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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乱象工作排查报告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工作,现就我县交通运输行业乱象摸排及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相识。

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根据省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县委要求召开局党组会专题探讨,制定并下发了行业乱象摸排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宣扬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的工作目标,制作了宣扬标语、横幅、宣扬牌,深化到车站、建设工地开展摸排宣扬工作。

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扬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治理的相识,进一步增加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切实打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作出主动贡献、主动开展交通运输领域行业乱象专项治理。

二、加强领导责任制。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局长是这次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详细责任人,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部门的责任制,加强与政法机关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支持与协作,发动激励检举、揭发交通运输行业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行业乱象,做到发觉就打、一有苗头就打,从而取得实效。

特殊是在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有效打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深化、细致、扎实摸排各类涉黑涉恶线索,共出动20余人次到在建工地、车站开展排查和巡查,未发觉我县交通运输行业涉黑涉恶及行业乱象。

一旦发觉黑、恶、霸、乱,我局扫黑办刚好上报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全局上下紧盯交通行业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深化推动行业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三、立足防范严格责任追究。

局党组要求各股室、各局属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主动主动地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开展行业乱象专项治理,不折不扣自身的职能,主动主动地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支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来,我局根据扫黑办的统一部署,对交通项目承建或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在实施交通项目过程中,易发生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进行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仔细梳理排查因交通运输引发的冲突纠纷,刚好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排查在交通工程建设中非法强揽和欺行霸市行为,深化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乱象治理工作,做到一发觉苗头就协作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使一些不法分子没有滋生的土壤,扎扎实实做好我局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净化交通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整治乱象工作排查报告2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扬、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我院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相关状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周永锋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领导小组,严格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行动。

1.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①有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②有无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③有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瞒、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无正值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④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儿科、妇产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探讨和治疗等行为。

⑤有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运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⑥非法获得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2.肃穆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扬的行为。

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②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殊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扬,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④医院标记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⑤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扬,街头发放宣扬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⑥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3.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①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根据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根据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②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殊是术中加价、违规收等严峻违规行为

二、工作要求

1.提高相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乱象自查自纠,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2.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从事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行为。

要不断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规范产品开发管理。

监管部门要部署各财产险公司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清理违规产品。

针对财产险产品开展首次非现场检查,对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

要严格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对履职不到位的高管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五)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以其它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履行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客户信息失真等销售误导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销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保险销售交叉领域中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

组织各保监局针对销售误导和客户信息真实性等问题开展检查,依法从严从速处罚。

要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省级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六)着力整治理赔难,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集中整治理赔手续繁多、流程较长、告知不到位、未按法定时限核赔给付、理赔尺度不一、争议化解不及时以及服务体验不佳等理赔难问题。

各保险机构要对理赔服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自查,重点关注人为操控导致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要完善调处机制,加强理赔争议的内部协调处理,有效化解合同纠纷。

监管部门要开展理赔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公布评价和监测结果。

(七)着力整治违规套取费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集中整治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农险业务的公司与基层政府部门勾结,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各保险机构要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对相关人员利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行为开展自查。

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20××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对问题突出的公司开展重点检查,发挥监管引导市场预期的`功能作用。

组织开展大病保险专项检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问题。

组织各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财务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严罚重处违法违规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八)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摸清市场风险底数。

集中整治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具体包括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不按规定的折现率曲线和精算方法及假设进行准备金评估,人为调整利润或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IRR)基础数据不实,不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报喜不报忧”、数据质量偏低;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

各保险机构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数据不实的底数。

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监管部门要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专项治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突出对重点公司、重点领域的监管整治,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审查,重点关注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信息数据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策部署,把市场乱象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保监会各相关部门要在20××年5月31日前制定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及监管要求,提出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整治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客观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围绕整治重点,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尽快开展自查。

(二)坚持“严”字当头。

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严厉的处罚、更加严肃的问责,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要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严肃监管纪律,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性执法、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问责。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自查整改,强化责任落实。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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