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方案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方案1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环境同防”的总体要求,实现公共运输系统防疫可控、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市防指要求,我县决定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净化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依法解决城区范围内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以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违规运营问题,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整治行动的必要性1.在当前疫情非常严峻的形势下,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因其为非法营运,无法纳入疫情防控的监管范畴,不能保证营运时严格按照防疫规范执行,存在风险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整体失控。

2.由于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的驾驶员多

为年龄偏大或者身体弱、病、残人士,没有经过必要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大多数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保险,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3.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县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我县从事客运的合法经营者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时间和工作方式集中整治行动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争取用1-2个月时间实现基本消灭非法营运的预期效果,后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变为常态化管理,防止整治效果反弹。

集中整治工作方式:

一是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县政府牵头,集中交通、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残联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综合治理领导机制,各部门互相融合,联合执法。

二是从源头开始,全过程治理。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对销售电动汽车与三轮车的商家进行调查摸底,并对经营电动车的商家严格管理,确保销售环节合法、合规经营,按要求做好销售登记,为后续的管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三是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晨查夜检、定点稽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动态运营和静态摆放车辆同时进行治

理。

四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浓厚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抵制和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的意识。

五是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保证举报渠道畅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形成群众和执法者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让违法经营车辆无机可乘、无路可走。

四、组织机构为加强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宣传报道工作组、联合执法工作组、信访维稳工作组。

(见附件)

五、职责分工1.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处置解决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疑难问题。

2.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配交通稽查执法力量,联系县交通中心运管所统筹协调整治工作,联合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对取缔范围内所有道路进行动态巡查和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实行强制取缔工作,并负责文字材料的修改、把关、核

稿和印发,负责数据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车辆(燃油)手续核查、认定等工作,负责对违规经营、组装、改装、倒卖燃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予以打击。

在强制取缔阶段,动态巡查中,联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继续上道行驶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查扣;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或扰乱社会和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运营车辆予以查扣;对城区内静态停车秩序予以整治;对电动车销售经营者占道摆放行为予以取缔。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电车动的商家予以清理整顿,监督其合法、合规经营,以及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配合好其他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6.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车主的残疾认证工作,以及宣传发动和说服劝导工作。

负责帮助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士解决实际问题,对残疾人的自用车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形成残疾人自用车辆登记台账,要确保人、证、车一一对应,信息完整相符。

7.县交通中心运管所负责规范快递、送餐等行业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备案管理。

8.县监察委、融媒体中心、司法局、信访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开展与整治行动相关的各项业务。

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执行。

六、整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禁行范围:城区以内的所有道路(东以人工河为界、北以大凌河为界、西以铁道线为界、南以朱瑞路连接军民路横向线为界,包含城东建成区),(禁止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载动力装置”。

整治行动期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畅通信息,互相配合,要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

三要依法行政,严肃纪律。

一方面,这次集中整治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另一方面,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

要杜绝一切人情风,严格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5月6日至5月20日)

要通过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整治行动,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防范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方案3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从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扛起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解决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派出所全体干警和各村(社区)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道安办,由冯德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佳洋、任利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督查考评通报等工作。

Xx、xx、xx等同志负责具体办公,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各村(社区)开展道路非法营运打击工作,并做好情况收集、数据统计,及时处理和通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法治理、精准查缉、严厉打击”的原则,以“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组织团伙,严厉处罚非法营运人员、查扣非法营运车辆、取缔非法营运集散点,有效遏制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非法营运的猖獗势头,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对非法营运综合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因非法营运引起的不稳定事件,营造“稳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

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营运组织团伙,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组织者或牵头者,特别是霸占市场、强占客源、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

依法查处零星非法营运车辆,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特别是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冒充“网约车”“顺风车”车辆和巡游出租汽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

(二)重点区域。

重点治理客运班线以及客流集中区域,特别是学校、超市、医院、高速南站、场天集镇街区两端及各片区人员车辆集中地带等场所和区域,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聚集点。

五、整治时间及步骤

自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15日)。

一是召开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对辖区内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摸排并建立台账,签订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承诺书。

三是通过召开群众会、院坝会、电视、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平台、悬挂标语等多形式,向群众宣传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安全和利益,营造抵制非法营运行为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6日至6月15日)。

一是锁定目标,快处快罚。

对巡查发现涉嫌非法营运线索要快速锁定证据,及时移交,从严从重处理。

二是排查线索,精准打击。

对摸排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形成非法营运黑名单库,并及时上报县道安办和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开展精准打击。

三是加大巡查,形成震慑。

由执法小分队上路巡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非法营运线索,立即移送县专班处理,形成打击非法营运的强大震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方案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方案1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环境同防”的总体要求,实现公共运输系统防疫可控、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市防指要求,我县决定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净化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依法解决城区范围内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以及无营运证从事营运的私家车违规运营问题,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整治行动的必要性1.在当前疫情非常严峻的形势下,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因其为非法营运,无法纳入疫情防控的监管范畴,不能保证营运时严格按照防疫规范执行,存在风险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整体失控。

2.由于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的驾驶员多

为年龄偏大或者身体弱、病、残人士,没有经过必要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大多数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保险,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3.三轮车(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及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县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我县从事客运的合法经营者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时间和工作方式集中整治行动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争取用1-2个月时间实现基本消灭非法营运的预期效果,后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变为常态化管理,防止整治效果反弹。

集中整治工作方式:

一是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县政府牵头,集中交通、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残联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综合治理领导机制,各部门互相融合,联合执法。

二是从源头开始,全过程治理。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对销售电动汽车与三轮车的商家进行调查摸底,并对经营电动车的商家严格管理,确保销售环节合法、合规经营,按要求做好销售登记,为后续的管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三是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晨查夜检、定点稽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动态运营和静态摆放车辆同时进行治

理。

四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营造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浓厚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抵制和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的意识。

五是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保证举报渠道畅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的私家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形成群众和执法者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让违法经营车辆无机可乘、无路可走。

四、组织机构为加强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宣传报道工作组、联合执法工作组、信访维稳工作组。

(见附件)

五、职责分工1.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处置解决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疑难问题。

2.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配交通稽查执法力量,联系县交通中心运管所统筹协调整治工作,联合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对取缔范围内所有道路进行动态巡查和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实行强制取缔工作,并负责文字材料的修改、把关、核

稿和印发,负责数据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车辆(燃油)手续核查、认定等工作,负责对违规经营、组装、改装、倒卖燃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予以打击。

在强制取缔阶段,动态巡查中,联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继续上道行驶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查扣;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或扰乱社会和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运营车辆予以查扣;对城区内静态停车秩序予以整治;对电动车销售经营者占道摆放行为予以取缔。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电车动的商家予以清理整顿,监督其合法、合规经营,以及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配合好其他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6.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车主的残疾认证工作,以及宣传发动和说服劝导工作。

负责帮助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士解决实际问题,对残疾人的自用车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形成残疾人自用车辆登记台账,要确保人、证、车一一对应,信息完整相符。

7.县交通中心运管所负责规范快递、送餐等行业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备案管理。

8.县监察委、融媒体中心、司法局、信访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开展与整治行动相关的各项业务。

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执行。

六、整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禁行范围:城区以内的所有道路(东以人工河为界、北以大凌河为界、西以铁道线为界、南以朱瑞路连接军民路横向线为界,包含城东建成区),(禁止三轮车(含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载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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