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xx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
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
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
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
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
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
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
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
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督查执法,不断提高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扬尘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规范设置公示牌、周边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冲洗干净;土石方作业和清扫时落实洒水和喷雾降尘、抑尘措施;工程主体作业层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措施;土方和物料等采取遮盖堆放,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保持完整无损,并采取防风加固措施;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
线性市政基础设施作业时,应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全覆盖,监控视频和在线监测数据接入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进行信息登记,严禁未取得信息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3月25日前)。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建立台账,摸清和掌握施工项目底数。
制定年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4月20日前,将专班名单及联系人、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3月25日-12月10日)
一是精准发力,重点突破。
以城市建成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拆除工程为重点,突出大风沙尘天气、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到位。
强化土石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环节防治措施落实。
“退后十”重点城市、雄安新区、张家口和承德市等重点区域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精准管控建筑施工扬尘。
积极推送正面清单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
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边和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绿化及外管网施工阶段,以及屡次发生扬尘监测数据超标问题的建筑工地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增加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2次监督检查,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进行随机抽查、不定期暗访暗查,并加强线上检查巡查。
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线上巡查、抽查,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推动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排放。
(三)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各地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安排部署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文明施工要求。
各地要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送云观摩项目和推荐现场观摩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以点带面,提高施工扬尘防治水平。
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防治工作的支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加大对《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的宣传应用力度,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四)坚持奖优罚劣。
按照“鼓励先进,应纳尽纳”的原则,鼓励和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民生项目、重点项目积极纳入正面清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对连续超标、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严重的取消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格。
(五)定期信息报送。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和附件3-5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住建部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并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L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L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
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L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4.市政道路施工。
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铳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5.空置建设用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地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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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
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
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下面小编整理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xx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
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
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