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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1
1.直播的内容形式肯定是不止于视频,还包括音频,那么现时中存在的各类手机电台类app,肯定是第一位要受制的对象,这些手机fm平台经常会有直播节目出来,还有课程和演讲类app也是受到约束的。
还有比较有意思的是,微信群语音直播和类似知乎live类,能够事后随时返回重播类直播,也能纳入本规定么?
2.是直播必须是“向公众直播”,此处的公众,应当界定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不是仅仅是数量计算,如果能让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随时通过点击链接观听直播的,才能算是向公众直播,那种局限于特定群体的直播不应算作是向公众直播,这类所谓的特定群体,包括公司内部会议直播、有资格条件准入的直播如基金对合格投资人的直播等,至于说加入直播要不要付费,个人认为不能成为准入。
3.是“持续发布实时信息”,这里所称的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当是指画面、音频的“持续”和“实时”,持续并没有时长的约束,故在此并没有多少分量,关健时“实时”,即直播活动画面及播出时间,应当和观听直播的用户,在北京时间或者其它时区时间保持在同一时间点,当然,是否延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首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这里有两点是必须要非常引起重视的,否则不论是互联网直播平台,还是对直播发布者包括直播网红,大v都是非常“危险”的。
1.是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该知道并区分什么属于“新闻”,什么不是“新闻”。
如果自己的商业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闻事件”,那早点放手吧。
根据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说白了“新闻”有三类,一是时政,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新闻评论,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发大火,你就不要提个手机乱直播了。
其它的我们平日里的讲的“新闻”很多是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新书发布会,dot2直播、吃饭睡觉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都其实算不上新闻,放心播。
2.双资质问题。
这点确实有点特殊,以往只要求平台有相应的资质,发布者就可以发布了,例如网络出版服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文就不需要个人也有这个资质。
新闻领域,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否则应承担责任。
3.另外,要注意的是,对新闻的转载也是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的搬运工也不是这么好当的。
因为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网络表演、视听和直播三者关系有待界定
新规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这仍然是需要厘清的规定,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和互联网直播到底什么关系,如果要开展网络直播,要拿双证还是其中一证即可?
20XX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该通知要求的核心在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
这个新闻当时引起了直播行业大讨论,但仍留下了两个疑团,一是广总只发了新闻,未发全文,在法律上而言,没有明文的法规都只能算是“领导讲话“。
二是留给行业一个疑问,即通知中所谓的要办视听证,根据上下文是仅限于“新闻时政”类节目,还是也包括秀场等直播。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网络直播,对直播平台提出了很高的审核要求,其第七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说白了,起码下次网信办来突袭检查平台时,平台总得拿出这些规章管理制度吧,否则罚罚罚。
在系列审核义务中,有几点比较重要:
1.进行分类管理。
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先审后发还叫直播么?。
2.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3.是要具备随时“断网”的能力。
即“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嗯,拔网线或电源线的事,就交给技术员吧。
4.用户准入审核要求。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这些信息以后要进行“分类管理”,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用户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3
为坚决有效遏制网络直播行业乱象,科学规范行业规章,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的方向进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广告和网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新状况、新特点,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力度,严历查处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峻追究相关直播平台责任,坚决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
坚持标本兼治、管建并举,科学制定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进展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导向,压实网络直播销售商家、平台经营者、网络主播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行业规章,进一步营造乐观健康、养分丰富、正能量充分的网络直播空间,不断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二、整治重点
1、网络直播含有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含有低俗、庸俗、媚俗以及传播淫秽色情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含有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的广告;
2.网络直播含有涉及医疗服务、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3、网络直播含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借疫情宣扬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4、网络直播含有涉及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严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购物市场秩序等内容的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