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直播乱象低俗整治活动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直播乱象低俗整治活动方案篇1

为坚决有效遏制网络直播行业乱象,科学规范行业规章,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的方向进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广告和网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新状况、新特点,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力度,严历查处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峻追究相关直播平台责任,坚决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

坚持标本兼治、管建并举,科学制定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进展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导向,压实网络直播销售商家、平台经营者、网络主播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行业规章,进一步营造乐观健康、养分丰富、正能量充分的网络直播空间,不断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二、整治重点

1、网络直播含有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含有低俗、庸俗、媚俗以及传播淫秽色情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含有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的广告;

2.网络直播含有涉及医疗服务、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3、网络直播含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借疫情宣扬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4、网络直播含有涉及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严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购物市场秩序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5、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违法广告;

6、网络直播对将来效果、收益等相关状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示意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金融投资理财、保藏品、招商和非法集资广告;

7、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8、网络直播变相宣扬赌博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整治时间

20xx年8月26日至20xx年11月1日

四、阶段支配

(一)排查清理阶段(20xx年8月26日-9月25日)

摸排属地辖区重点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准时清理整顿网络直播销售商家、平台、主播存在的广告违法违规问题,促使正在开展网络直播销售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销售行为。

(二)集中打击阶段(20xx年9月27日-10月15日)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集中整治,依法严峻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严峻追究相关销售商家、平台、主播责任。

(三)总结规范阶段(20xx年10月16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状况,准时查找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乐观探究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广告发布行为高质量进展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导向,不断规范网络直播销售活动,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进展。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县局成立“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各基层所(分局)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价格监督检查和网络交易监督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基层所(分局)和各股室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充分生疏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依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行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广告监测。

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项监测和网络巡查力度,对在专项监测和巡查中发觉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要准时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准时上报县局或者移交公安部门,对发觉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准时通报相关部门。

同时,对总局交办和省、市局转办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要按时、按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和反馈。

(三)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办案,完善重点案件协调督办机制,加强与县互联网信息中心、扫黄打非办、文广旅局、公安机关、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协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办案,集中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情节严峻、性质恶劣、社会反响猛烈的大案要案,准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威慑力。

(四)加强宣扬引导。

加强《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值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平安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社会宣扬力度,训练引导网络直播销售商家、平台、主播以及其他参与各方,进一步明晰权利、义务与责任,增加法律意识,规范网络直播销售活动中的广告发布行为。

同时,呼呼宽敞网民自觉抵制“问题直播”,不收看、不点赞、不传播,不为不良直播活动助力加油,铲除“问题直播”滋生成长的土壤,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直播乱象低俗整治活动方案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按照20xx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安排,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平台、重点功能、重点环节、重点账号,加大督导检查、执法处罚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3.强化协作,有力有效配合。

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协商研究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做细做实。

4.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及时提炼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做法,积极探索行业规范管理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直播乱象低俗整治活动方案篇3

近年来,针对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现象多发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查处、打击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目前,通过网络直播服务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能力有所加强,但仍有部分未经许可非法上线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有害信息,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清朗网络空间,现就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以下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商店)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APP)分发服务。

二、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

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ICP、IP地址、域名等信息。

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ICP、IP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

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三、组织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应立即进行全面清查,要求未提供ICP备案手续或者相关业务许可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服务。

四、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禁止的信息内容。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 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己不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未尽到许可、备案手续审核及监管义务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直播乱象低俗整治活动方案篇4

1.直播的内容形式肯定是不止于视频,还包括音频,那么现时中存在的各类手机电台类app,肯定是第一位要受制的对象,这些手机fm平台经常会有直播节目出来,还有课程和演讲类app也是受到约束的。

还有比较有意思的是,微信群语音直播和类似知乎live类,能够事后随时返回重播类直播,也能纳入本规定么?

2.是直播必须是“向公众直播”,此处的公众,应当界定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不是仅仅是数量计算,如果能让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随时通过点击链接观听直播的,才能算是向公众直播,那种局限于特定群体的直播不应算作是向公众直播,这类所谓的特定群体,包括公司内部会议直播、有资格条件准入的直播如基金对合格投资人的直播等,至于说加入直播要不要付费,个人认为不能成为准入。

3.是“持续发布实时信息”,这里所称的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当是指画面、音频的“持续”和“实时”,持续并没有时长的约束,故在此并没有多少分量,关健时“实时”,即直播活动画面及播出时间,应当和观听直播的用户,在北京时间或者其它时区时间保持在同一时间点,当然,是否延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首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这里有两点是必须要非常引起重视的,否则不论是互联网直播平台,还是对直播发布者包括直播网红,大v都是非常“危险”的。

1.是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该知道并区分什么属于“新闻”,什么不是“新闻”。

如果自己的商业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闻事件”,那早点放手吧。

根据2021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说白了“新闻”有三类,一是时政,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新闻评论,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发大火,你就不要提个手机乱直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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