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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如果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包括: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宣传教育和培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进行上报和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并且这些安全附件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要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机楼、机房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必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必须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源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必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果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每年总结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包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以上就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保障生产安全。
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2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的安全会议,我们制定了以下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二、会议类别及要求
(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办公室召集,总经理主持。
2.会议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提前书面通知。
3.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2)解决和决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3)总结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研究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
(4)研究和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审定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
(6)处理和通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人员签到,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人员。办公室还应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二)总公司每月安全生产例会
1.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2.安保科、主营分公司、出租公司、汽车修理厂、机动车培训站、燃料供应科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参加。
3.会议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通知。
4.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宣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文件,研究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
(2)安保科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分析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参会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4)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措施和方法;
(5)检查上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通报表彰安全生产典型和事迹;
(7)布置开展安全大检查及相关安全宣传活动等事宜;
(8)布置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9)讨论其他需要在例会上解决的安全生产事项。
5.安保科负责会议记录和人员签到,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人员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安保科还应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三)分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1.每月召开一次,由本部门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召集并主持。
2.安保科、燃料供应科、出租公司由部门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营分公司由部门班子成员、路队长和安全员参加;机动车培训站由部门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和教练员参加;汽车修理厂由部门班子成员、班组长和安全员参加。
3.会议安排在每月月初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通知。
4.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上月部门的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文件;
(3)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措施和方法;
(4)分公司路队长汇报总结上月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路检路查工作情况。(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汇报总结上月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巡查工作情况)
(5)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决议;
(6)布置下月的安全检查、宣传活动,准备各分公司和部门的安全学习内容等事宜。
(四)分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每月职工安全培训学习
1.每月召开一次,由本部门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召集并主持。
2.部门全体人员和安保科专职安全员参加。
以上是我们公司安全会议的制度要求,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3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该机构应有年初的计划措施,负责制度,以及总结评比的机制。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并确保单位年度各项指标中包含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每季度还要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预防。
4、在重点安全部位,单位应常年配备专兼安全员,确保全年都能保持安全控制。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对公司安全范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岗位职责,并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期提供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的稿件。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5、设立固定的安全标志牌和横幅,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4
为了更加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防患未然,我们制定了本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我们要检查员工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同时,我们还要查看是否有员工存在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以及是否敢于与这种行为进行斗争。
2、查制度:我们要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的情况。同时,我们还要查看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
3、查纪律:我们要检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是否有员工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4、查领导:我们要检查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上,以及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及时表扬和奖励。同时,我们还要检查是否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并确保生产与安全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我们要检查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并且在建工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同时,我们还要检查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对于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度。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制度。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照“三定”措施实施,即:确定项目、确定时间、确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员。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5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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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如果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包括: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宣传教育和培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进行上报和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并且这些安全附件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要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机楼、机房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必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必须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源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必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