。
2)混凝土表面修补应选用丙酮将表面浮尘擦去,有凹陷处,应使用修补胶找平;有段差或转角部位,应抹成平滑曲面。
3)转角处应采用找平材料修理成为光滑的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mm。
4)用刀头宽度≥100mm的刮刀对凹坑实施填塞修补、找平,找平程度按眼观目测无明显的刮板或刮刀痕迹纹路平滑为准。
5)宜在找平材料表面指触干燥后,尽快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碳纤维布(板)剪裁
1)按设计规定尺寸剪裁碳纤布,切记必须满足设计尺寸,严禁斜切碳纤布,并防出现拉丝现象。
2)保证剪裁后的碳纤维加固向与粘贴部位的方向一致。
3)剪裁成型的碳纤维注意保护洁净不受污染。
6、配制并涂刷浸渍树脂或粘贴树脂
1)配制粘结剂前应仔细阅读其使用说明书。
2)按粘贴面积确定每次用量,以防失效浪费。
3)严格按重量比计量使用配制。
4)按厂家配合比和工艺要求进行配制,且应有专人负责。搅拌应顺时针一个方向搅拌,直至颜色均匀,无气泡产生,并应防止灰尘等杂质混入。
5)调制好的粘结剂抓紧使用。
7、粘贴碳纤维材料
粘贴碳纤维布
1)粘贴碳纤维前应对混凝土表面再次擦拭,确保粘贴面无粉尘。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你知道怎么写合适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大家阅读下载。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简易版范本1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xxxxxxxxx》、《xxxxxxxxxxx〉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大兴安岭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以及人民防空设施、园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权属证书未办理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计算方法执行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不得的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足够资金存入拆迁专用款帐户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设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工业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凡涉及房屋拆迁的,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