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面小编整理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和外协人员在公司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设备基建部职责范围内的高处作业、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深基坑开挖;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有害物质使用、设备设施拆迁等的作业安全管理。
3、危险作业的定义
3.1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深基坑开挖;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设备设施拆迁、有害物质使用,设备检修、断路、盲板抽堵、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
3.1.1 重要危险作业
作业前需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作业中需加强重点监控的危险作业。包括:
a.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且无固定平台的高处和使用吊蓝或吊板进行的高处作业;
b.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吊装作业;
C.电源电压等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等临时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线路统视为临时用电线路;
D.在公司范围内需使用起重工具或机械进行的设备搬迁、零配件拆装作业;深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基坑开挖作业;
E.在公司室内使用有害物质或带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污染环境的作业;
F.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等均视为危险作业。
3.1.2 一般危险作业
a.重要危险作业以外的其他危险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下有坠落风险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b.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如设备检修、断路、盲板抽堵、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
4、职责
4.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危险作业审批和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4.2 设备基建部负责对本部门涉及的有害物质使用作业、吊装作业、深基坑开挖作业;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设备设施拆迁、等作业项目进行审批,检查、验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
4.3 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场所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和配合协调工作。
4.4 主要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危险作业手续;负责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管。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方单位或作业部门必须经作业场所属地部门领导、安全员及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4.5 作业场所属地部门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教育及监管。
5、作业人员的资质和作业要求
5.1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5.2 公司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在高处进行维修、运行操作的人员,由安全管理部确认其作业资格。
5.3 相关方在公司内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5.4 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5 作业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有困难不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6、安全交底及告知
6.1 危险作业的有关部门应通过会议、教育培训、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等形式将危险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并留下记录。
6.2 相关方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以前,应由相关方职能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将危险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向相关方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具体执行《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等。
7、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要求
7.1 危险作业现场无单独指定现场监护人的,作业现场负责人即为现场监护人。
7.2 现场监护人应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履行现场监护。
7.3 监护人应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7.4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水暖组在车下工序完工后拿钥匙的负责人及时把钥匙转给电工调试,绝不能因个人工作失误耽搁生产。
4、在车下有员工作业时,或者仪表台驾驶区、副启动盒处挂有“禁止打车”标牌时,电工调试只允许进行静态电工调试,严禁进行发动车辆的动态调试。
5、对于完工或下线车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车下整改操作,必须在前后醒目位置放置“严禁打车”标牌,并且随身携带启动钥匙,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启动钥匙,必须安排专人对驾驶区进行监护,保证车辆不会被其他人员启动。
6、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7、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8、倒车司机在作业前务必确保在车辆即将启动→初始运行时间段车底作业人员连人带牌(“严禁打车”警示牌)全部撤离车辆运行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拖车棒及拖拉机进行拖运无效工艺车作业时严禁采用挂挡点踩刹车的方式来提醒车底车内人员撤离;在用拖拉机拖运无效工艺车时责任工段必须做好“三同时”即一条线同时指定三人一同配合作业:一人驾驶拖拉机/一人操纵无效车/一人监护当事车车底及四周安全状态。
9、在倒车作业进行之前由倒车司机负责告知车底车内及车四周作业人员要求全部撤离,作业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不能推拖扯皮,车底作业人员听到走线铃声响起后应立即撤离车底、在出现走线铃声短暂停息情况下车底作业人员在与板链操作人员沟通确认不再走线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车底继续作业,不得擅自行钻入车下、
10、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间所有,同时车间保留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健全完善的权利。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面小编整理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和外协人员在公司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设备基建部职责范围内的高处作业、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深基坑开挖;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有害物质使用、设备设施拆迁等的作业安全管理。
3、危险作业的定义
3.1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深基坑开挖;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设备设施拆迁、有害物质使用,设备检修、断路、盲板抽堵、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
3.1.1 重要危险作业
作业前需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作业中需加强重点监控的危险作业。包括:
a.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且无固定平台的高处和使用吊蓝或吊板进行的高处作业;
b.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吊装作业;
C.电源电压等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等临时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线路统视为临时用电线路;
D.在公司范围内需使用起重工具或机械进行的设备搬迁、零配件拆装作业;深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基坑开挖作业;
E.在公司室内使用有害物质或带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污染环境的作业;
F.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等均视为危险作业。
3.1.2 一般危险作业
a.重要危险作业以外的其他危险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下有坠落风险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b.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如设备检修、断路、盲板抽堵、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
4、职责
4.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危险作业审批和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4.2 设备基建部负责对本部门涉及的有害物质使用作业、吊装作业、深基坑开挖作业;设备设施维修中的重物拆装、设备设施拆迁、等作业项目进行审批,检查、验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
4.3 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场所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和配合协调工作。
4.4 主要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危险作业手续;负责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管。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方单位或作业部门必须经作业场所属地部门领导、安全员及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4.5 作业场所属地部门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教育及监管。
5、作业人员的资质和作业要求
5.1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5.2 公司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在高处进行维修、运行操作的人员,由安全管理部确认其作业资格。
5.3 相关方在公司内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5.4 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5 作业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有困难不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6、安全交底及告知
6.1 危险作业的有关部门应通过会议、教育培训、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等形式将危险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并留下记录。
6.2 相关方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以前,应由相关方职能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将危险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向相关方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具体执行《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等。
7、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要求
7.1 危险作业现场无单独指定现场监护人的,作业现场负责人即为现场监护人。
7.2 现场监护人应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履行现场监护。
7.3 监护人应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7.4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