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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模板1
一、财务报告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举措回顾
为了致力于全球经济危机中最紧迫的会计问题,SEC、FASB与IASB已紧急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对公允价值会计(含计量)和金融工具会计提供额外指南与解释。
本文结合相关项目的最新进展,对上述举措进行综述,旨在全面了解动态并为后续追踪提供指引。
(一)SEC公司融资部“致CFO”的信件2008年3月和9月,SEC公司融资部分别向金融机构发送解释性信件,对后者准备提交的文档中需考虑的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问题作出警示。
其中,3月的信件集中关注管理层在估计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与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相关的披露。
9月的信件则建议公司提供与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相关的更多披露,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更清晰、更透明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当前并非活跃交易且已经或很可能对主体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
这事实上是SEC对SFAS 157所确立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作出的补充,以加强FASB在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的非活跃市场情形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问题。
(二)SEC与FASB工作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解释2008年9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OCA)与FASB工作人员联合公允价值会计解释。
该指南重点对金融危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经常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旨在帮助编报者、审计师与投资者更好地提供或理解公允价值及相关信息。
10月FASB又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当金融资产的市场不活跃时其公允价值的确定》(FSPFAS 157-3),为非活跃市场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指南。
(三)IASB专家咨询组根据2008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的建议,IASB组建了由编报者、审计师、使用者以及监管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
以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为基础,并经过一段时期的公开评论,IASB工作人员于当年10月关于计量与披露公允价值信息的教育性指南和一份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计量公允价值如何使用判断的附带文件。
这份文件涵盖了危机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会计需要应用判断的四个主要领域,包括使用非活跃市场中价格、被迫交易、使用经纪商报价与定价服务以及采用管理当局的假设。
这项工作为IASB推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制定奠定了基础,其内容为IASB后续征求意见稿所采用,使IFRS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起点高于SFAS 157。
(四)IASB修订公允价值披露要求2008年10月,IASB提议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准则,要求采用IFRS的公司须提供类似于SFAS 157所要求的额外披露。
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公司在提供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时,应包含一个类似于SFAS157所要求的三层次公允价值层级。
截至2009年3月,IASB《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 7进行修订,作出与SFAS 157类似的规定,要求披露所有层次(而不仅仅是第三层次)之间的转移和某些敏感性分析,拓展了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五)IASB修订IAS 39与IFRS 7 2008年10月,IASB对IAS 39与IFRS 7进行修订,主要涉及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修订后的准则允许在特定场合下,为交易而持有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将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类型中转出。
并且,当金融资产满足贷款与应收款项定义且该金融资产未曾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只要主体有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该项金融资产,便可将其重分类为贷款与应收款项。
因此,允许重分类的直接效果是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
笔者认为,“重分类”并非永远中止公允价值会计。
“重分类”后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期间损益与权益的影响,使会计信息进一步接近真实。
这是会计适应金融危机的形式而进行的合理改革。
(六)关于非暂时性减值(OTTI)的附加指南2008年10月,SEC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在咨询FASB工作人员并取得其同意后,对永久性优先证券项目有关OTTI的处理提出附加指南。
即出于这些永久性优先证券的复合金融工具性质,SEC不反对发行人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
此前,编报者曾表示,依据现行指南所适用的减值模型可能导致这一类证券被比照权益性工具进行处理。
但这份附加指南也强调,允许采用类似于债务性证券的减值模型只应视作过渡性措施,SEC要求FASB对应用SFAS 115《债务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下OTTI模型所引发的问题作出快速反应。
(七)全球经济危机下的财务报告问题咨询小组在危机背景下,IASB与FASB成立了由具有金融市场国际经验背景的人士组成的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协助考虑如何改进财务报告以增进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该咨询小组主要在2009年上半年开展工作,重点讨论危机中已经突显的若干会计问题,以国际协作的方式帮助理事会应对目前的危机。
截至2009年7月28日,FCAG向双方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有关全球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制定意义的报告,认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在金融危机中发挥关键作用,但须遵循若干原则,包括:(1)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及其一致、如实地应用和严格的独立审计;(2)所有使用者应承认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即只是一张有关经济业绩的即时快照,不能提供对宏观经济发展影响的完美观察;(3)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性质驱使实现一套单一的高质量且全球趋同的能提供一致、无偏、透明且相关信息的财务报告准则;(4)高质量且无偏向会计准则的开发,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保持高度独立性并担负高度责任感。
基于成员背景,咨询组未能就准则改进提出更多技术性建议。
(八)G-20关于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的政府首脑会议2008年11月,G-20在华盛顿举行会晤,就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面临的严峻挑战展开讨论。
会议认为,对当前的经济危机采取广泛的政策应对是必须的。
广泛应对的目标则以紧密的宏观经济合作为基础,旨在重塑增长、避免负面性溢出并支持新兴市场经济与发展中国家。
G-20就一些紧急行动措施达成共识,并形成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以加强金融市场与监管体系,避免未来重蹈覆辙。
五项额外的改革措施中包括对金融市场透明度与受托责任的强调,并特别指出,全球的会计准则机构应继续努力,改进当前非流动市场中复杂证券的估值指南。
(九)FASB与IASB关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圆桌会议2008年,理事会举办了系列圆桌会议,明确需进行紧急处理与关注的会计问题,改进财务报告,并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五)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IASB开发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理由与FASB制定SFAS 157的出发点基本相似,即IFRS要求一些资产、负债与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指导如何计量公允价值的指南却分散于各份具体准则中且准则间并非总是前后一致,计量目标不明确,计量方法未能标准化。
IASB致力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改进虽晚于FASB,起点却高于FASB――在吸收SFAS157中较为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前者所疏漏的非活跃市场情形。
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咨询组在2008年10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无论在活跃市场还是非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都是“获得市场参与者将会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形成的价格”。
IASB认为两类市场没有明显区分,而“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与非活跃市场中观察到的价格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活跃市场中主体需要在估值程序中投人更多工作(或作些必要调整),以确保交易价格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但须注意的是,“即使某一市场不再活跃,也不能据此判定所有市场活动都是强制与被迫的交易”。
对此,笔者认为,问题仍在于:在非活跃的市场如何观察到类似于SFAS 157中一级估计的可信的公开标价。
最后,还是走三级估计的道路,得到企业主观估计的所谓“公允价值”。
上述咨询组报告中的阐释亦为FASB修订、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双方准则的趋同奠定了基础。
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ED与近期多次修订后的SFAS 157“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差异仅体现在准则范围(是否适用于租赁安排、企业合并与活期金融负债)、交易的参照市场(主市场与最有利市场的选择差异)、并非最大程度且最佳地使用某项金融资产时的列报要求、非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阻碍因素、首日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估值假设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估值是否排斥使用价值假设)、负债的计量(从交易对手方计量资产的角度考虑该项负债的计量)、权益工具的计量(脱手价格如何应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若干文字表述中的变动。
三、SEC的八项建议与结论基础
SEC就研究过程中的发现最终提出八项建议,主要涵盖三大领域: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与公允价值会计、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减值与复杂性问题)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投资者导向与应循程序的改进)。
(一)改进而非中止SFAS 157 SEC坚决捍卫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SFAS 157,否定中止该准则的提议。
关于准则本身,SEC认为SFAS 157并非主要确立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它仅界定了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的通用定义、计量框架与拓展性披露。
对准则应用情况的检验表明,SFAS 157未导致公允价值使用的增加,样本金融机构所报告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比重从准则前(2006年)的约42%上升至准则应用后(2008年)的约45%,而增幅3%基本由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SFAS 159)所引起。
并且,应用SFAS 157未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70%的发行人报告为无影响,而且没有一位发行人所报告的影响超过应用当时权益的5%。
因此,中止SFAS 157所消除的,是标准化的计量与披露要求,而非以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或选择权);中止SFAS 157不会减少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中作为计量属性的应用,而只会将发行人带回至该准则前的实务――缺乏公允价值的一致定义,应用指南相互冲突,公允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不应中止当前的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要求SEC认为,中止或消除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理由并不充分。
这表现在:(1)否定了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务层面几十年的演进与发展。
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与调到市价会计的准则制定经过了广泛的应循程序,突然消除这些要求将侵蚀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信心。
(2)当前的会计准则通常只对某些衍生品与金融机构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投资项目要求采用调到市价会计,适用范围并不广泛。
(3)虽然有些非交易性的投资与衍生品被要求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报告,但在其出售或被确定为发生减值之前,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并不在收益表中进行确认,影响有限。
如研究所显示的,样本中几乎所有失败银行仅对其小部分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由此产生的已记录损失未对银行资本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公允价值的应用在银行之间有所不同(并且,通常在从事交易性活动的大型机构中应用更为广泛),所研究的每一事例均未表明,可以将公允价值的应用视为银行失败的直接原因。
最后,SEC强调,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向投资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透明信息,因此,在评价公允价值会计的作用时应主要考虑此类会计处理对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影响。
而SEC的调查认为,总体上投资者认为当前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尤其是联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会计处理)增加了其可获取的信息质量。
尽管这些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投资者基本认同公允价值提供了更相关的信息,反映了当前的经济现实,不应被其他备选计量基础所取代。
当然,投资者在认同公允价值信息有用性的同时,仍建议改进当前实务,包括重新考虑减值准则以及SFAS 157对非流动性投资的应用,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改进也有助于理解公允价值的影响。
(三)采取更多措施改进现行的公允价值会计要求SEC建议采取多种措施改进当前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问题(尤其是涉及第二及第三层次估计的领域),具体包括:(1)不具有流动性或非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的确定;(2)公允价值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3)确定公允价值时合理判断与分析的应用;(4)流动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5)公司自身的信誉风险对负债计量的影响及其信息的有用性。
其中,合理的判断在当前危机背景下应用目标基础的SFAS 157时倍显重要。
因此,SEC特别强调需要采取更多措施
合理应用判断的领域,包括:(1)如何确定何时市场已变得不活跃;(2)如何确定某项交易或一组交易是被迫的或受到压制的;(3)如何并于何时市场中的非流动性应在资产或负债的估值中进行考虑;(4)如何估计信用风险的变动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影响;(5)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应于何时由管理层估计这一形式的不可观察信息来补充或者依赖于后者;(6)如何确定所使用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而非仅仅特定主体所采用的。
此外,针对当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所可能会引起的市场困扰,SEC建议进行更多思考与讨论。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第三层次估计的应用,不论提供多少指南,都不能改变其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不公允”即偏离市场最后裁定的实质的。
(四)重新考虑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SEC建议FASB对当前金融工具的减值会计模型进行重新评价。
具体而言,应考虑减少当前美国GAAP中所允许的减值模型数量,考虑通过要求一份单独的报表或在收益表中列报的方式来突出其他全面收益的重要地位,改进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效用与一致性,包括通过多项举措帮助投资者观察管理层对可能的现金流量减少的预期。
对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的一个最重要担忧,在于当前美国GAAP中存在多套金融工具减值规则,所应用的模型经常依赖于取得日金融工具的特征,且模型并不总是与其他非证券化投资(如抵押贷款直接投资)的减值报告相一致。
在缺乏统一的减值会计处理的条件下,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并未在可比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对于投资的减值是否可以转回,美国GAAP与现行IFRS也存在差异。
因此,SEC建议开发单一的减值会计模型,以降低财务报表的复杂性、增加信息可比性。
FASB应对修订(或消除)现行OTTI指南、提供一套更为统一的金融工具减值测试准则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SEC倾向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减值模型:通过收益确认的减值仅与信用损失相关(即以已发生损失为基础计算,与贷款的减值一致),而公允价值的其他降低(不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部分)则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
1996年随着中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开了步伐,但是货币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制虽然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远远不如商品和劳务价格具有竞争性,因而由资金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还有待发挥。
经济运行的实物系统与货币系统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在实物系统价格绝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货币系统的资金价格即利率客观上也有了市场化的需要。
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
加入WTO后,我们就要按国际通行规则管理经济,虽然对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仍然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国货币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很有可能我们会在与其的市场博弈中非常被动地接受变相的市场利率化,即接受市场利率实际上、某种程度已经自由化的现实。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率仍然管制过于严格,中资金融机构过于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竞争的经验,其结果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某种劣势,这显然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主体的风险浅析
1、利率放开加剧各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详尽和规范,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磨合尚处于初期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放开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论上的高利率纳什均衡一谁降低利率谁就吃亏,其结果只能是使长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现大幅上扬,这就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和中小存款机构退出市场。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能够合法的利用价格武器去争取生存及发展的空间,而价格竞争将会导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风险的相应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远见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会形成金融机构间的无差别价格战,必将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与当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差将成缩小趋势。
同业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在争夺储蓄资源的过程中,存款利率将存在逐步提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优质贷款资源的争夺,可能使银行不得不降低其贷款利率,从而便利率差缩小,令银行的利润空间变窄。
如美国1986-1990年的存贷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间减少了54个基点(美国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贷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个基点(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韩国的存贷款利差从改革初期的4个百分点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个百分点。
整体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利差一般会减小0.5%-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总营业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国银行收益总额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健全,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对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总营业收入的85%-90%以上。
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的不断收窄,将给中小金融机构收益带来巨大影响并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3、利率波动增加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与其他经济变量相互影响的力度将增加,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将加大。
经济的过热或低迷、货币资金的供求变化、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汇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币升值压力、国际游资的冲击等,都会引起利率的波动。
由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结构和期限,在利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对称,或者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波动不同步时,就会产生利率收益风险。
利率变动越频繁,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越大,这给商业银行的即时反应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头寸和流动性的影响,也要考虑利率风险对经营策略的影响。
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技术都相对落后,科学应对频繁的利率波动尚具有较大难度。
4、利率逆向选择增加金融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而表现得日益明显。
如果提高利率,将筛选掉低风险项目的借款人,令信贷资金大量流人高风险行业,结果将提高信贷市场的平均风险。
一方面,贷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励了高风险者的贷款需求,而挤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者需求者,这就必然会导致逆向选择风险。
利率市场化后,对信贷资金投向的管制将会大大放松,银行为换取高额回报,可能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令其资产价格迅速膨胀,从而导致实体经济泡沫化,最终形成不良信贷资产。
另一方面,企业高利率借款,蕴含着道德风险。
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定价。
近年来我国银行出现惜贷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效益不好,贷款风险过大,而在利率管制条件下,贷款的高风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高收益,所以银行不愿意冒险。
但放开利率后,银行有可能去冒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业也有可能利用银行这种极端趋利心理申请高利率贷款,这就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
5、利率变动增加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存贷款业务,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偿还的工商贷款等,都具有期权特征。
名义利率的变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利率幻觉,而不管实际利率是正的还是负的。
以存款为例,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较高利率转存,从而降低银行的净利息收入;而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可能提前还贷,再重新申请贷款,存款客户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转向于其他比较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向,如债券、股票等。
无论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只要这种变动幅度存在,金融机构就会面临客户不同程度的选择权风险。
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频繁波动令选择权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三、文献综述
黄达认为(2002),利率市场化是指把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
同时,利率市场化并不排除国家的宏观问接调控,即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在市场上间接影响资金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利率水平。
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金融交易主体有利率决定权;(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自发选择;(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四)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
薛宝莉认为(2003),通过对国外推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进行分析,实现利率市场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控水平和监管能力,(二)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管制放开后,宏观经济环境是引起利率水平异常波动的最重要因素,它对利率水平的影响是通过银行和企业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