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出的关于空心村整治实施方案最新,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欢迎各位前来阅读与下载。

空心村整治实施方案最新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空心村"治理,着力解决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空心村"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市"空心村"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空心村"治理项目包括"空心村"拆迁、搬迁村民安置、集中安置区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旅游开发,立足现有优势充分整合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空心村"治理项目一般采取公司自营方式,自负盈亏,一般采用竞争性方式引进资金实力堆厚、市场信誉良好的战略合作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实施,区政府授权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协议,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奖补。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结合-区村庄人口演变趋势,进一步完善-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增强规划执行力和管控力,切实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坚持分类施策、有序推进。

根据村庄特点和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治,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确定整治模式和推进时序,不搞"一刀切"。

第六条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加强组织推动,强化政策保障,整合相关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收支平衡,不增加群众负担,不增加政府债务。

第七条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决策上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选择,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在推进中充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第八条坚持协同推进,服务配套。

把"空心村"治理与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充分考虑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需求,确保群众搬得出、住得下,能就业、有保障。

第九条坚持依法治理、注重实效。

要坚持依法依规搬迁和治理,先建设后搬迁,思想教育引导先行,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审议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和搬迁协议,易地新建、联村并建、主村集聚的村庄,要搞好评估,补偿到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空心村"治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空心村"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抓好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

各乡镇及财政、行政审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农林、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第十一条项目的立项、招标、工程建设、验收等工作由区政府指派相关部门予以推进。

第十二条由-利农公司负责安置区的建设、安置人口的管理和指导以及"空心村"治理资金筹措和奖补办法。

第十三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落实宅基地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合利用;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新建房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负责-区"空心村"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空心村"治理专项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评审和拨款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区人社局负责转移安置人口就业创业扶持;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合理布局就业服务网点,完善就业服务。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院、互助幸福院建设标准和支持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和监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农村低保。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学校布局,指导有关乡镇加快易地安置区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区扶贫办就扶贫信息共享、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提供政策支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空心村"治理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章治理模式

第十九条整治提升。

对不实施整体新建的"空心村",通过小范围的拆旧、建新、农宅置换、土地整合等方式,建设小广场、小游园、小果园等,实施小规模的亮化、美化、绿化工程,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同时,对有故事、有意义的建筑或遗址加以保护和修缮。

目前住房质量较好,可在新村基础上进行整治提升,配套用房不足的需新建。

第二十条异地新建。

空置率在50%以上的村庄,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村庄,原则上全部实施易地新建。

新建安置点主要在城镇及周边选址建设,通过实施城镇提升工程,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人口承载能力;对城镇人口承载能力较弱的地方,可在产业发展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中心镇选址建设;也可以依托产业园区、大中型景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布局新建镇。

其中易地扶贫搬迁是通过扶贫开发工作治理"空心村"的一种方式,属于易地新建治理方式的特定类别。

第二十一条分散安置。

对在城镇或经常居住地已购房、就业或养老的,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有偿退出房屋及宅基地,实行自主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择分散安置方式,确需安置的主要通过自建房、自购房安置;对采取投亲靠友安置的,应选择投靠子女、父母等方式安置,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赡养抚养协议。

按照相关行业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强安置区水、电、路、气、讯、垃圾、污水处理及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规模要适宜当地发展,并与迁入地现有基础设施有效衔接,做到功能合理、宜居宜业,有效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按照商品房质量标准建设安置房,科学规划安置小区,精心设计房屋结构,依据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特别是要尽量配备电梯,做好简单装修,便于安置群众便捷入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公司,县(市、区)政府)

(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统筹迁入地既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依照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殡葬以及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各地在上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对“空心村”安置项目可单独组卷,在批次名称后面括号标注出“空心村”字样,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随报随批、优先办理,受理到审查完毕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拟新开工的“空心村”治理安置项目,项目单位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划、审批条件和法定开工条件的,对于每个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均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政府)

(二)创新用地审批程序。

对于符合增减挂钩政策要求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空心村”安置项目,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施工建设周期。

对确需在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的“空心村”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市相关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和规定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项目扬尘污染治理达标工作督导力度,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设工序,其他工序可不停工。

各项目要在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或达到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作为“空心村”工程项目配套的原辅料企业,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集中安置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加强过程质量管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巡查(暗访),确保工程质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市、区)政府)

三、用足用好土地政策

(一)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保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可将规划规模调整到本县域内县城开发区等其他地区使用。

贫困地区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有规划规模的、拟复垦的工矿废弃地和“空心村”改造村庄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到县城开发区等其它地区使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增减挂钩政策。

整体搬迁和局部改造的“空心村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全面保障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増减挂钩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贫困县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

贫困县“空心村”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依托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平台,开展跨省和省域内指标交易,实现供需双方有序流转。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流转指标需求、发布、签订节余指标流转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三)盘活农村宅基地。

实施就地整治的“空心村”,对多余和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户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发展乡村经济。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拓宽资金渠道。

统筹做好“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点屋顶光伏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原则,积极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村集体和农户收入。

引导和支持开发搬迁群众参与度高、收益面广的旅游项目,形成旅游产品体系;深化“景区带村”“能人带户”“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旅游合作模式,带动群众增收。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完善电商体系、开展电商培训、组织服务对接,动员电商企业主动与搬迁群众开展产品网上销售,支持培育网络销售品牌,促进搬迁地区农产品销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产业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发展家庭手工业,促进搬迁户就地就近就业,带动特别是“半劳力”“弱劳力”等在家门ロ就业;大力推广“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技机构+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六位一体的家庭手工业模式,提高群众工资性收入。

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获得创业贷款,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贴息。

迁入地对搬迁群众创办的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市、区)政府)

八、切实保障搬迁群众权益

(一)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积极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房屋财产权。

发展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对于拆旧复垦出的土地,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股份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统一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保证农民收益。

引导支持农民以土地、林地、草原经营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入股开展股份合作,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按照建设环首都生态支撑区的要求,推进退宅还林、还草、还牧,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二)有效增加转移性收入。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空心村”搬迁群众发展畜牧养殖,对建设圈舍、储草棚、青贮窖的农户进行政策倾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土地流转。

加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保障搬迁后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地)依法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变。

对于“空心村”治理农户原承包的农村土地,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区)政府)

九、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规范集体资产管理。

指导搬迁村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搞好清产核资,建立完善管理台账,推动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政府)

(二)盘活集体资产资源。

指导搬迁村盘活集体经营性资产,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发展农业项目;充分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三)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整合集体积累、政府帮扶等资金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支持村集体依托安置小区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中心、车库泊位等物业服务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推进村委会改居委会。

搬迁土地一次性征收为国有土地、搬迁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以及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空心村”,可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划分和建立社区,也可打破原村界线设立居委会;搬迁土地保持集体所有、多村合并搬迁的“空心村”,可成立农村新型社区,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管理;以行政村形态搬迁的可保留原行政村建制,以自然村形态搬迁的可保留原村民小组设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温馨提示! 你需要支付 ¥1.00 元后才能查看付费内容
点赞(0)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