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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精选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XX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XX企业与XX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XX企业,XX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确保XX金融资金安全是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

各级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XX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XX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XX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经营XX金融业务的XX企业,XX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XX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XX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省(区、市)、市、县XX企业应与同级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XX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XX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XX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XX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XX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XX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XX企业与XX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XX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XX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XX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XX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XX企业或XX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XX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XX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XX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

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XX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XX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XX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XX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XX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XX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

接到XX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XX储蓄银行同意。

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XX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XX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XX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

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XX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XX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XX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XX企业保卫部门。

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XX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XX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XX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XX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

XX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XX储蓄银行人员陪同。

XX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XX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负有XX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XX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XX公司和省(区、市)XX储蓄银行,XX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XX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械管理发生案件,XX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XX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XX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

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XX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

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

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XX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

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XX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

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XX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XX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XX企业与XX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XX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XX企业与XX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XX公司和省(区、市)XX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XX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XX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XX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应依照《XX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

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XX企业和XX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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