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疫情期间群众医药服务应急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疫情期间群众医药服务应急方案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2〕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崇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秩序,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做好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的急危重症患者、肾功能衰竭和肿瘤等需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慢性病患者的救治服务保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预案,保证医疗秩序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街道(镇)要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及日平均诊疗需求,组建专业转运队伍,配备足够的转运车辆。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提前预约就诊。
二、患者分类
(一)一类患者: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患者、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密切接触患者,集中隔离点患者,封控区和管控区患者。
(二)二类患者:除一患者的其他患者,防范区患者。
三、诊疗流程
(一)封控区、管控区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安排工作人员或指导本人提前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告知需就诊人员相关情况及有关病情;预约成功后,在就医当日,申请安排专用转运车“点对点”送医;诊疗结束后,协调专用转运车接回,实行闭环管理。
(二)隔离酒店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常规诊疗服务由驻地医务人员提供;确需外出诊疗的,由隔离酒店工作专班直接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及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具体流程参照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就医流程执行。
(三)防范区人员:自行前往正常开诊医院就诊,也可通过提供网上诊疗平台的医院获得线上医疗服务。
(四)所有急危重症患者(卒中、胸痛、严重创伤、休克、高烧、分娩等):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社区(村)和隔离酒店工作人员对接120救护车,由120救护车根据就医人员类别联系对应医院,并告知接收医院就诊人员管控情况;如果暂时联系不到120救护车,所在街道(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工作人员应立即安排专用车送至对应医院,不得拖延。
诊疗结束后,封控区、管控区及集中隔离人员由街道(乡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安排专用车辆接回。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提前制定接诊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急危重症患者的工作预案,设立救治绿色通道。
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同时要开展24小时核酸采样检测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四、工作要求
江州区疫情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要分别牵头负责,各组及各专班配合落实,务必确保社区(村)、隔离酒店专班、开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患者全程就医环节无缝衔接。
属地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分区分级开展医疗服务
各乡镇要制定预案,明确本地区在发生疫情时的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告知辖区居民。
1.未发生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并在将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引导至正规发热门诊就诊的基础上,按照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有序开展医疗服务。
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向采取封控措施的社区(村)及时派出医疗服务队伍,采用巡诊和进社区(村)服务的方式适应居民医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响应中高风险地区居民的急救呼叫并提供服务。
(二)加强特殊患者管理
1.加强急诊手术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管理。
江州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并完善急诊手术应急预案,对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尽快评估感染风险,通过设置负压或感染手术间、缓冲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提升医护人员防护等级等措施,及时妥善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随意停止手术、延误治疗、推诿拒收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应急隔离区或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应急救治;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加急出具检测结果,加强设置急诊的医疗机构急诊服务管理,实现急诊与住院有效衔接。
2.加强孕产妇医疗管理。
各设立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孕产妇诊疗相关制度或预案,明确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诊疗场所、流程及隔离防控要求。
(1)对于发热或有新冠疫情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先到(或报告社区闭环转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进行排查,能够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按照规定闭环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诊疗,严禁由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2)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或拖延接诊孕产妇,要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对遇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需紧急生产、转诊至定点医院前已发动产程、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等情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其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3.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治疗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等,对于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者血友病等需长期用药的,以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外伤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儿科患者,如果流行病学史不明确或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先安排患者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要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并做好缓冲间等救治区域的终末消毒。
4、消毒隔离组
组长:
成员:
5、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在应对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五、应急准备
(一)做好物资储备。
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市(区)、县卫生健康局对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各种物资(包括抢救治疗必需的设备、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进行调查摸底,对各种专用救治设施、设备做好登记备案。
各科室对缺少的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要尽快填平补齐,做好各种应急物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做好应急值班。
根据医院应急值班安排,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各科室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手机24小时通畅,切不可擅离职守。
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各种应急机制和流程,保障应急工作通畅开展。
(三)做好各领域的具体应急流程和应对措施。
包括医院出入口预检分诊、医院病房封闭管理、所有出入人员管理、住院患者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各细分领域的具体防控应对措施和发生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后的应急流程等。
六、防控措施
(一)实施分层、分级处理原则,逐级处理。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在门诊通风良好的醒目位置设立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和登记报告工作,填写《发热门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初步筛查登记表》,同时对接触过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登记。
(二)病房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院院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不接待外来人员,无关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与患者、患者家属的线上沟通渠道,争取其亲属的理解支持;及时对外公布院内的防控形态,以免造成患者及亲属的恐慌。
疫情期间禁止探视,禁止探视人员进入住院部,以免交叉感染。
疫情防控期间不接受任何家属外带食品或用具进入医院。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在新冠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
(四)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五)医院各病区备好隔离房间。
一旦发现有不明原因发热、干咳、呼吸困难、胸痛等症状的住院病例应立即单人单间隔离治疗。
同时同一房间的其他患者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开展进一步排查。
(六)原则上对于病情不紧急、不严重的患者不安排入院。
发热病人在入院前均应采集咽拭子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并经过详细的“新冠肺炎”排查后收治入院。
(七)指定一个病区作为新入院发热患者的集中收治病区,并实行单人单房隔离治疗。
(八)发现疑似及确诊病例应按政府规定程序收入相应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转运疑似和确诊病例前,须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经拟收治的定点医院专家会诊评估,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九)封闭医院侧门,留医院正门作为唯一进出口,入口处设立临时预检分诊和体温监测点,所有进入院区的人员须经过体温筛查、流行病学疫情接触史评估分诊以及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诊区就诊。
限制就诊陪同人员数量,所有进入院内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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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群众医药服务应急方案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2〕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崇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正常医疗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医疗秩序,完善疫情条件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做好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的急危重症患者、肾功能衰竭和肿瘤等需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慢性病患者的救治服务保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预案,保证医疗秩序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街道(镇)要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及日平均诊疗需求,组建专业转运队伍,配备足够的转运车辆。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提前预约就诊。
二、患者分类
(一)一类患者: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患者、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密切接触患者,集中隔离点患者,封控区和管控区患者。
(二)二类患者:除一患者的其他患者,防范区患者。
三、诊疗流程
(一)封控区、管控区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安排工作人员或指导本人提前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告知需就诊人员相关情况及有关病情;预约成功后,在就医当日,申请安排专用转运车“点对点”送医;诊疗结束后,协调专用转运车接回,实行闭环管理。
(二)隔离酒店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常规诊疗服务由驻地医务人员提供;确需外出诊疗的,由隔离酒店工作专班直接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及安排专用车辆接送,具体流程参照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就医流程执行。
(三)防范区人员:自行前往正常开诊医院就诊,也可通过提供网上诊疗平台的医院获得线上医疗服务。
(四)所有急危重症患者(卒中、胸痛、严重创伤、休克、高烧、分娩等):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社区(村)和隔离酒店工作人员对接120救护车,由120救护车根据就医人员类别联系对应医院,并告知接收医院就诊人员管控情况;如果暂时联系不到120救护车,所在街道(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工作人员应立即安排专用车送至对应医院,不得拖延。
诊疗结束后,封控区、管控区及集中隔离人员由街道(乡镇)或隔离酒店专班安排专用车辆接回。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提前制定接诊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急危重症患者的工作预案,设立救治绿色通道。
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同时要开展24小时核酸采样检测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四、工作要求
江州区疫情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要分别牵头负责,各组及各专班配合落实,务必确保社区(村)、隔离酒店专班、开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患者全程就医环节无缝衔接。
属地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报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分区分级开展医疗服务
各乡镇要制定预案,明确本地区在发生疫情时的危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告知辖区居民。
1.未发生疫情时,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并在将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引导至正规发热门诊就诊的基础上,按照江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有序开展医疗服务。
2.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向采取封控措施的社区(村)及时派出医疗服务队伍,采用巡诊和进社区(村)服务的方式适应居民医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响应中高风险地区居民的急救呼叫并提供服务。
(二)加强特殊患者管理
1.加强急诊手术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管理。
江州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并完善急诊手术应急预案,对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尽快评估感染风险,通过设置负压或感染手术间、缓冲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提升医护人员防护等级等措施,及时妥善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随意停止手术、延误治疗、推诿拒收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应急隔离区或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应急救治;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加急出具检测结果,加强设置急诊的医疗机构急诊服务管理,实现急诊与住院有效衔接。
2.加强孕产妇医疗管理。
各设立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孕产妇诊疗相关制度或预案,明确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诊疗场所、流程及隔离防控要求。
(1)对于发热或有新冠疫情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先到(或报告社区闭环转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进行排查,能够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按照规定闭环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诊疗,严禁由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2)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或拖延接诊孕产妇,要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对遇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孕产妇需紧急生产、转诊至定点医院前已发动产程、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等情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其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属地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3.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治疗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等,对于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者血友病等需长期用药的,以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外伤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儿科患者,如果流行病学史不明确或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先安排患者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要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在患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并做好缓冲间等救治区域的终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