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1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2

第一条根据《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合于参保个人与xx县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与xx县医保中心、协议零售药店与xx县医保中心之间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条xx县医保中心负责参保职工、居民医保费用的结算方式、支付比例制定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个人负担从IC卡内刷卡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以月为时间段汇总定期与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参保人自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县城镇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并将住院费用报销情况在《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上做好记载,以月为时间段定期与xx县医保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定点医院要打印《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审核人员、病人分别签字,一式三份,《存根联》由医疗机构留存入帐,《报销联》交病人或病人家属备查,《财政统筹联》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在本年度之内,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医保证(卡)、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疾病诊断书、转院申请表等到xx县医保中心结算股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再经财务主管领导复核,最后由财务复审后由财务室进行支付。

(四)参保人员患特殊、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xx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门诊震波碎石费用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或医疗卡的原件;

2、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3、xx省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4、xx县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原件;

5、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之间实行网络结算。

(一)门诊刷卡费、协议零售药店刷卡支付费用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按月以汇总形式报医保中心结算股审核结算。

(二)对住院病人的费用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当天将费用明细录入网络系统数据库并按月以汇总形式报医保中心结算股审核结算。

(三)未建立医保网络系统或已建网络系统但运行不正常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医疗费用的结算实行手工方式结算,结算流程如下: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居民入院手续时,采用电话申报方式报医保中心备案,上报内容有:入院的参保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身份证号、参保号、因什么病住院诊治、接诊医院及医生。

参保职工、居民出院结算时按规定结算住院费用并填写好《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审核人员、病人分别签字,一式三份,《存根联》由医疗机构留存入帐,《报销联》交病人或病人家属备查,《财政统筹联》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在《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做登记。病人出院时只要支付应由本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乡镇生院记帐,每月与社保局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刷卡业务费用、住院病人费用结算相关资料,于次月5日前将核准应由城镇职工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由财务室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

第八条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诊治使用《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因病情需要确须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须征得患者签字同意。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检查、医疗服务的自费比例,目录外的药品、检查、医疗服务全额自费。

第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时,个人先负担一定额度的费用,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终结时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员发生多次住院时起付标准可抵减。

第十条参保人员住院,纳入按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自费部分。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医保中心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发生争议时,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3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4

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5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及医保手册由医保办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病人需转院治疗的,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9、严格按照《xx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

10、特检特治审核表或有关检查治疗申请单及特材单据须留存备查。

11、一年医保考核年度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30%以内。自费药品占参保人员总药品费用的10%以内。

二、医保用药管理

1、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1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2

第一条根据《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合于参保个人与xx县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与xx县医保中心、协议零售药店与xx县医保中心之间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条xx县医保中心负责参保职工、居民医保费用的结算方式、支付比例制定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个人负担从IC卡内刷卡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以月为时间段汇总定期与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参保人自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县城镇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并将住院费用报销情况在《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上做好记载,以月为时间段定期与xx县医保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定点医院要打印《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审核人员、病人分别签字,一式三份,《存根联》由医疗机构留存入帐,《报销联》交病人或病人家属备查,《财政统筹联》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在本年度之内,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医保证(卡)、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疾病诊断书、转院申请表等到xx县医保中心结算股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再经财务主管领导复核,最后由财务复审后由财务室进行支付。

(四)参保人员患特殊、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xx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门诊震波碎石费用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或医疗卡的原件;

2、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3、xx省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4、xx县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原件;

5、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之间实行网络结算。

(一)门诊刷卡费、协议零售药店刷卡支付费用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按月以汇总形式报医保中心结算股审核结算。

(二)对住院病人的费用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当天将费用明细录入网络系统数据库并按月以汇总形式报医保中心结算股审核结算。

(三)未建立医保网络系统或已建网络系统但运行不正常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医疗费用的结算实行手工方式结算,结算流程如下: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居民入院手续时,采用电话申报方式报医保中心备案,上报内容有:入院的参保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身份证号、参保号、因什么病住院诊治、接诊医院及医生。

参保职工、居民出院结算时按规定结算住院费用并填写好《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单》,审核人员、病人分别签字,一式三份,《存根联》由医疗机构留存入帐,《报销联》交病人或病人家属备查,《财政统筹联》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在《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做登记。病人出院时只要支付应由本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乡镇生院记帐,每月与社保局结算。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刷卡业务费用、住院病人费用结算相关资料,于次月5日前将核准应由城镇职工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由财务室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

第八条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诊治使用《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因病情需要确须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须征得患者签字同意。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检查、医疗服务的自费比例,目录外的药品、检查、医疗服务全额自费。

第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时,个人先负担一定额度的费用,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终结时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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