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核酸检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核酸检测采样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核酸检测采样实施方案1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9号,附件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技术规范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3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设置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点,强化采样管理,杜绝发生采样人群交叉感染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酸采样点要求

(一)采样人员要求

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证),熟悉标本种类和采集方法,熟练掌握标本采集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好标本信息的记录,确保标本质量符合要求、标本及相关信息可追溯。采样点医务人员须注册到本市责任医疗机构。

(二)采集场地要求

1.医疗机构内部采集点:全市各医疗机构内设置新冠病毒采样点应当遵循安全、科学、便民的原则。采样点应当为相对独立空间,具备通风条件,内部划分相应的清洁区和污染区,配备手卫生设施或装置。设立独立的等候区,尽可能保证人员单向流动,落实“1米线”间隔要求,严控人员密度。

2.人群筛查(社会)集中采集点: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期间,我市医疗机构服务便民延伸的临时采集点,疫情结束后立即予以撤销。设置时须由本市注册人数不少于10个医护人员的医疗机构主导设立,并承担主体责任;要求场所具备通风条件,周边无直接相邻经营商户,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米,场地相对独立;根据原有场地条件,划分为等候区、信息登记区、采集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和医疗废物暂存区,各区相对独立,并能和工作开展相适应,医务人员、采样人员和医疗废物通道明晰,不产生交叉重叠,依照“六区三通道”进行现场布局,严格落实1米线要求,有效分散待检人员密度,配置相应操作设施设备,各种标识明晰;开展现场采样期间,设置医疗机构必须配置不少于1名执业注册医师或执业护士参与应急救助,并设置急救设备备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的医护人员采集。

4.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

5.标本的采集、运送、存储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执行。

(三)其他要求

1.承接外送标本的协作核酸检测机构须具备广东省第三方检测资质,且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达标。

2.必须开通对接“健康珠海”平台预约软件、广东省新冠病毒检测信息系统、珠海市特定人员前置核酸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核酸采样信息必须30分钟内同步到两个信息系统省平台,核酸检测结果需在12小时内同步到省信息系统和珠海市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急诊必须在4-6小时反馈核酸检测结果)。

3.医疗废物处置必须符合要求,统一收集处置,费用自理,不得私自处理。

4.通过购买服务外送样本检测必须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加强外送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306号)执行,由外送样本医疗机构承担检测主体责任,严格选择检测机构,确保检测质量。

申报、审核和发布

(一)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1.申报程序。责任设置医疗机构自行选址提交资料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发布。

2.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采样点可行性报告;(2)检测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因扩增和二级生物安生实验室备案、室间质评证书);(3)人员资质(医务人员相应执业资质、采样人员培训合格证明);(4)采样场地租赁合同,如外送样本需同时提交工作协议;(5)采样场地设置平面图;(6)预约平台和采样信息、检测结果上报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二)审核和发布

各采样点须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对外发布后方可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管医疗机构设置采样点的审核。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点审核。

二、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核酸采样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于核酸采样的各项要求,严格审查核酸采样点的设置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采样点信息;各综合执法支队应加强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未经审查擅自进行采样的,依法关停取缔,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急、重、轻、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兼顾能力,调整优化检测范围,对不同场所、不同行业、不同人群进行分类检测筛查,切实做到“应检尽检”“适时抽检”和“愿检尽检”,并根据要求做好局部疫情下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筛查准备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应检尽检”人群

1.密切接触者(含共同生活者);

2.境外入顺人员、重点地区入顺人员;

3.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4.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行业、特殊场所的重点人群。

(二)“适时抽检”人群

1.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接触者;

2.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三)“愿检尽检”人群

3.规范医疗宣传行为。民营医院在各种报刊、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墙体、喷绘、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

4.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营医院要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日常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民营医院要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2.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民营医院要以减少诊疗活动对患者的伤害为目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有对本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及管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机制。落实《xxxxx》,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规范投诉管理,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3.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民营医院要具备新冠病毒核酸采样能力,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实验室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要明确完成时限和检测费等。对于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加强疫情相关的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等物资储备,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服务工作需要;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知识培训及技术演练,围绕新冠肺炎病例发现、报告、隔离、规范化诊疗及核酸检测、院感防控、医务个人防护等流程进行全员培训。

4.加强业务培训。民营医院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建立院内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积极支持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5.加强医疗机构文化建设。民营医院要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单位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诚信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构建长效机制,为医疗机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核酸检测采样实施方案3

一、工作目标

我县下辖X个乡镇、X个街道办,XX个村(社区),常住人口XX余万人,全县设置XX个采样点(见附件),采用1:10稀释混样检测技术,1天内完成县域内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XX县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领导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XXXXXX

成员:XXXXXX

XXXXXXX

XXXXXXX

……

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核酸采样检测组、物资保障组、现场工作组、安全处置组、宣传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XXXXXXX

副组长:XXXXXXXX

成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

职责分工:牵头制定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方案,对接相关乡(镇、街道)部门,统筹安排核酸采样顺序和采样人员、物资调配,协调解决全员核酸采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同步开展卫健、公安、大数据通信、社区结合的“四位一体”流行病学调查,迅速追踪溯源,阻断传播途径;启动定点救治医院,开展新冠肺炎救治工作;同时,综合分析各乡镇街道疫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调拨供应。

(二)现场工作组

组长:XXXXXX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XXXXXXXX

XXXXXXXX

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

职责分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每2000人一个核酸采样点要求,选择空旷、宽敞、通风核酸检测场地,着力打造步行10分钟核酸采样便民圈;合理设置测温区、临时隔离区、登记区、采样区等功能区域,明确标示等待一米线地标,标识清晰明确;组织人员按照10人一组进行有序采样,做好现场采样人员信息登记、负责现场配备帐篷、桌椅等物品设备,保证水电供应、消毒消杀等有关保障工作。指导培训乡镇街道干部、志愿者学习掌握信息化系统操作技术要领和要求,全面提高核酸采样现场工作效率,确保1天内完成全县全员核酸采样检测。利用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工会等社会力量,广泛吸纳志愿者做好群众核酸采样动员组织和宣传引导。

(三)核酸采样组

组长:XXXXXXX

副组长:XXXXXXX

成员:XXXXXXXX

XXXXXXXX

XXXXXX

疫情期间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核酸检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核酸检测采样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核酸检测采样实施方案1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9号,附件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技术规范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3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设置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点,强化采样管理,杜绝发生采样人群交叉感染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酸采样点要求

(一)采样人员要求

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证),熟悉标本种类和采集方法,熟练掌握标本采集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好标本信息的记录,确保标本质量符合要求、标本及相关信息可追溯。采样点医务人员须注册到本市责任医疗机构。

(二)采集场地要求

1.医疗机构内部采集点:全市各医疗机构内设置新冠病毒采样点应当遵循安全、科学、便民的原则。采样点应当为相对独立空间,具备通风条件,内部划分相应的清洁区和污染区,配备手卫生设施或装置。设立独立的等候区,尽可能保证人员单向流动,落实“1米线”间隔要求,严控人员密度。

2.人群筛查(社会)集中采集点: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期间,我市医疗机构服务便民延伸的临时采集点,疫情结束后立即予以撤销。设置时须由本市注册人数不少于10个医护人员的医疗机构主导设立,并承担主体责任;要求场所具备通风条件,周边无直接相邻经营商户,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米,场地相对独立;根据原有场地条件,划分为等候区、信息登记区、采集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和医疗废物暂存区,各区相对独立,并能和工作开展相适应,医务人员、采样人员和医疗废物通道明晰,不产生交叉重叠,依照“六区三通道”进行现场布局,严格落实1米线要求,有效分散待检人员密度,配置相应操作设施设备,各种标识明晰;开展现场采样期间,设置医疗机构必须配置不少于1名执业注册医师或执业护士参与应急救助,并设置急救设备备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的医护人员采集。

4.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

5.标本的采集、运送、存储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执行。

(三)其他要求

1.承接外送标本的协作核酸检测机构须具备广东省第三方检测资质,且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达标。

2.必须开通对接“健康珠海”平台预约软件、广东省新冠病毒检测信息系统、珠海市特定人员前置核酸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核酸采样信息必须30分钟内同步到两个信息系统省平台,核酸检测结果需在12小时内同步到省信息系统和珠海市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急诊必须在4-6小时反馈核酸检测结果)。

3.医疗废物处置必须符合要求,统一收集处置,费用自理,不得私自处理。

4.通过购买服务外送样本检测必须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加强外送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xx〕306号)执行,由外送样本医疗机构承担检测主体责任,严格选择检测机构,确保检测质量。

申报、审核和发布

(一)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1.申报程序。责任设置医疗机构自行选址提交资料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发布。

2.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采样点可行性报告;(2)检测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因扩增和二级生物安生实验室备案、室间质评证书);(3)人员资质(医务人员相应执业资质、采样人员培训合格证明);(4)采样场地租赁合同,如外送样本需同时提交工作协议;(5)采样场地设置平面图;(6)预约平台和采样信息、检测结果上报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二)审核和发布

各采样点须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对外发布后方可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管医疗机构设置采样点的审核。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点审核。

二、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核酸采样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于核酸采样的各项要求,严格审查核酸采样点的设置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采样点信息;各综合执法支队应加强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未经审查擅自进行采样的,依法关停取缔,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急、重、轻、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兼顾能力,调整优化检测范围,对不同场所、不同行业、不同人群进行分类检测筛查,切实做到“应检尽检”“适时抽检”和“愿检尽检”,并根据要求做好局部疫情下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筛查准备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应检尽检”人群

1.密切接触者(含共同生活者);

2.境外入顺人员、重点地区入顺人员;

3.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4.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行业、特殊场所的重点人群。

(二)“适时抽检”人群

1.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接触者;

2.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三)“愿检尽检”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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