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2023禁毒工作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2023禁毒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决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本责任制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_年1月19日起施行。
2023禁毒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局禁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禁毒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禁毒督导和禁毒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_〕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毒工作责任是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成立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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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禁毒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决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本责任制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_年1月19日起施行。
2023禁毒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局禁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禁毒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禁毒督导和禁毒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_〕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毒工作责任是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成立我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