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下载。

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方案1

近年来,针对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现象多发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查处、打击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目前,通过网络直播服务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能力有所加强,但仍有部分未经许可非法上线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有害信息,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清朗网络空间,现就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以下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商店)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APP)分发服务。

二、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

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ICP、IP地址、域名等信息。

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ICP、IP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

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三、组织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应立即进行全面清查,要求未提供ICP备案手续或者相关业务许可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服务。

四、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禁止的信息内容。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 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己不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未尽到许可、备案手续审核及监管义务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方案2

1.直播的内容形式肯定是不止于视频,还包括音频,那么现时中存在的各类手机电台类app,肯定是第一位要受制的对象,这些手机fm平台经常会有直播节目出来,还有课程和演讲类app也是受到约束的。

还有比较有意思的是,微信群语音直播和类似知乎live类,能够事后随时返回重播类直播,也能纳入本规定么?

2.是直播必须是“向公众直播”,此处的公众,应当界定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不是仅仅是数量计算,如果能让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随时通过点击链接观听直播的,才能算是向公众直播,那种局限于特定群体的直播不应算作是向公众直播,这类所谓的特定群体,包括公司内部会议直播、有资格条件准入的直播如基金对合格投资人的直播等,至于说加入直播要不要付费,个人认为不能成为准入。

3.是“持续发布实时信息”,这里所称的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当是指画面、音频的“持续”和“实时”,持续并没有时长的约束,故在此并没有多少分量,关健时“实时”,即直播活动画面及播出时间,应当和观听直播的用户,在北京时间或者其它时区时间保持在同一时间点,当然,是否延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首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这里有两点是必须要非常引起重视的,否则不论是互联网直播平台,还是对直播发布者包括直播网红,大v都是非常“危险”的。

1.是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该知道并区分什么属于“新闻”,什么不是“新闻”。

如果自己的商业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闻事件”,那早点放手吧。

根据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说白了“新闻”有三类,一是时政,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新闻评论,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发大火,你就不要提个手机乱直播了。

其它的我们平日里的讲的“新闻”很多是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新书发布会,dot2直播、吃饭睡觉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都其实算不上新闻,放心播。

2.双资质问题。

这点确实有点特殊,以往只要求平台有相应的资质,发布者就可以发布了,例如网络出版服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文就不需要个人也有这个资质。

新闻领域,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否则应承担责任。

3.另外,要注意的是,对新闻的转载也是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的搬运工也不是这么好当的。

因为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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