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些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欢迎阅读下载。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1.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1.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1.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1.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认真检查,以防有人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它财物。

1.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领导汇报情况。

1.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

2.1工作标准

2.1.1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2.1.2治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队作风。

2.1.3充分发挥“景区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景区的正常秩序,确保景区财物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1.4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2.1.5开园前、闭园后,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2.1.6开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的值勤工作,并协助环卫人员搞好景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1.7协助市场管理部作好票房的押款工作。

2.1.8负责景区内外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景区财产的安全。

2.1.9严格执行景区关于员工、车辆进出景区的规定,按景区规定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和业务往来人员进行检查。

下面这些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欢迎阅读下载。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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