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知,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知1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xx〕28号)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质安〔20xx〕208号)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压实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确保农房居住安全。

一、工作情况

长垣市共18个乡镇(街道),581个行政村,全市共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录入223458座,其中,用作经营自建房19198座、未用作经营自建房198773座、非自建房5487座;行政办公用房962座、教育用房798座、医疗卫生用房508座、文化设施用房78座、养老服务用房205座、宗教场所64座、其他场所497座。

经全面排查,用作经营自建房和非自建房未发现安全隐患,未用作经营自建房初判存在安全隐患135座,已全部安全鉴定,鉴定为C、D级房屋117座,已完成整治76座,已制定整治计划15座,长期无人居住房屋5座。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为全面乡村振兴奠定坚实住房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xxx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关系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长垣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成立了以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切实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

为确保按时完成农村经营性用房、公共用房及临时搭建的活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明确乡村两级管理员职责,及时在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中建立乡村两级管理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加强培训指导,多次召开业务培训会,成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交流群,及时汇总解答农房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推进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三是理清排查重点底数,及时协调市场监管、教育、医疗等相关部门数据汇总,第一时间发放至各乡镇(街道),有针对性的开展房屋排查工作。

市各行业部门对口业务指导,任务分解到乡,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答排除,简化工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充分利用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户“明白人”居家的有利时机,组织动员寒假返乡大中专学生等高素质可运用人才,参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录入工作,有效提高农村房屋排查录入进度和录入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

(三)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一是建立工作通报提醒机制。

市住建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录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共印发《长垣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6期,针对排查整治不同阶段工作任务和上级工作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排查录入进展情况进行提醒鞭策,突出问题导向,督导排查进度,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成效。

二是实行工作承诺制。

根据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压实各乡镇(街道)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我市对18个乡(镇)街道下达了《关于提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承诺书的通知》,有效促进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压实了工作责任。

三、存在问题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部分农户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破损严重,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拆除老旧房屋,又不进行修缮加固和重建,导致农村个别农房安全隐患得不到彻底解决。

四、下步计划

一是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经鉴定存在C、D级安全隐患的房屋,逐一建立台账,实施销号管理,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房屋产权人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完成后再次进行鉴定,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切实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三是压实乡村两级工作责任,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台账,限期销号,确保农村隐患房屋彻底消除。

四是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房建设工作指导,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强执法管理人员,规范农房建设行为,确保农村房屋质量安全。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知2

各乡镇人民政府:

12月17日,永嘉县北城街道发生在建农房坍塌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强化农房建设安全管理,根据市政府统一布署,县政府决定立即开展全县在建农房安全管理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排查整治范围

1、全县区域内在建农民自建房(含旧房翻建);

2、已整治C、D级危房管控及动态管理情况。

二、排查整治重点

各乡镇要按照省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接续做好包括乡镇驻地在内的所有行政村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有效衔接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划定排查整治范围,确保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本次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回头看”及接续开展的农村房屋排查整治信息,全部录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以本次排查时间点的房屋现状进行录入,已经拆除的房屋不再录入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

对之前已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的自建房,仍要按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推进,确保2022年底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三、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一是细化分类整治措施。

对于经鉴定为C、D级的房屋,在有效管控的基础上,积极动员产权人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治;暂时无法实施工程措施的,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临时支护、封闭管控等管理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警示标识,防止人员靠近或进入。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

充分发挥林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请各乡镇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和共享排查信息,各成员单位将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综合施策推进整治。

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违法违规清查、自然灾害防治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避险搬迁、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等政策范畴,推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及时归集整治信息。

各乡镇要根据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动态归集房屋信息,及时更新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和整治台账信息,对C、D级危房实施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知4

为全面排查和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到一栋不漏、一户不落。

主要突出以下六种情形:1.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2.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3.老旧危房;4.“住改商”的自建房屋;5.人流密集的建筑场所;6.擅自加层、改扩建的自建房屋。

对存在六种情形的自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对辖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景区景点、学校周边、镇区(集镇)三层及三层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擅自加层的自建房,对建筑年限长、失养失修严重、破坏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切实落实自建房权利人主体责任,按照“疏散、停业、整改、拆除、销号”的流程,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措施,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自建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广大群众应支持配合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对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吉首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日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知5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4·29”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类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县城主城区、乡镇集镇、城中村、城郊村等区域以及各类学校、医院、市场、企业、建筑工地等周边地区居民自建房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新建自建房,凡是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凡是影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建筑物要坚决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清空场所、撤离人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后分类处置。

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如实提供建房、经营等证明资料,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改变房屋结构行为并配合入户核查和后期整治工作。

三、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应积极主动排查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较为密集的自建房,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报告,并如实填写自建房审批、建设、使用情况。

各村(社区)委会及时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积极主动、分类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租住、借住)和经营(自行经营或租与他人经营)活动,清空租借户和经营场所,务必于5月31日前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彻底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后第一时间停止经营活动,划定风险区域,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对未及时分类处置、消除隐患,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追究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

五、专项行动期间,将对主动申报和自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自建房屋(含仍有租、借、经营情形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将依法依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以及强制清空场所、强制撤离人员、收回经营许可证、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措施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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