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出的关于部队安全个人预案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欢迎各位前来阅读与下载。

部队安全个人预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委、市府和“中心”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党章标准为尺子,以查找的自我剖析材料为依据,以措施得力、量力而行分期分批实施整改时限要求明确为原则,以让党员和纳税人监督为首段,以最终实现个人得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改造,党性水平得到提高,能全心全意为党的税收事业奋斗终身,纳税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变化和进步为总目的,同时,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要求以及“中心”提出的“创新管理”、“创优服务”、“展示形象”,找到不足,为下一步工作上水平奠定了基础,制定整改措施

二、个人对照先进性存在的问题

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不足:

1、在学习方面,放松了自我学习,学习上存在浮躁情绪,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中,有应付思想,学习不刻苦,深入不进去。

如:刚开始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写信得。

2、创新意识有待提高:工作中只知按程序,按规定,按部就班去做,缺乏工作能动和创新意识。

3、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有待深化: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和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意识。

如有时纳税人来办理税务

登记证件时,遇到自己工作忙时,态度不够热情,没有做到“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整改的任务目标

1、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个人的党性观念,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和本色,时刻不忘献身于党的税收事业。

2、自觉学习党建基本知识,提高自己的党性觉悟水平,树立良好的个人党性形象。

3、模范执行党的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工作,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四、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首先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抓好学习。

提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办事效率,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件速度,突出工作业绩。

2、牢记宗旨,使工作有更大提高。

通过查摆问题,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虽然所从事的岗位不同,职责不一,但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的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应当视工作为一种义务,一种奉献,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兢兢业业,勇于奉献。

让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时刻保持。

以创新的思想观念和创新能力,努力使工作有更大体高。

3、一如既往的坚持“方便群众、高效运作、规范服务、廉洁办事”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的第一标准,转变工作作风,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让我们的行为时时刻刻方方面面都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部门形象,一流的业绩办好审批事项。

真正使纳税人感受到在中心办事的优越性和透明度。

其次,要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以高度的革命热情、旺盛的革命斗志、科学的工作态度、积极的主人翁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勤于创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勤于思考,乐于探索,力争创出一条坚实的路来,为永保党员的先进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整改时限: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永保工作热情,努力实践为纳税人服务的诺言,望领导和纳税人监督实现。

部队安全个人预案范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xx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安全生产条例》和《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2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2.3.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3.11承担自治区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组成单位及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1相关部门职责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自治区其他领导;

2)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中,协调各盟市应急办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急需解决的问题。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把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批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参与能源产业有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4)自治区经信委

1)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协调全区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承担全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自治区监察厅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6)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1)结合自治区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

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核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自治区商务厅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20)自治区环保厅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

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1)自治区国资委

1)参与中央和自治区出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指导、检查、督促中央、自治区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2)自治区安监局

1)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3)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审查、备案和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负责编制《xx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矿山事故应急预案》《xx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xx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xx冶金事故应急预案》《xx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xx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

(23)自治区外事办

1)协调处理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2)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与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口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

3)协助有关部门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24)自治区质监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xx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5)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6)自治区体育局

1)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27)自治区旅发委

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5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责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级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安委会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6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3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监测与预警

3.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管辖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利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

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等,按期整改销号。

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利用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3.2.5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6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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