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委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由委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建管处、市安全总站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x月xx日前)。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摸排,建立项目清单(见附件x)、台帐(见附件x),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x月xx日至xx月xx日)。
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扬尘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x)。
(三)总结阶段(xx月x日至xx月xx日)。
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研究提出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市城乡建委。
四、主要措施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及施工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为依据,全面落实“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烟尘排放控制、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规定,并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1、市政府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要迅速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控尘降尘工作力度。
2、在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劝告施工会导致扬尘污染的在建工程主动停工;对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停工的重点工程,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不留死角的全覆盖。
4、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或工序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5、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冲洗作业,特别是车身、挡泥板、底盘等部位,不得带泥驶离工地。
6、新开工项目场内车行道路、高层建筑水平防护棚设置喷淋装置;砂浆搅拌场等固定作业场所设置安全美观的隔尘房;土方开挖和基坑工程必须配备雾炮降尘设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要在建筑行业广泛开展施工扬尘控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工程建设各方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加自律意识,主动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必要时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诚信评价、评优评先等进行严肃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
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扬尘控制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巩固治理取得的成果。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xx日前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x)报送市城乡建委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委汇总后报住建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提升人居环境,积极争创全国卫生县城和省级宜居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等全覆盖要求,切实解决影响扬尘治理的突出问题,实现建筑工地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不断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品质。
二、治理范围
县域范围内所有在建建筑施工项目。
三、治理重点
(一)在建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做到“六必须”和“六不准”。
在建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
(二)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封闭施工。
建筑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围墙围挡应坚固、美观,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政及公园、广场、街头绿地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具体围挡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施工场内外道路必须硬化。
修建工程施工现场收支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必须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求;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四)工地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
规划区规模内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工程必须配备自动高压喷淋系统,平方米以下配备冲洗池、沉砂池和高压喷枪,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不得污染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特地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收支口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五)运渣车辆必须标注工地名称封闭运输。
清运渣土车辆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建筑工地名称,必须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封闭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运输途中不得“抛、洒、滴、漏”。
(六)修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
现场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易产生扬尘的修建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七)修建渣滓必须及时清运。
施工现场应当特地设置集中堆放修建渣滓园地,并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修建渣滓,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步伐;房屋撤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步伐,做到及时清运。
(八)推广使用高压喷雾降尘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工程必须实施高压喷雾降尘系统,该系统由高压泵、蓄水池、高压输水管路、高压雾化喷嘴组成,高压雾化喷嘴随高压输水管路绕建筑外围一圈,形成闭合;高压喷雾降尘系统首次设置应在标准层或转换层,之后应不大于六层设置一次,封顶时设置一次,形成闭合,实现水雾降尘、加湿效果。
(九)裸露地面必须覆盖或绿化。
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主体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四、工作要求
(一)进步思想认识。
按照修建施工扬尘治理“辖区负责、行业主管”的工作要求,各州里、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级部门务必强化认识,明确责任,认真推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一是各部门作业主施行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对项目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二是州里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修建工程项目扬尘控制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三是县XXX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政府性投资修建工程项目扬尘控制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媒介,广泛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工程建设主体增强扬尘防治意识,规范现场施工行为。
同时,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在扬尘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曝光负面事件。
(三)强化常态监管。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巡控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及时督促问题整改,始终保持依法打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高压态势,力求实现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稳步提升扬尘治理管理水平。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大气质量,结合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监管机制,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着力解决施工扬尘污染,推进空气洁净行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机构
为推进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特别是中心市区做好扬尘治理各项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决定成立“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4个工作小组、1个督查小组和1个宣传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第1工作小组:王xx任组长,张xx任副组长,分责任片区挂钩指导、督促鲤城区工程项目;
(二)第2工作小组:张xx任组长,卢xx任副组长,分责任片区挂钩指导、督促丰泽区工程项目;
(三)第3工作小组:陈xx任组长,叶xx、黄xx任副组长,分责任片区挂钩指导、督促市直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
(四)第4工作小组:王xx负责任组长、施xx任副组长,分责任片区挂钩指导、督促洛江区工程项目。
(五)督查小组:郑xx任组长,邀请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陈xx、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主任王xx任副组长,负责中心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六)宣传小组:许xx任组长、郭xx任副组长,负责营造良好氛围,协调配合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做好扬尘污染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部门要对以上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到位。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已列入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合理使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制定并落实爆破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拆除工程扬尘治理实行属地管理。
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房屋拆除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同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扬尘治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扬尘治理方案组织施工。
各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管工程项目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
(二)房建工程扬尘防治重点
1.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围挡设置应当符合《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砼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定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土方工程(爆破工程)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围的栏杆上,每隔1.5米设置一个小型喷头,对土方(爆破)施工区域进行喷淋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
遇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从事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作业。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一律种植草坪。
5.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搭设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工地脚手架、各种防护架及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应当每季度清洗、整理一次,保持整洁。
拆除安全网前应当先行淋湿,再行拆除,防止刮风扬尘和工作扬尘。
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6.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装卸建筑垃圾、清扫施工现场时(特别是路面及场地)应当先洒水压尘,然后再进行装卸、清扫作业,避免引起扬尘污染空气。
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及其它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搭设操作防护棚和采取除、吸尘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除防护棚进出口外,其它各个立面应当用密目网或者其它材料封闭。
8.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三)市政道路工程扬尘防治重点
1.市政道路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10.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水泥混合料自20xx年3月起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四)房屋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重点
1.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封闭围挡。
围挡内侧应设置高出围挡高度不少于3.6米的双层密目网,并在网顶设置喷雾设施。
双层密目网每日清洗应不少于2次,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2.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
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3.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4.清运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5.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前)。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同时要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并登记造册(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于3月15日报送市住建局。
(二)集中治理阶段(3月15日至11月底)。
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县级住建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动态考评小组将联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对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鲤城、丰泽、洛江区住建局,市质监站、市装修站应每月5日前将《中心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月报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科。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
对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市住建局。
要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市住建局将结合半年度、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各地、各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把各地、各单位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度、年度质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实施细则,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督促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要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范建设工地围栏、围挡、出入口、施工道路防尘和覆盖措施;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施工扬尘行为,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渣土运输、爆破施工等专业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扬尘防治监管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动态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四)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表彰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引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树立扬尘防治“人人都是责任人”的意识,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减少或消除施工扬尘污染现象,大力营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整治光荣、污染可耻”的舆论氛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xx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xx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示范城市的各项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有效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优化生态发展环境。
现将我县施工扬尘治理现状分析,开展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方案如下汇报:
一、我县施工扬尘治理现状分析
根据《xx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我县在治理措施12个方面中的主要措施有6个方面基本到位,如: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
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封闭泵送砼。
下面小编整理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委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由委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建管处、市安全总站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x月xx日前)。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摸排,建立项目清单(见附件x)、台帐(见附件x),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x月xx日至xx月xx日)。
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扬尘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x)。
(三)总结阶段(xx月x日至xx月xx日)。
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研究提出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市城乡建委。
四、主要措施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及施工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为依据,全面落实“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烟尘排放控制、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规定,并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1、市政府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要迅速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控尘降尘工作力度。
2、在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劝告施工会导致扬尘污染的在建工程主动停工;对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停工的重点工程,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不留死角的全覆盖。
4、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或工序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5、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冲洗作业,特别是车身、挡泥板、底盘等部位,不得带泥驶离工地。
6、新开工项目场内车行道路、高层建筑水平防护棚设置喷淋装置;砂浆搅拌场等固定作业场所设置安全美观的隔尘房;土方开挖和基坑工程必须配备雾炮降尘设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要在建筑行业广泛开展施工扬尘控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工程建设各方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加自律意识,主动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