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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医保卡是自卡自用,不允许他卡消费。每张医保卡“刷”过后,在电脑上会显示卡主的相关信息和照片,以便核实持卡人身份。如果不是本人,医院或药店仍进行交易,后果由医院或药店负责。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2

一.机构管理

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企业负责人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

(一)药品导购

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

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分类陈列。

3.药房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帐货相符,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

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

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3.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四、财务管理

1.药品按规定分类陈列并做到一物一标价签。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

2.对配送入库的药品由验收人员根据配送单据对实物进行品名、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进行逐一验收并签字后一般情况24小时完成电脑入库,特殊情况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电脑入库。对货单不符的商品及时处理。

3.药房做好医保账册的建立,按月做好药品采购单据、退货单据等账册分类装订,保存备查。

五、信息管理

1.及时与社保局沟通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建设。

2.确保录入医保系统的药品目录准确无误。

3.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4.每月按规定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

六.奖罚管理

1.24小时售药标志不明或破损的发现一次对负责人进行5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冒名配药的发现一次扣5元。

3.未按规定审核医保用药量导致超剂量的发现一次扣5元。

4.药房基本用药品种未达到70%以上的对负责人进行10~50元的处罚。

5.药房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分类建立医保账册的发一次对财务人员进行5~10元的处罚。

6.药品未按规定处方与非处方分类陈列,标志不明显的发现一处扣1元。

7.药品配送单据未按规定及时入库,且帐货不符的发一次扣5元。

8.药房未按规定进行季度盘点且盘点盈亏金额超过公司财务规定金额对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处罚。

9.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购物小票的发现一次扣5元。

10.药房所销售药品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格,未做到一物以标签的每发现一次扣10~50元。

11.药房未按规定每月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的每次对负责人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3

一、政策宣传制度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二、医保培训制度

医保办负责全院性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医保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应及时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学习培训。

1、对医保窗口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及对医保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养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医保规章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知识,医保收费操作技能,基本的医疗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收费工作。

2、医保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的主要内空容是从实际出发,更新医保专业知识,学习医保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3、医保工作人员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医保业务知识和医保政策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4、本院其它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医保知识培训。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4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xx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xx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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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医保卡是自卡自用,不允许他卡消费。每张医保卡“刷”过后,在电脑上会显示卡主的相关信息和照片,以便核实持卡人身份。如果不是本人,医院或药店仍进行交易,后果由医院或药店负责。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2

一.机构管理

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企业负责人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

(一)药品导购

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

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分类陈列。

3.药房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帐货相符,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

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

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3.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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