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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1
为加强学生托管服务安全教育和管理,深入地开展安全应急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在校参与托管服务师生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托管服务安全应急预案。
一、安全应急工作原则和启动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反应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开展在校参加托管服务师生的安全应急工作。
学校周边地区和校园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托管服务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托管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应急状态下,转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学校应急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托管服务管理教师、保安
领导小组常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校安处,由***任主任。
职责:(1)全面负责托管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参与托管服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领导小组成员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应急疏散工作;
(3)合理划定学校及周边应急疏散场地(避险场所)、疏散通道,设立应急疏散指示标牌,教育学生熟悉和掌握应急疏散预案;
(4)接到预警时,负责对参与托管学生进行应急避险知识的强化宣传,组织在校师生安全有序疏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工和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抢险和疏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及时调查、统计和报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6)妥善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三、托管服务期间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程序
(一)意外伤害事故
1.强化平时教育,防患于未然。
2.阻止学生在校园、马路等处乱跑、追逐等危险活动。
3.组织学生外出实践活动,必须向校长请示、报告,并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建立教师首问责任制,托管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或首位发现突发事件的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如发现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立即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指挥部,同时拨打120,及时送伤者到医院诊治。
5.如发生重大伤害事件,由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城区教办、县教育局安监科。
6.责任人及时通知受伤者的家长。
7.各责任单位在学校善后工作组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事故。
(二)托管服务期间消防事故
1.配备好必备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检查电器设备。
2.发生火灾时,切断电源,迅速搬离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先用灭火器灭火;火势蔓延,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立即报告学区及县教育局。
3.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迅速开通全部安全通道,托管服务教师立即到班级指挥学生紧急疏散,及时将参与托管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4.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身体健康的教师利用灭火器械参加扑救。
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积极配合专业消防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5.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自救工作,要阻止学生救火。
6.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做好涉及本案的有关证人证事记录。
(三)托管服务期间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
1.做好托管服务期间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在托管服务的场所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
基本职责:在现场指挥组指挥下,依据预案措施,按班级有序地撤离现。
(四)伤员救护组:配班老师、保育员。
基本职责:拨打120,与就近医院联系,并配合医生进行护理。
(五)外围控制组:门卫、后勤人员。
基本职责:维持秩序,与家长沟通。
(六)通信联络组:xx
基本职责:上报上级单位,24小时通信畅通。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3
本方案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
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
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
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九)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