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1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
一、观察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中确定的密切接触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选点条件
(一)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顺风、相对偏远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至少500米以上)和相对独立的地方。
(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和病房,分区标志应当清晰。
有保障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上网设备和办公设施。
(三)应有独立的化粪池。
污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
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含量为10毫克/升,消毒后的污水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如果没有独立的化粪池,粪便会收集在专门的容器中,消毒后排出。
消毒方法请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硬件及空间安排、布置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区域应与观察对象的住宿房间布置在不同的建筑或楼层,并设置物理隔离,避免观察对象进入工作人员区域,避免两个区域之间的空气直接对流。
(二)工作人员和观察对象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
观察对象通道可由隔离带等定义。
(三)设置货物交接台,表。
在观察员通道和客房入口处设置物品交接台,用于运送物品(材料、食物等)。
)到被观察的物体。
交接物品时,工作人员先将需要交付的物品放在交接台,上,然后通知被观察物电话领取,避免近距离接触。
(四)不得使用空调系统。
四、医学观察的执行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有协管员接收观察对象,并尽量采用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减少现场填充。
拟进入集中观察点的人员与协调员取得联系后,填写《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发给协调员,避免在集中观察点填写。
姓名、地址、接收者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
集中观察点的记录包括在协调员发给观察对象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表》中。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协调员收到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后,转发给集中观察点住院医生。
同时准备好房卡、被观察人员须知(书面告知医学观察的理由、时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材料,放在观察对象通道内的货物交接表上/台上。
(三)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后,由驻点医生在出口处测量体温,并进行询问、确认身份。
确认无发热及相应症状后,指导观察对象在货物移交给台自行办理房卡和材料后,沿限制通道进入房间。
(四)每天早晚至少两次测量被观察对象的体温,询问和检查其健康状况,并重点检查
(六)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向所在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观察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及时采集、检测、调查标本,并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密切接触者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当及时对其所居住的房间、去过的场所、接触的物品进行消毒。
密切关注其他被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变化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疾控中心报告,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本区(新区)疾控中心报告】。
(8)做好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类书面记录,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按时报送疾控中心【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九)医学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无有效防护后14天。
(十)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时和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前,负责辖区内的疾病控制,采集每个样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三)区卫生健康委
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
3.组织医务人员对集中隔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
1.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对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并在隔离期满后解除人员集中隔离、开展环境消毒等工作。
2.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以及集中隔离相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
(七)经营单位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气流组织要求。
5.经过专业防护培训的物业人员,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再开展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
抽调街乡(镇)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
以上各组可根据集中隔离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可视情况合并职能。
各组职责如下:
(一)防控消毒组
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日常消毒和人员正常解除后实施预防性消毒及质量控制。
加强公共区域开窗通风,做好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对地面、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进行消毒,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二)健康观察组
每日早晚对集中隔离人员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逐个房间收集体温记录或了解电子测温情况。
询问并记录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状况,指导集中隔离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健康宣传并定期巡查,提示集中隔离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离隔离房间,对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的应及时劝阻。
督促集中隔离人员做好开窗通风、室内清洁和消毒。
对集中隔离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建立集中隔离人员数据库,每日收集报送信息,与相关单位做好集中隔离人员信息对接,每日例会会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信息收集报告。
(四)安全保卫组
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管理,做好出入人员排查、测温验码等工作。
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
(五)后勤保障组
做好集中隔离人员生活、防护物资等保障,巡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运转状况,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六)病例转运组
负责集中隔离人员的接收、转运,集中隔离人员出现异常时,及时协调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1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
一、观察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中确定的密切接触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选点条件
(一)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顺风、相对偏远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至少500米以上)和相对独立的地方。
(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和病房,分区标志应当清晰。
有保障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上网设备和办公设施。
(三)应有独立的化粪池。
污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
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含量为10毫克/升,消毒后的污水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如果没有独立的化粪池,粪便会收集在专门的容器中,消毒后排出。
消毒方法请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硬件及空间安排、布置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区域应与观察对象的住宿房间布置在不同的建筑或楼层,并设置物理隔离,避免观察对象进入工作人员区域,避免两个区域之间的空气直接对流。
(二)工作人员和观察对象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
观察对象通道可由隔离带等定义。
(三)设置货物交接台,表。
在观察员通道和客房入口处设置物品交接台,用于运送物品(材料、食物等)。
)到被观察的物体。
交接物品时,工作人员先将需要交付的物品放在交接台,上,然后通知被观察物电话领取,避免近距离接触。
(四)不得使用空调系统。
四、医学观察的执行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有协管员接收观察对象,并尽量采用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减少现场填充。
拟进入集中观察点的人员与协调员取得联系后,填写《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发给协调员,避免在集中观察点填写。
姓名、地址、接收者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
集中观察点的记录包括在协调员发给观察对象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表》中。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协调员收到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后,转发给集中观察点住院医生。
同时准备好房卡、被观察人员须知(书面告知医学观察的理由、时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材料,放在观察对象通道内的货物交接表上/台上。
(三)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后,由驻点医生在出口处测量体温,并进行询问、确认身份。
确认无发热及相应症状后,指导观察对象在货物移交给台自行办理房卡和材料后,沿限制通道进入房间。
(四)每天早晚至少两次测量被观察对象的体温,询问和检查其健康状况,并重点检查
(六)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向所在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观察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及时采集、检测、调查标本,并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密切接触者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当及时对其所居住的房间、去过的场所、接触的物品进行消毒。
密切关注其他被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变化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疾控中心报告,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本区(新区)疾控中心报告】。
(8)做好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类书面记录,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按时报送疾控中心【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九)医学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无有效防护后14天。
(十)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时和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前,负责辖区内的疾病控制,采集每个样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