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审批: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2.要求

(1)资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安全措施: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②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③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④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⑤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①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②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③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④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⑤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范围: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可分为:

(一)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固定动火区

指单位划定的可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等工作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固定用火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医院实际情况,划分出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在医院平面图上标示,建立台账,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是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至少应包括防火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医院不设定固定动火区。

第四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十二条特殊动火作业

(一)变压器5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二)制氧机房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作业

在重点禁火区(或称一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二级动火作业

在一般禁火区(或称二级动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章动火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见附件1),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但至少不少于2具灭火器)。

(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标牌。其主要内容是: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标明区域界限。

(四)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五)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距动火点垂直下方15m范围内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清理或封盖,对动火点处采取围挡及接火盘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六)在周边环境有无法清除的可燃物或难燃物环境(如可燃保温层、冷却层、隔热层,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七)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八)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管道上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

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

(十一)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十二)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四)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特殊动火作业除外)。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十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四)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科室应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职责及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监火人

1.应由医院或执行动火科室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科室各指派1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科室指派1人监火。

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审批人

1.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技术管理人员编制,防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或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点所在科室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动火点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防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

4.**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全措施编制人由动火科室相应人员负责,防火部门审核由刘洁负责,安检部门审核由蒋广帅负责,需分管领导审批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六)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科室的要求,到现场对指定部位或环境气体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取样部位、可燃(有毒)气体或氧含量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七)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审批签字负责。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审批: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2.要求

(1)资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安全措施: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②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③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④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⑤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①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②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③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④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⑤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范围: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

(一)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禁火区

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可分为:

(一)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火台账,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固定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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