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交流轮岗实施方案1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科学合理的交流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资源合理配置,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寒教规范[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配置教师校长资源,全面提高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校长水平,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1.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动员社会各方支持,创新教师管理模式,在各镇、办辖区内部和城乡之间教师校长支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城乡教师校长双向合理流动。

2.公开规范。规范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各校交流轮岗方案经教职工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开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对在交流轮岗工作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打击报复的校长给予严肃处理。

3.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

4.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妥善解决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校长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

5.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引领作用,推进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三、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覆盖面,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教师、校长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推进全区优秀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师、校长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实现全区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和择校问题的解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行“区管校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四、交流轮岗对象和比例

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所有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含副校长和同职级人员,下同)和教师(含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名师等,下同)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具体情况如下:

1.校长:校长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2.教师: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各学校要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学年交流轮岗的人员,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各级名师等)、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

3.没有达到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有意愿流动的校长和教师,根据个人申请,经学校和教体局批准后可纳入统一流动。

五、交流轮岗方式

结合xx区学校实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先分片区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教师校长校际交流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双向交流,最终达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具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方法:

1.调编性交流。首先实行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交流,使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员编制数与学校实际所需人数达到基本平衡。镇、办辖区内部和跨镇、办辖区同时进行,由教体局根据各相关学校的核定人员编制数和实际在编在岗数下达交流轮岗指标数,学校负责落实。此类交流轮岗人员由区教体局会同区编办、区人社局等部门一并调整编制等人事关系。

2.镇、办辖区内部小学校际间交流。镇、办辖区内部有多所学校的,以中心小学和离镇、办集镇较近的小学与偏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及教学点之间交流,中心小学负责组织实施。

3.农村初中学校校际间交流。以优质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由教体局根据各校应交流人数和科目配套情况下达交流指标,学校负责落实。

4.城区初中与初中、小学与小学校际间交流。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由教体局根据各校应交流人数下达交流指标,学校负责落实。

5.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主要采取分片结对、建立联盟学校等方式进行交流,分片结对和联盟学校情况由教体局划分,交流轮岗指标由教体局根据应交流轮岗人数和科目配套情况逐年下达指标,学校负责落实。

6.按照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新招聘教师原则上先分配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后纳入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计划

以上2——5类交流轮岗人员的编制等人事关系原则上不调整,交流轮岗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分别报区教体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备案。

六、交流轮岗时间

从2021年9月启动,2021年全面实施,每位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时间应不少于3年。

七、实施步骤

(一)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2021年秋季进行试点。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各学校学生数、班级数,核准各学校实际需要的教职工数,按照学校类别、区域划分进行交流,以片区交流为主,交流面达到10%;2021年扩大推进,在全区范围内交流,交流面达到30%;2021年全面实施,实现全区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交流轮岗工作的基本程序

1.制定交流轮岗方案。各学校要对交流轮岗对象进行排查摸底,统计掌握交流轮岗人员基本情况,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方便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方案和学年度计划

2.个人申报。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校长都必须申报,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登记表。

3.学校推荐。学校根据《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个人申报情况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人员,及时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按时到交流学校报到上班。

4.组织调配。校长交流轮岗由区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八、保障措施

1.校长选拔。选拔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以后逐步过渡到必须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

2.职称晋升。建立导向机制,每年在空岗范围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职称岗位,专项用于评定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职称。今后,中小学教师评定高一级职称时,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应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以后逐步过渡到必须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

二○○六年七月五日

1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坚持原则,依法实施;

(二)有计划、讲实效;

(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

(二)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

(三)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

(四)除

(一)、

(二)、

(三)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外,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满10年的;

(五)直属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

(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的,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一)处级以上干部或直属单位领导可以在单位之间交流;

(二)直属各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直属单位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

(二)款所列情况的,各单位应立即进行单位内部交流;

(四)除人事、财务负责人外,本办法其他涉及人员,应有计划地安排在单位内部轮岗。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干部交流轮岗时,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干部轮岗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主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轮岗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别由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提出建议,由人事处提出总体方案报局党委讨论决定。

(四)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为转组织人事关系和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两种。

(五)对新任中层领导职位离轮岗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再任用。

(六)局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七)局党委集体讨论交流方案及人选,形成决定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八)在干部交流前,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需与交流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九)干部交流应严格依照干部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九)党务干部的交流轮岗,应当遵照《中共***党章》的有关规定。

五、组织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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