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吸取事故和我企业近期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会议精神,按照市建设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部署,决定在全企业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以下是范文参考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篇1
一、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资料、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三、定义
1、安全检查:指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旨在为去发现和寻找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进行记录。
2、安全隐患:是指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隐患治理:指为纠正和改善不安全因素,消除危害而开展的各项工作,使之贴合安全要求。
四、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五、工作程序
1、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公司制度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2、公司质安部应当建立对分包、分租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与周检查,质安部负责综合检查、节日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4、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公司应对各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等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企业应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采取有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2)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台帐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资料、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职责人等相关资料。
六、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1、策划
在组织隐患排查前需要进行认真策划,由组织隐患排查的负责人确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对特定的隐患排查,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目的。
2、制定排查范围
每次隐患排查,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目的,限定具体的排查范围。
3、提出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要求,包括受检单位的态度、排查人员的职责心、排查程序等方面。
4、明确排查资料
1)对被检查区域内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档案。
3)对现场的环境、设施、工艺、指标、显示、标识、作业等观察和记录,必要时采用仪器测量。
5、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经过分析,作出确定,找出主要问题,即物、人、环境、管理几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能够经过仪器进行检验。
七、排查范围与方法
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隐患排查要包括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外部人员)、所有活动(常规和十分规的)、所有场所(公司内部场所以及外部租赁场所等)、所有设施(建筑物、设备及工器具等),同时还要研究三种时态(过去、此刻和将来)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
2)专项或专业检查能够针对特定的对象,但要对特定对象界定范围所涉及到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全面排查;
3)在一特定时间段内,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必须要覆盖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
2、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1)定期综合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4)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异常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景等进行重点检查。
5)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3、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
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
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检查: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
5)自检:
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6)互检:
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7)交接检查:
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采用三定的方法(定专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4、隐患检查要求
1)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其特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使用、有效的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2)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或抽查,部门与班组至少每年组织二次综合检查或抽查;
3)春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雷、防静电和防解冻跑漏;夏季安全大检查要重点关注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和防洪防汛;秋季安全大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风和防冻保温;冬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火、防爆、防滑、防冻防凝和防煤气中毒;
4)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异常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八、隐患治理
1、各部门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资料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质安部在隐患治理前明确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中的损失。
1)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能够不需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2)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采取下达书面整改指令或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限期整改。书面整改指令或问题整改通知单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景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景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职责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3)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治理的目标、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各部门或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
a、能消除和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b、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c、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供给自救和互救条件。
2、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景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公司能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2)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验证时要注意隐患治理过程中是否带来或产生新的隐患;
3)属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九、对隐患治理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人员构成: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衡量隐患是否得到治理的标准
1)能消除和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供给自救和互救条件。
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和标准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景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十、统计分析报告
1、季报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季报表资料包括:上季度事故隐患排查开展情景、上季度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的排除情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景、现存重大隐患情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报送,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2、年报
公司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报表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排查治理汇总情景表资料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职责制落实情景、本年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总体情景(包括开展次数、参加人员等)、年度累计排查事故隐患数量、排除治理情景及整改资金投入情景、尚未治理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情景、未治理完毕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公司除依照前面规定报送外书面统计分析表外,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情景。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资料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一、预测预警
1、公司对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隐患、风险、险肇事件等进行分析、辨识,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建立生产事故预警模型,定量化表示公司安全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
2、数据来源与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数据来源于隐患排查、在线监测等工作;
3、根据安全生产预警指标,筛选、分析有效数据,并进行定量化标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模型,用数值或图形表示,完成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建立。
4、公司每月至少根据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5号)文件精神要求,为确保公司工业生产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定2015年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5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透过。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39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5号)。
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目的和目标
1、目的:预防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2、目标:杜绝死亡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总体目标
有效杜绝施工作业的“三违”行为,加强脚手架、高大支模、深基坑、施工消防、建筑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到达事故起数和“违章”同比“双下降”的工作目标。
四、安全隐患排查范围
公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工业生产各部门。
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贯彻状况重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5】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5】158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5)及《建筑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15)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状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状况,重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审核、实施、安全告知、挂牌公示、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和消防等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状况。
3、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管,现场人员到岗到位,施工安全措施到位,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人员监控整改状况。
六、安全隐患排查资料
1、在建工程项目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井、辅道开挖等关键工序节点,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分部工程监管。
2、预防坍塌隐患排查重点,贯彻住建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规定落实状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现场实施监督状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控制重大危险源状况。
3、预防高处坠落隐患排查重点,贯彻住建部《建筑工程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落实状况。“三宝、四口、五临边”等易发高处坠落的部位,安全防护状况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监控,提高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水平。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重点,贯彻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落实状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检测验收和使用职责。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注册登记准用开展专项检查,保障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5、施工安全隐患排查重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保证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建立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落实职责人整改,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6、施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重点,一是现场是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5)状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是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状况,是否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现场消防器材设施配备、消防通道设置状况,电工、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动火作业是否贴合相应操作规程、规定要求,并采取相应监护措施,开展隐患排查。
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一把手要按“一岗双责”要求履职履责,建立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小组,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篇3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县(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职责,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职责、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景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职责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资料。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市、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职责人等有关情景资料备案。
(三)市、县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职责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市、县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景。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景。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景,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