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一、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加。

五、日常检查按如式进行:

1、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

六、定期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防漏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漏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七、企业每年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消防设施管道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八、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九、对于入户安全检查要要个按照规定,对用户设施有无人为损坏、有无私自改动、锈蚀,胶管有无老化,有无燃气泄漏,燃气计量仪表是否正常等进行检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维修整改。

十、各种形式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分别纳入技改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燃气稽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

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

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3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逐一进行落实。

第三条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应做到:

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条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

第五条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

第七条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结束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

第九条妥善保管各种检查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第十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

第三条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第四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条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

第六条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条不准向用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或非法收授财物。

第八条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

第九条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条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要主动向用户讲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食品、烟酒等各种招待;禁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安装期间,除安装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条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打扫干净,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已付费

点赞(0)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