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开采活动都要在合理规划的范围内,下面小编整理了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1

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标准采砂市场秩序,县政府决定,自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为期10个月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那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采砂问题,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不按规划采砂、超范围采砂、跨界采砂、倒卖砂石、哄抬砂价等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堆砂场,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挖出背后“保护伞〞,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河湖生态健康,做到采砂规划合理、采砂作业标准、砂石经营有序,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确保河湖防汛平安、航运平安、供水平安、生态平安。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禁采区、水利风景区、动植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砂;严厉打击盗采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分,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典型案件,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境内河道、水库滥采乱挖现象。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迅速遏制非法采砂势头。

(二)彻底清理整顿堆砂场。非法堆砂场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完成复绿复原,历史遗留裸露堆砂场要完成生态修复。堆砂场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规定作业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采砂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管。

(三)强化采砂公产公营。深入推进河道砂石资源公产公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超深度采砂、超量采砂、禁采期采砂;严禁擅自增加采砂船只。

(四)严厉打击砂霸等黑恶势力。严厉打击在砂石资源领域,垄断资源、侵占集体资产、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强买强卖、倒卖贩运的黑恶势力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水利公安联动机制,形成一套依法掌控、惩防结合、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切实保障县域河道平安,保护生态环境。

(六)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涉砂矛盾纠纷,杜绝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发动部署会议。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掌握采砂船只、堆砂场、尾砂堆等情况,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媒体曝光、历史积压、上级交办等典型案件的受理、查处、整治及后期监管情况,恶势力线索上报、移交及保护伞、利益链的深挖和处理情况,逐一建立台账。

(二)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对摸底排查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对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深挖“保护伞〞,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成果。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砂石资源管理和河道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海事局)、水利局(河长办)、税务局、环保局、水务集团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二)依法打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配强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打击、整治力度,依法从快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的浓厚气氛。要公开发布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公告,公开问题举报 ,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明工作纪律。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行动缓慢、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监管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及村干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2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闽江下游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XX年5月批复的《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20XX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XX]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XX]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XX]219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三、采砂计划

(一)闽清县河段

1.可采区:白河江河段可采区,长1.908km。

2.禁采区:

(1)水口禁采区,长6.212km,范围为从水口水电站大坝下游开始至大箬禁采区(含水口大桥、水口调度站);

(2)大箬禁采区,长2.167km,范围为从水口禁采区开始至白石坑禁采区(含北溪大桥);

(3)白石坑禁采区,长2.588km,范围为从大箬禁采区开始至猴山禁采区(含在建的水口二道坝);

(4)猴山禁采区,长2.266km,范围为从白石坑禁采区开始至白河江可采区(含猴山泵房);

(5)白河江禁采区,长1.86km,范围为从白河江可采区开始至上马坪禁采区(含闽清大桥,渡口码头,渡口村易崩岸段);

(6)上马坪禁采区,长1.507km,范围为从白河江禁采区开始至马坪保留区(含闽清县火车站);

(7)下马坪禁采区,长1.509km,范围为从马坪保留区开始至马坪禁采区(含在建公路桥);

(8)马坪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下马坪禁采区开始至汤院禁采区;

(9)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水域。

(四)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每天河砂开采时间为5:30-17: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境外。对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落实河长制,闽清县、闽侯县河长切实履行职责,牵头组织闽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整治行动。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对查处的违法采运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三无”采运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吹砂、违规设置堆砂场等行为。同时,闽清、闽侯、长乐、仓山、马尾等沿江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要会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治理实施方案3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采砂石资源,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保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堤岸保护及河道管理工作要求。

2.遵循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3.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和严格控制、有序开采的原则。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

(五)《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9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XX〕56号)

(七)《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

三、范围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划定的可采区内规划设置采砂区域。

四、规模、总量控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避免掠夺性开采和无序竞争等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可采区数量和采砂规模,此次规划洛河3个可采区,年度总开采量64万立方米;其他河道按照市河长办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

五、区域划分、审批程序

(一)区域划分

1.市管河道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洛河宜阳县段规划3个可采区,按照各个可采区河段的砂石储量和可采量,设置4个采砂加工场。

规划可采区一: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上游500米(张坞镇平北村)处至洛宁界(张坞镇留召村),可采区长约4370米,平均宽15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南岸张坞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14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二: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下游3000米(三乡镇东柏坡村)至滩子大坝上游500米(三乡镇滩子村),可采区长3230米,平均宽33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2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三:位于滩子大桥下游3000米处至南闫路洛河大桥上游2100米处,可采区长5010米,平均宽30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韩城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8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2.县管河道

县水利局按照洛阳市河长办批复河道采砂规划,设置开采区和砂石开采量。

(二)审批程序

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完善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4.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5.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6.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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