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加油站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
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
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
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
2、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
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
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每班作业要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和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站现场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组织,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组织学习安全知识,进行防火、灭火的训练,持证上岗。
3、加强对明火的管理,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静电工作,站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5、站内各种设施应按规定加装地线和防静电装置,严禁用塑料容器加装和存放汽油。
6、全员要每日对站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事故应迅速汇报。
7、站内严禁吸烟、打手机,加油时机动车应熄火。
8、站内及油站周围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内入油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罐车接地线再放油。
10、灭火器材由专人管理、维修、失效立即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不准作它用。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加油站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站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3职责与基本要求
3.1加油站经理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票证的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3.3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4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3.5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应急器材的准备等事前准备工作。
3.6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该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关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工具及时撤离现场,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
4动火作业
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站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储油罐区、加油机、输油管线、润滑油库房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4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5加油站停业,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公司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安全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安装阻火器,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2动火作业前,加油站应通知分公司主管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储油罐、加油机、输油管线、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4.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初审签字,经站经理签字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
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初审签字,经站经理签字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
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站经理终审批准。
4.5职责要求
4.5.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动火人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负责人
站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站经理、安全员、动火人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期间,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5.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1安全要求
5.1.1安全隔绝
5.1.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1.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1.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1.2.1氧含量18%-21%。
5.1.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中硫化氢不大于10mg/m3,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
5.1.2.3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
5.1.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1.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1.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1.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3.4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定时监测
5.1.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5.1.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1.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1.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1.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5.1.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1.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1.5.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1.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5.1.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1.5.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1.5.5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是采取通风、隔热、配电通讯设施等防护措施。
5.1.6照明和防火措施
5.1.6.1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要有护罩。
5.1.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1.6.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1.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1.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8监护
5.1.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1.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1.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5.1.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1.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职责要求
5.2.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下面小编整理了加油站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
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5.2.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4审批人员的职责
5.2.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查后,报站经理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站经理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8h,若作业时间超过8h,应重新审批。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1.5应提前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1.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1.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1.1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1.1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1.15抽堵盲板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与车间人员共同确认。
7.2职责要求
7.2.1加油站负责人
7.2.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2.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2.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2监护人
7.2.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2.3作业单位负责人
7.2.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2.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作业人
7.2.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2.5审批人
7.2.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2.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7.3.1抽堵作业作业证》应明确盲板位置、安全措施、审批人员等。
7.3.2《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人、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各一份,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吊装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8.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8.2安全要求
8.2.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站长和安全员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2.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是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详细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8.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8.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