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医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4号)、《**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XX--xx年)》(川办发〔20XX〕196号)、《**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广康养办〔20XX〕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布局,合理规划,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创新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加强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衔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养服务相融合,满足全区老年人基本医疗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治未病”理念,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到xx年,随着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医养结合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基本满足本地失

能老人入住需求。

所有医疗机构开辟老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

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引进民营资本开展以康复、养老服务为主的中医康复医疗机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设。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服务1.推动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区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医养结合科,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入住老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进入住院状态、在康复期和病情稳定期转为养老休养状态,既保障了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满足了老人的医疗康复保健需要。

区中医医院作为先行试点机构,要积极探索、借鉴好的模式加以创新,为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

承担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任务,提高养老机构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

2.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建设。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基本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针对生活自理型老人开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

按照辖区老人们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和经济条等不同类型的个性化需求,开展老年人入住养老(全托服务)、日间照料服务(日托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三种差异化服务模式。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健康信息管理等服务。

推行签约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设置老年康养病床,为农村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孤寡老人及政府给养人员提供医养服务。

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提高老年人生活的信心和尊严,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区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护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以及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老年患者的特色养老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运管服务。

各类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收费价格实行公示制,接受老人和社会监督。

(二)不断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5.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机构。

支持有条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能力。

100张床位以下,不具备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条的养老服务机

构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医疗协作关系,定期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护理站或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医护人员。

规划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条和需求预留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房屋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设备

(三)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健康养老服务能力6.建立医养机构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老年人就医绿色渠道。

借助医疗联合体及对口支援与上级医院建立良好工作关系,通过医联体专家门诊、远程诊疗、对口帮扶等方式吸引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养机构服务水平。

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支持医养结合长期发展的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

旅游发展部门要将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项目推广计划

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重要事项督查范围,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

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作评估体系。

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关于医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2

目前,房山区共60岁以上老年人18.18万人,全区现有养老服务机构49家,共有养老床位7869张,每百名老人养老床位数4.3张,入住老人3400余人。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独立设置医疗机构

截止目前,全区49家养老机构中有5家具有医保定点单位资质;13家机构具备内设医务室;剩余养老机构与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开展定期巡诊、义诊、体检等项目保证急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急诊救治和入院治疗。

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4号)的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形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养老机构。

二、加快区级福利中心建设

区级福利中心总用地面积26035㎡,养老床位700张,该项目是集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一体的综合型养老机构。

总体床位中175张为本区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床位,其余床位与万科进行公建民营,区民政局将对运营进行监管,确保机构福利性质不变,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将区级福利中心打造成为我区养老服务行业标杆。

目前项目主体已经完工,正在由北京万科进行后期提升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即投入运营。

三、提升专业养老护理服务水平

以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为抓手,提升养老护理质量,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提高养老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壮大养老护理员队伍,实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

加大专业培训力度,要求养老机构内部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和康复人员,对重度失能老人给予更加专业化的护理。

针对老年患者的急危重症、多发病,加强对养老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培训、学习,以此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发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降低意外风险。

今年我局组织开展全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聘请专家为护理人员进行理论讲解及操作指导,全面提升护理人员专业能力。

为老人提供高标准养老护理服务。

关于医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3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但是,当前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

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

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

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

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

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投入支持。

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

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保障政策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

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

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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