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地区的疫情又开始反反复复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的重要指⽰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XX〕14号)等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作,制定本指南。

⼀、总体要求

(⼀)坚持常态防控。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化市场疫情防控⽅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理、松劲⼼态,全⾯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中型及以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中⾼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50%,应当间隔就坐,确保安全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场,并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做好现场疏导,避免⼈员聚集。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应当安排⼯作⼈员在现场做好⼈员疏导。

⼆、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处置能⼒,将⽇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应当建⽴《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等信息。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全⾯清洁消毒(建议使⽤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选⾃然通风。如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清洗,保持新风⼝清洁;运⾏过程中以最⼤新风量运⾏,加强对冷却⽔、冷凝⽔的卫⽣管理,定期对送风⼝等设备和部件进⾏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品。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的⼝罩(建议配备符合⼀次性使⽤医⽤⼝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罩)、体温检测设备、⼀次性⼿套、洗⼿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品。在公共休息区、洗⼿间等区域配备洗⼿液、速⼲⼿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远离⽕源和电源,不得混⽤、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品,及时补充更换。

(⼋)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罩、消毒纸⼱等⽤品投⼊专⽤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净整洁⽆异味,防⽌满冒,⽇产⽇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进⾏消毒。(九)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设⽴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品,并指定专⼈负责,以备⼈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即进⾏暂时隔离。

(⼗)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当在醒⽬位置通过设置提⽰牌、摆放宣传品、电⼦显⽰屏等多种⽅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应当及时排查消毒⽤品存放、电源管理等安全隐患,并对照《⽂化部关于落实安全⽣产责任加强⽂化市场安全⽣产⼯作的通知》(⽂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查⾃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

(⼗⼆)⿎励线上服务。⿎励推⼴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票,⿎励使⽤在线⽀付,⿎励采取⼆维码闸机验票,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场。⿎励云⾳乐会、空中剧场等线上演出活动,丰富⽂化产品供给。

三、演职⼈员和观众管理

(⼗三)做好演职⼈员管理。演出主办⽅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签订安全协议或者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员(含⾏政、后勤等⼯作⼈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演职⼈员健康记录表》。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员,并注意保持⼀定距离。演员⼈均化妆间⾯积不低于5平⽶。

(⼗四)做好⼊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值守。观众进⼊演出场所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

(⼗五)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在⼊场、退场及观演期间,科学佩戴⼝罩,保持安全距离。

四、员⼯健康管理

(⼗六)做好员⼯健康监测。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健康管理,建⽴《员⼯健康记录表》,每⽇对员⼯进⾏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健康状态、出⾏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七)指导员⼯做好个⼈防护。演出场所应当及时对员⼯进⾏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的培训,督促员⼯掌握疫情防控、个⼈防护、卫⽣健康及应急处置等⽅⾯的知识,并做好个⼈防护。

(⼗⼋)减少员⼯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作制或者居家办公⽅式,员⼯上岗应佩戴⼝罩,打喷嚏时⽤纸⼱遮住⼝⿐或采⽤肘臂遮挡,督促上班员⼯不串岗、不扎堆。加强员⼯⽤餐管理,⿎励实⾏错峰就餐、分散⽤餐。科学管理⼯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

(⼗九)建⽴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应当建⽴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健康⾏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服务中⼼等联系⽅式,并确保全体员⼯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健康⾏政部门、⽂化和旅游⾏政部门报告

(⼆⼗)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加强与当地卫⽣健康⾏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作平稳有序。

(⼆⼗⼆)加强外籍等演职⼈员信息核验。⽂化和旅游⾏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员(演职⼈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员最近⼀次在境内演出批准⽂件、出⼊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应配合做好演职⼈员⾝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承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作,发⽣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的重要指⽰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XX〕14号)要求,有序推进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服务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总体要求

(⼀)坚持常态防控。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作,制定包含上⽹服务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服务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风险地区、疫情风险具有较⼤不确定性地区和境外输⼊压⼒较⼤地区,应当从严、审慎把控恢复开放时间。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服务场所应当严格执⾏⼈员限流限量措施,要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场、间隔就坐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罩、检测登记制度。上⽹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值守。消费者进⼊场所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

负责人:

工作人员:

责任分工:配合演出团队做好舞台音响调试、话筒摆放、观众席、桌椅摆放;做好前后台演出安全应急服务工作,组织舞台演职人员按时开演。

5.宣传报道组

负责人:

工作人员:

责任分工:负责摄影、录像及演出后的宣传报道等相关事宜及其它需要服务的事项。

三、应急防范措施

1.各组如发现安全、治安、火灾及人员伤害等问题时,首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无法应急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110指挥中心、119火警或112急救中心汇报情况,请求快速支援。

2.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可疑现象、人员,要及时询问排查,力求快速消除安全隐患。

3.各组人员在负责各自工作的同时,要听取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调度,并确保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四、工作纪律及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要按时到位工作,不得擅自串岗、离岗,待演出结束,方可按指令撤离。

2.各组工作人员,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相互协作,上下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各组工作人员要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守工作纪律,确保20xx年镇罗镇“永远跟党走共筑镇罗梦”群众文艺会演镇罗专场演出活动顺利进行。

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4

20xx年9-10月份,我市将举办安庆“十一”黄梅戏艺术节。正值秋冬季节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时期,特别是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严峻。为确保艺术节期间一旦发生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黄梅戏艺术节顺利完满举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安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我中心《安庆“十一”黄梅戏艺术节期间展演周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卫健委卫生保障组领导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技术力量强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疫情处理组,预防性消杀组,负责“艺术节”期间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职责:负责“艺术节”期间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间工作协调和疫情处理物资储备等工作。

(二)疫情处理:

市疾控中心将成立6支疫情处理小分队:

第一组:组长:

成员:

第二组:组长:

成员:

第三组:组长:

成员:

第四组:组长:

成员:

第五组:组长:

成员:

第六组: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负责突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点消毒、医学采样等工作。

(三)预防性消杀组

组长:

最近有些地区的疫情又开始反反复复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的重要指⽰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XX〕14号)等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作,制定本指南。

⼀、总体要求

(⼀)坚持常态防控。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化市场疫情防控⽅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理、松劲⼼态,全⾯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中型及以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中⾼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50%,应当间隔就坐,确保安全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场,并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做好现场疏导,避免⼈员聚集。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应当安排⼯作⼈员在现场做好⼈员疏导。

⼆、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处置能⼒,将⽇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应当建⽴《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等信息。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全⾯清洁消毒(建议使⽤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选⾃然通风。如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清洗,保持新风⼝清洁;运⾏过程中以最⼤新风量运⾏,加强对冷却⽔、冷凝⽔的卫⽣管理,定期对送风⼝等设备和部件进⾏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品。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的⼝罩(建议配备符合⼀次性使⽤医⽤⼝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罩)、体温检测设备、⼀次性⼿套、洗⼿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品。在公共休息区、洗⼿间等区域配备洗⼿液、速⼲⼿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远离⽕源和电源,不得混⽤、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品,及时补充更换。

(⼋)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罩、消毒纸⼱等⽤品投⼊专⽤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净整洁⽆异味,防⽌满冒,⽇产⽇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进⾏消毒。(九)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设⽴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品,并指定专⼈负责,以备⼈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即进⾏暂时隔离。

(⼗)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当在醒⽬位置通过设置提⽰牌、摆放宣传品、电⼦显⽰屏等多种⽅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应当及时排查消毒⽤品存放、电源管理等安全隐患,并对照《⽂化部关于落实安全⽣产责任加强⽂化市场安全⽣产⼯作的通知》(⽂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查⾃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

(⼗⼆)⿎励线上服务。⿎励推⼴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票,⿎励使⽤在线⽀付,⿎励采取⼆维码闸机验票,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场。⿎励云⾳乐会、空中剧场等线上演出活动,丰富⽂化产品供给。

三、演职⼈员和观众管理

(⼗三)做好演职⼈员管理。演出主办⽅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签订安全协议或者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员(含⾏政、后勤等⼯作⼈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演职⼈员健康记录表》。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员,并注意保持⼀定距离。演员⼈均化妆间⾯积不低于5平⽶。

(⼗四)做好⼊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值守。观众进⼊演出场所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

(⼗五)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在⼊场、退场及观演期间,科学佩戴⼝罩,保持安全距离。

四、员⼯健康管理

(⼗六)做好员⼯健康监测。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健康管理,建⽴《员⼯健康记录表》,每⽇对员⼯进⾏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健康状态、出⾏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七)指导员⼯做好个⼈防护。演出场所应当及时对员⼯进⾏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的培训,督促员⼯掌握疫情防控、个⼈防护、卫⽣健康及应急处置等⽅⾯的知识,并做好个⼈防护。

(⼗⼋)减少员⼯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作制或者居家办公⽅式,员⼯上岗应佩戴⼝罩,打喷嚏时⽤纸⼱遮住⼝⿐或采⽤肘臂遮挡,督促上班员⼯不串岗、不扎堆。加强员⼯⽤餐管理,⿎励实⾏错峰就餐、分散⽤餐。科学管理⼯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

(⼗九)建⽴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应当建⽴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健康⾏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服务中⼼等联系⽅式,并确保全体员⼯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健康⾏政部门、⽂化和旅游⾏政部门报告。

(⼆⼗)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加强与当地卫⽣健康⾏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作平稳有序。

(⼆⼗⼆)加强外籍等演职⼈员信息核验。⽂化和旅游⾏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员(演职⼈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员最近⼀次在境内演出批准⽂件、出⼊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应配合做好演职⼈员⾝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承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作,发⽣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文艺演出疫情防控预案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的重要指⽰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XX〕14号)要求,有序推进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服务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总体要求

(⼀)坚持常态防控。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作,制定包含上⽹服务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服务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风险地区、疫情风险具有较⼤不确定性地区和境外输⼊压⼒较⼤地区,应当从严、审慎把控恢复开放时间。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服务场所应当严格执⾏⼈员限流限量措施,要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场、间隔就坐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罩、检测登记制度。上⽹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值守。消费者进⼊场所必须佩戴⼝罩、测量体温、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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