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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方案精选1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感染,确保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
制度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
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
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
4、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5、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三、收集转运管理:
1、专业人员管理:
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定期体检。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5、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应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
四、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物暂存处:
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措施,易于清洁消毒。
2、暂存点消毒管理:
暂存点的警示标识清楚,交接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及时。
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采用有效氯进行消毒。
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
4、医疗废物在暂存处存放不超过2天。
5、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科室,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由负责清运、焚烧处理,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6、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故发生,定期督查。
五、应急预案:
建立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弃物泄漏,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第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精选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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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方案精选1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感染,确保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
制度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
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
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
4、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5、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三、收集转运管理:
1、专业人员管理:
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定期体检。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5、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应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
四、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物暂存处:
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措施,易于清洁消毒。
2、暂存点消毒管理:
暂存点的警示标识清楚,交接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及时。
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采用有效氯进行消毒。
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
4、医疗废物在暂存处存放不超过2天。
5、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科室,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由负责清运、焚烧处理,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6、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故发生,定期督查。
五、应急预案:
建立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弃物泄漏,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第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精选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