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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厂区、库房等地点工作时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公司行政管理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动火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3.2公司各管理中心、事业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3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经行政管理部领导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行政管理部终审批准。
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5、控制程序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是在生产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都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
5.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事业部门、管理中心应对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人员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5.1.3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区域内工作。
5.1.4进入生产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5.2动火作业人员管理
5.2.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2动火实施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实施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主管交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动火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和作业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监护人所在位置需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4安全员
动火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检查动火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行政管理部和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消防员必须到现场。
5.2.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6.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6.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设备停止运行,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行政管理部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3.2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3.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3.4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3.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3.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3.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3.9凡周边有可燃物体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3.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3.11.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6.3.11.2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动火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安全生产主管、安全员、部门经理必须到现场,公司义务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1.3动火作业前,安全员要通知现场管理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4.1动火分析应由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4.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或动火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出。
6.4.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4.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4.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5.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负责人和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共同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5.1.2动火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6.5.1.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5.1.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扩大使用范围。
6.5.1.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实施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行政管理部存查。
6.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5.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24小时。
6.5.2.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120小时。
6.5.2.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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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厂区、库房等地点工作时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公司行政管理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动火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3.2公司各管理中心、事业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3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经行政管理部领导复检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行政管理部终审批准。
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领导或专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5、控制程序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是在生产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都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
5.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事业部门、管理中心应对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人员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5.1.3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区域内工作。
5.1.4进入生产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5.2动火作业人员管理
5.2.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2动火实施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实施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主管交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动火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和作业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监护人所在位置需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4安全员
动火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检查动火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行政管理部和动火所在部门安全员、消防员必须到现场。
5.2.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6.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6.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