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是⼩编整理的2022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2022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作部署,为强化我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根据《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指挥部关于落实“管⾏业必须管疫情防控⼯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产品⽣产及质量安全保障⼯作⽅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强化海上渔船管控严防境外疫情输⼊⼯作⽅案>的通知》、《福建省台风期间避风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输⼊⼯作导则(2021年版)》、《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进⼀步做好“外防输⼊”⼯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镇海洋与渔业⾏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
(⼀)领导⼩组组成
镇长郭斌任组长;武装部部长苏志杰任副组长,各涉渔村(居)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员由镇⽔技站、船管站组成。
(⼆)领导⼩组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督促相关单位按⼯作⽅案开展⼯作,确保全镇疫情防控⼯作全覆盖、抓落实。
⼆、适⽤情形
本预案适⽤于以下情形:
情形1:区内出现病例,本镇未出现;
情形2:本镇1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
情形3:本镇2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可能引起续发病例;
情形4:本镇3个或3个以上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渔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
三、疫情防范与应急措施
(⼀)情形l:区内出现病例,本镇未出现
1.应按照分⼯开展⼯作。建⽴镇、村渔业联防联控机制,成⽴专项⼯作组,与镇防控领导⼩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分析疫情形势,研判风险。
2.要按照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组织准备、⼈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全⾯提升应急能⼒。
3.各涉渔村(居)应按照应急预案和⼯作⽅案,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业应急预案、⼯作⽅案和预防指南。在我镇的统⼀领导下,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作。
4.各涉渔村(居)及镇直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普及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引导系统⼲部职⼯及渔民群众增强⾃我防范意识。
5.要全⾯从严排查辖区内外地渔船,⼀经发现船上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应及时劝返;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加强渔港、码头、渔船的安全检查⼯作,保障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6.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作,落实好24⼩时值班等制度,加强渔区、渔船渔⼯的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旦接到发⽣相关情况,⽴即报告,提供领导决策与处置作参考。
(⼆)情形2:本镇1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在落实好“情形1”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当我镇收到疫情指挥部通报的疫情预警信息后,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建⽴⼯作例会和⼯作组成员⼯作群制度,按预案要求开展联防联控。
2.涉及发⽣在册管理渔船捕捞渔⼯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镇的统⼀领导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是将渔船渔⼯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况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我镇相关部门;⼆是发⽣病例渔船仍在海上的,应指导船长先⾏做好感染船员隔离以及渔船上消毒防感染传播措施,⽴即召回当事渔船,限时返航到港,在指定的渔港划定区定点锚泊,将当事船员送医诊疗,船上其他⼈员严禁擅⾃离船上岸,配合渔政船(艇)在安全距离内24⼩时监视管控;三是发⽣病例渔船未在指定渔港划定区锚泊的,责令其转港或移泊,到指定渔港划定区进⾏锚泊;四是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定点医院对船上⼈员进⾏集中隔离观察、收治,协调专业⼈员对病例渔船重要部位及船上⽤品物品进⾏彻底消毒杀毒处理;五是配合对病例渔船渔⼯家属及其他接触对象进⾏排查建档,发现可疑情形要⽴即报告;六是根据病例渔船、渔⼯情况,及时建议相关部门发布禁⽌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组织健康渔船在码头⽔域有序锚泊,并留⾜船舶安全距离及应急疏散通道;七是实⾏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出海、渔⼯来源与健康情况每⽇报告制度,每⽇掌握渔船渔⼯疫情发⽣情况。病例渔船已锚泊在省外、省内其他地市渔港且渔⼯有上岸活动、与相关⼈员有近距离接触的,要⽴即将渔船渔⼯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况通报提请相关部门进⾏处置。
3.要按照我镇的应急预案,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作,提醒船东、船长要充分了解拟雇佣渔⼯居住地及疫情期间的活动轨迹,雇佣的渔⼯应持有普通船员训练合格证,并提供当地卫⽣医疗部门或诊所的出具体温测量、⾝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证明。雇佣合格的渔业船员之后应当到当地海防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的出海船民证等出海⼿续、证件。
4.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加强渔港、码头、渔船的安全检查⼯作,指导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安全、雇佣渔⼯的⾝份信息排查和⾝体健康状况排查⼯作,对出现发热、⼲咳、乏⼒等症状的渔民,要第⼀时间上报,及时做好隔离和返航就医⼯作。
5.实⾏负责⼈轮值带班、⼯作⼈员24⼩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渔区、渔船渔⼯的疫情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6.各单位要加强内部防控,做好室内通风、消毒⼯作,对有发热、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员及时要求就医。
(三)情形3:本镇2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可能引起续发病例,在落实好“情形2”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根据病例渔船、病例渔⼯续发扩散情况,要配合我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禁⽌辖区内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
2.要配合相关单位对本辖区渔船雇佣外地渔⼯、与外地渔⼯接触⼈员、相关可疑对象岸上活动情况和船上渔⼯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情况进⾏细致的再排查、再核实,确保不漏⼀船⼀⼈。
3.区海洋与渔业局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领导带班、⼯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区渔⼯的疫情动态;要配合相关单位加强疫情信息的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4.要进⼀步加强内部防控,对出⼊本单位⼈员开展体温检测,发现可疑患者及时报告当地社区和卫⽣部门。对本单位因病缺勤⼈员开展登记,做好排查。
(四)情形4:本镇3个或3个以上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渔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在落实好“情形3”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发布禁⽌全区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禁⽌全镇渔船出海作业⽣产,要求船东船长落实渔船渔⼯防控疫情主体责任,管住⾃家船、⾃家家属、⾃家渔⼯,尽量减少或不留渔船值班船员。
2.配合相关单位建⽴联防联控⼯作机制,在当地卫⽣部门指导下做好内部疫情防控⼯作,办公场所实⾏“封闭式”管理。
3.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镇领导带班值班,发⽣疫情病例的涉渔村(居)实⾏镇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在岗值班和⼯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的疫情动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再排查、再核实,逐船逐户逐⼈筛查,确保不漏⼀船⼀家⼀⼈。实⾏疫情信息的实时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四、应急响应终⽌
1.渔区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报告镇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镇防控领导⼩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终⽌。
⼤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是⼩编整理的2022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2022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应急预案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作部署,为强化我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根据《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指挥部关于落实“管⾏业必须管疫情防控⼯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产品⽣产及质量安全保障⼯作⽅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强化海上渔船管控严防境外疫情输⼊⼯作⽅案>的通知》、《福建省台风期间避风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输⼊⼯作导则(2021年版)》、《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进⼀步做好“外防输⼊”⼯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镇海洋与渔业⾏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
(⼀)领导⼩组组成
镇长郭斌任组长;武装部部长苏志杰任副组长,各涉渔村(居)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员由镇⽔技站、船管站组成。
(⼆)领导⼩组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督促相关单位按⼯作⽅案开展⼯作,确保全镇疫情防控⼯作全覆盖、抓落实。
⼆、适⽤情形
本预案适⽤于以下情形:
情形1:区内出现病例,本镇未出现;
情形2:本镇1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
情形3:本镇2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可能引起续发病例;
情形4:本镇3个或3个以上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渔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
三、疫情防范与应急措施
(⼀)情形l:区内出现病例,本镇未出现
1.应按照分⼯开展⼯作。建⽴镇、村渔业联防联控机制,成⽴专项⼯作组,与镇防控领导⼩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分析疫情形势,研判风险。
2.要按照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组织准备、⼈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全⾯提升应急能⼒。
3.各涉渔村(居)应按照应急预案和⼯作⽅案,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业应急预案、⼯作⽅案和预防指南。在我镇的统⼀领导下,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作。
4.各涉渔村(居)及镇直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普及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引导系统⼲部职⼯及渔民群众增强⾃我防范意识。
5.要全⾯从严排查辖区内外地渔船,⼀经发现船上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应及时劝返;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加强渔港、码头、渔船的安全检查⼯作,保障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6.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作,落实好24⼩时值班等制度,加强渔区、渔船渔⼯的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旦接到发⽣相关情况,⽴即报告,提供领导决策与处置作参考。
(⼆)情形2:本镇1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在落实好“情形1”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当我镇收到疫情指挥部通报的疫情预警信息后,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建⽴⼯作例会和⼯作组成员⼯作群制度,按预案要求开展联防联控。
2.涉及发⽣在册管理渔船捕捞渔⼯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镇的统⼀领导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是将渔船渔⼯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况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我镇相关部门;⼆是发⽣病例渔船仍在海上的,应指导船长先⾏做好感染船员隔离以及渔船上消毒防感染传播措施,⽴即召回当事渔船,限时返航到港,在指定的渔港划定区定点锚泊,将当事船员送医诊疗,船上其他⼈员严禁擅⾃离船上岸,配合渔政船(艇)在安全距离内24⼩时监视管控;三是发⽣病例渔船未在指定渔港划定区锚泊的,责令其转港或移泊,到指定渔港划定区进⾏锚泊;四是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定点医院对船上⼈员进⾏集中隔离观察、收治,协调专业⼈员对病例渔船重要部位及船上⽤品物品进⾏彻底消毒杀毒处理;五是配合对病例渔船渔⼯家属及其他接触对象进⾏排查建档,发现可疑情形要⽴即报告;六是根据病例渔船、渔⼯情况,及时建议相关部门发布禁⽌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组织健康渔船在码头⽔域有序锚泊,并留⾜船舶安全距离及应急疏散通道;七是实⾏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出海、渔⼯来源与健康情况每⽇报告制度,每⽇掌握渔船渔⼯疫情发⽣情况。病例渔船已锚泊在省外、省内其他地市渔港且渔⼯有上岸活动、与相关⼈员有近距离接触的,要⽴即将渔船渔⼯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况通报提请相关部门进⾏处置。
3.要按照我镇的应急预案,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作,提醒船东、船长要充分了解拟雇佣渔⼯居住地及疫情期间的活动轨迹,雇佣的渔⼯应持有普通船员训练合格证,并提供当地卫⽣医疗部门或诊所的出具体温测量、⾝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证明。雇佣合格的渔业船员之后应当到当地海防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的出海船民证等出海⼿续、证件。
4.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加强渔港、码头、渔船的安全检查⼯作,指导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安全、雇佣渔⼯的⾝份信息排查和⾝体健康状况排查⼯作,对出现发热、⼲咳、乏⼒等症状的渔民,要第⼀时间上报,及时做好隔离和返航就医⼯作。
5.实⾏负责⼈轮值带班、⼯作⼈员24⼩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渔区、渔船渔⼯的疫情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6.各单位要加强内部防控,做好室内通风、消毒⼯作,对有发热、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员及时要求就医。
(三)情形3:本镇2个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可能引起续发病例,在落实好“情形2”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根据病例渔船、病例渔⼯续发扩散情况,要配合我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禁⽌辖区内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
2.要配合相关单位对本辖区渔船雇佣外地渔⼯、与外地渔⼯接触⼈员、相关可疑对象岸上活动情况和船上渔⼯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情况进⾏细致的再排查、再核实,确保不漏⼀船⼀⼈。
3.区海洋与渔业局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领导带班、⼯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区渔⼯的疫情动态;要配合相关单位加强疫情信息的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4.要进⼀步加强内部防控,对出⼊本单位⼈员开展体温检测,发现可疑患者及时报告当地社区和卫⽣部门。对本单位因病缺勤⼈员开展登记,做好排查。
(四)情形4:本镇3个或3个以上涉渔村(居)在册管理渔船上捕捞渔⼯中出现输⼊性病例,渔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在落实好“情形3”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发布禁⽌全区渔船出海⽣产作业的通告,禁⽌全镇渔船出海作业⽣产,要求船东船长落实渔船渔⼯防控疫情主体责任,管住⾃家船、⾃家家属、⾃家渔⼯,尽量减少或不留渔船值班船员。
2.配合相关单位建⽴联防联控⼯作机制,在当地卫⽣部门指导下做好内部疫情防控⼯作,办公场所实⾏“封闭式”管理。
3.要持续保持应急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实⾏镇领导带班值班,发⽣疫情病例的涉渔村(居)实⾏镇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在岗值班和⼯作⼈员24⼩时轮班制度,随时掌握全镇渔⼯的疫情动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再排查、再核实,逐船逐户逐⼈筛查,确保不漏⼀船⼀家⼀⼈。实⾏疫情信息的实时核实报告,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
四、应急响应终⽌
1.渔区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报告镇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镇防控领导⼩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