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
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天水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的;外省市移送、县政府报告或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获知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社会公众死亡、重大伤害,或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或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的与食品质量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坚持“防控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开展分析、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巡查回访、生产许可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控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五条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新闻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五)领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负责向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六)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立事件处理专家组和事件调查组。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建立起联系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医院建立固定的联系机制。负责经营环节问题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等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件调查及受害人医疗救治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问题食品农业投入品的查处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立案查处,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事件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事件应急所需有关物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省、市内外可能对本县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立体交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要按照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的日常监管,分析研究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处置。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检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相互通报异常信息。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工作,并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整理。
第九条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信息收集。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时登记、报告。接到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提出是否发布风险预警的具体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事态严重时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调查评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风险预警中涉及到的,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县政府要根据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对辖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和企业原材料来源、产品市场、主要流向等信息,科学评估预警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危害程度,按照要求尽快上报调查评估结果。
(三)预警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突发事件分析、调查和评估的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的具体意见,提交县应急指挥部审议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一经决定即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汇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范围、预警的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
(四)预警等级。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结合甘谷县食品生产安全实际,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风险,为“特大”(Ⅰ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较重大”(Ⅲ级)食品安全风险:
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一般安全风险,为“一般重大”(Ⅳ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五)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缓解、控制,对群众健康威胁已消除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解除通报。风险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信息报告
(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县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并按照预警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二)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第四章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和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听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处置意见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及被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影响重大的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听从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处置意见和应急措施,并将突发事件相关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过程、后果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等。
第十四条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涉及面广、可能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告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市场监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同意后,通告相关媒体。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时,相关人员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
第十八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带有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县政府,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布局下、协同多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九条市应急指挥部委托的重大突发事件督办案件,县应急指挥部应尽快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并按照下达的对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处理工作。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初次报告,此后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指挥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同时还须报告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以及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须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完成。
第六章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分级处置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以及较重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指导,并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需要时,请求市市场监管局派专员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挥领导。
第二十三条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着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审定;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再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审定,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件的升级与降级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县政府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指挥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第二十五条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或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向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的领导。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周密部署,必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市场监督所要在本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处置的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和协调配合能力,做到有效预防、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得力、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下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装备:
(一)食品安全执法用车辆。要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用车。
(二)可用于现场进行产品检测的设备及仪器(可利用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设备和仪器)。
(三)性能良好的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四)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五)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专用工具包及全套执法文书。
上述装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坚持原则、工作高效、处置得当的有功人员给予褒奖;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以及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推卸责任、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2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基本原则
处置重点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一)局主要负责人是局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任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二)局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局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反应,在及时上报韶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坚持依靠科学,尽快查明原因,及时有效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生疾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伤害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二)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家认为需要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虽未发生死亡病例,但发生在学校及中考、高考期间或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
(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30-49人,虽未发生死亡病例,但发生在学校及中考、高考期间或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20—3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2.1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2.2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质食品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2.3事故评估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2.4事故通报
应及时对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3.应急预案的启动
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韶山市委、市政府、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韶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1韶山市质监局常设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办公地点:韶山市质监局行政办公室
韶山市质监局值班电话: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联系人:
电话值班人员及联系人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应救援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
5.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的组成:
组长:陈强
副组长:
组员:
应急预案启动后,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6.信息发布
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一般情况下,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7.其它事项
7.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分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7.2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家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是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省食药安委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食药安委主任或省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在省食药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省食药安办转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省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4.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社会稳定组
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牵头,会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设区市政府负责,也可由设区市政府指定有关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相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
4.2预警
4.2.1预警
信息发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预警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告主体和时限
省食药安办建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省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应急响应
6.1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省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全省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6.2.1I级应急响应
经省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药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上报国家批准同意后,立即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转为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
6.2.2Ⅱ级应急响应
经省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转为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3Ⅲ级应急响应
经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设区市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必要时省食药安办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办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省食药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6.2.4Ⅳ级应急响应
经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级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省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省食药安办备案。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6.3.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3.4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省应急指挥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3.6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家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家食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后期处置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
食品加工厂应急处理方案及流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天水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的;外省市移送、县政府报告或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获知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社会公众死亡、重大伤害,或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或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的与食品质量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坚持“防控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开展分析、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巡查回访、生产许可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控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五条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新闻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五)领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负责向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六)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立事件处理专家组和事件调查组。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建立起联系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医院建立固定的联系机制。负责经营环节问题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等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件调查及受害人医疗救治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问题食品农业投入品的查处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立案查处,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事件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事件应急所需有关物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省、市内外可能对本县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立体交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要按照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的日常监管,分析研究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处置。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检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相互通报异常信息。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工作,并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整理。
第九条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信息收集。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时登记、报告。接到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提出是否发布风险预警的具体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事态严重时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调查评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风险预警中涉及到的,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县政府要根据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对辖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和企业原材料来源、产品市场、主要流向等信息,科学评估预警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危害程度,按照要求尽快上报调查评估结果。
(三)预警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突发事件分析、调查和评估的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的具体意见,提交县应急指挥部审议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一经决定即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汇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范围、预警的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
(四)预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