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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方案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按照20xx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安排,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聚焦各类网络直播、短视频行业乱象,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着力破解平台信息内容呈现不良、功能运行失范、充值打赏失度等突出问题。
创新规范管理方式方法,健全网络直播、短视频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统筹行业发展与行业规范,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以集中整治“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内容呈现乱象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重点环节功能,从严整治功能失范、“网红乱象”、打赏失度、违规营利、恶意营销等突出问题。
(一)从严整治重要功能运行失范问题
1.全面规范开屏及推荐等重要页面呈现。
整治开屏页面呈现各种打色情擦边球的“泛黄”、低俗内容;整治热门、交友、跳舞、户外、附近等频道推荐页面信息不良呈现问题,游戏类直播平台开黑等频道推荐页面呈现陪玩陪练信息。
2.全面规范频道、活动设置。
整治部分直播平台设置“性感”“诱惑”等庸俗媚俗频道;严格规范部分直播平台开设抽奖、竞猜、返利、夺宝等活动,坚决打击变相实施博彩诱导用户参与赌博行为。
3.全面规范互动环节。
从严整治连麦PK环节恶俗惩罚问题;全面清理直播平台群聊环节的色情低俗群组,动态、广场、评论弹幕等环节低俗、涉毒涉赌、非法引流导流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从严整治账号管理问题
1.严管“网红账号”。
及时发现并从严处置发布违规内容的账号;依法将经常性发布违规内容恶意博眼球的“网红账号”纳入平台“黑名单”。
2.严管MCN机构账号。
从严整治MCN机构通过发布“打擦边球”、真假难辨等内容,恶意制造“网红账号”行为;整治MCN机构账号恶意“串联互动”博流量、恶意发布同质化文案炮制热点等行为;督促MCN机构切实履行签约账号管理责任。
3.强化账号全流程管理。
规范注册管理,对同一主体注册网络主播、短视频账号数量设定上限;规范过程管理,健全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打击并防范粉丝数、观看数、点赞数、打赏数、交易数等数据造假行为;从严整治“换马甲直播”等规避监管行为,坚决遏制劣迹艺人违规复出,从严整治“跨平台注册”“引流到站外”等被封账号变相转世行为。
(三)从严整治直播打赏失度问题
1.诱导打赏问题。
清理直播间或评论环节发布“充值进群”“冲榜私信”等诱导信息;整治由MCN机构、网络主播等扮演或操纵“假粉丝”豪刷礼物,骗取其他用户跟风打赏行为;整治违规求助粉丝刷礼物、语言刺激等烘托PK打赏氛围,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行为。
2.刺激打赏问题。
严格规范直播平台设置的以打赏金额多少为基础的榜单;严格规范直播平台天价礼物、单次打赏限额失度问题;严格规范直播平台设置的以打赏金额多少为基础的算法模型。
3.未成年人打赏问题。
全面清理直播间、评论弹幕等环节,“绕过沉迷”“绕过限制”等相关信息;严厉打击部分网络主播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依旧打着送礼物等各种幌子哄骗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全面整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能得到有效处置与及时退还问题。
(四)从严治理违法违规营利问题
1.营销带货虚假宣传问题。
从严打击直播、短视频“图文不符”、带货商品与实际货品不一致等虚假宣传行为;重点整治直播、短视频带货中对产品效果、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夸大或造假行为;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全年最低价”“史上最低价”等涉嫌价格欺诈行为。
2.偷逃税问题。
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平台未按规定为充值打赏用户或购物用户开具发票问题;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平台未依法区分、界定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收入来源、性质,未依法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要求报送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营利行为收入信息等问题;从严整治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借助他人、MCN机构、第三方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等行为;从严整治涉税中介等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涉税服务虚假宣传、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信息。
3.借特定人群违规牟利。
从严整治直播间、短视频恶意借未成年人出镜牟利;从严整治恶意借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进行带货牟利;从严整治肆意编造演绎情感纠纷等虚假猎奇剧情,吸引用户尤其是老年用户关注后,进行变相欺诈销售。
(五)从严整治恶意营销问题
1.虚假人设。
1.是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该知道并区分什么属于“新闻”,什么不是“新闻”。
如果自己的商业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闻事件”,那早点放手吧。
根据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说白了“新闻”有三类,一是时政,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新闻评论,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发大火,你就不要提个手机乱直播了。
其它的我们平日里的讲的“新闻”很多是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新书发布会,dot2直播、吃饭睡觉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都其实算不上新闻,放心播。
2.双资质问题。
这点确实有点特殊,以往只要求平台有相应的资质,发布者就可以发布了,例如网络出版服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文就不需要个人也有这个资质。
新闻领域,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否则应承担责任。
3.另外,要注意的是,对新闻的转载也是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信息的搬运工也不是这么好当的。
因为20XX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网络表演、视听和直播三者关系有待界定
新规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这仍然是需要厘清的规定,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和互联网直播到底什么关系,如果要开展网络直播,要拿双证还是其中一证即可?
20XX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该通知要求的核心在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
这个新闻当时引起了直播行业大讨论,但仍留下了两个疑团,一是广总只发了新闻,未发全文,在法律上而言,没有明文的法规都只能算是“领导讲话“。
二是留给行业一个疑问,即通知中所谓的要办视听证,根据上下文是仅限于“新闻时政”类节目,还是也包括秀场等直播。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网络直播,对直播平台提出了很高的审核要求,其第七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说白了,起码下次网信办来突袭检查平台时,平台总得拿出这些规章管理制度吧,否则罚罚罚。
在系列审核义务中,有几点比较重要:
1.进行分类管理。
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先审后发还叫直播么?。
2.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3.是要具备随时“断网”的能力。
即“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嗯,拔网线或电源线的事,就交给技术员吧。
4.用户准入审核要求。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这些信息以后要进行“分类管理”,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用户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
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方案4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