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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年月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
年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
年月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年月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
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
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万至万(含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万至万(含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
但究竟如何处理,庞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⑦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踏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主要是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等。
这些保险规定的内容,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赘述。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
一、总则
1.为弘扬我公司企业文化,通过组织旅游活动,让员工拥抱自然,放松心情,增进员工之间沟通交流,感受公司大家庭的和谐、温暖,规范公司旅游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除非转正员工)
3.本制度施行遵循:自主、自愿原则。
二、实施细则
1、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需组织员工旅游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补贴相关旅游补助经费。
2、旅游过程中的路线、交通、住宿、景点安排等问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系旅行社统一安排。
3、安排旅游地点时需考虑交通便利、时间问题。避免员工因长途旅行造成劳累,从而影响公司正常运作.
4、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员工可选择参加旅游或不参加.员工家属如有意愿参加旅游活动,亦可向综合管理部报名自费参加。
5旅游期间,工资的计算方式:
(1)若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旅游活动的,则该员工可享受相应的旅游补助,工资照常发放。
(2)参加公司旅游活动的员工,旅游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3)不参加公司旅游活动的员工,旅游期间正常上班、无补助;
(4遇法定节假日旅游的,不参加公司旅游活动、通知临时加班的员工,按正常工资计算方式计算;
(5)旅游补助标准: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旅游活动的人员,每人补助旅游费用的50%。
6、综合管理部旅游活动组织人员在与旅行社联系时,必须说明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强迫本公司员工购物、消费。
三、旅游标准
一、公司根据当年度的经营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
1、凡在本公司工作连续满半年以上的员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的权利。半年以下的员工暂无资格参加。
2、公司在一个工作年度内以不同形式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并记入员工档案,公司以各员工的不同表现给予员工不同待遇的旅游项目。
二、公司的旅游项目的等级。
1、普通旅游项目,员工享有时间为六天国内游如:云南丽江、厦门、九寨沟、三亚等旅游胜地)。
2、高级旅游项目,员工享有时间为六天国外旅游如:泰国、韩国、新
加坡、马来西亚等旅游胜地).
三、员工享有不同旅游项目的规定。
1、凡本公司员工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有资格参加公司组织的普通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