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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应对疫情市场供应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助力疫情防控与应急物资保障。现对我区物流重点行业做好防疫措施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制定应急防疫预案,备齐应急防护用品。
物流企业要制定各自具体防控预案,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在单位备齐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体温计、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并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分发和使用防护用品。强化疫情期间用工机制,动员专门负责人对疫情期间拟上岗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筛查,确保上岗工作人员健康。
二、确保服务不中断,保障措施强有力。
物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各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确保服务工作不中断,特别是涉及快递快运的企业要制定从寄出包裹的安全防控方案,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无误。
三、加强在岗职工健康防控,确保在岗职工健康安全。
物流企业要提升管理运行机制,包括提升办公场地、食堂卫生水平,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和消毒,在工作场所采取通风、测体温等必要措施,确保在岗职工卫生和健康安全。
四、做好应急物流预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物流企业在关键时刻,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随时响应各级政府的号召,确保运输资源和仓储资源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保障应急物资物流顺畅。
各物流企业要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疫意识,开展防疫工作。在企业内部强化宣传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在人民需要时,响应区政府指令和社会需求,积极协调物资的调拨和运输方案的跟踪和落实,及时确保物资到位。
物流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邮件快递行业聚集性疫情。
特别是4月13日我省清徐县、XX先后报告两起XX快递从业人员初筛阳性事件,再次对邮政快递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敲响警钟。
为做好“人物同防”,阻断由物传人的传播途径,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维护忻州人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秩序,坚决守牢不发生疫情外溢和隐匿传播的底线,现就进一步从严做好邮政快递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好邮政快递业排查管控措施
(一)对全市XX快递从业人员和4月份以来有清徐XX园区行程史人员,全部赋红码,实行“14+7”集中隔离,同时对共同生活人员实行“7+5”居家隔离,严防隐匿性传播和外溢风险。
(二)对4月7日以来全市其他快递物流从业人员(在岗上溯7天),连续进行五天检测(3次核酸检测+2次抗原检测),无阴性证明者不得上岗。
(三)对4月7日以来全市所有接收过XX快递的人员实行赋红码管理,实施“7+5”居家隔离,对接收过其他快递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并进行不少于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居家隔离结束后及时解码。
二、引导居民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疫情防控期间非必要不从境外和境内中高风险地区邮购商品。
如涉疫的邮寄商品已送到家中,请单独存放,不要拆封、触碰。
接触包裹人员要立即向所属社区(村)、工作单位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三、提醒广大市民增强“人物同防”意识,关注货源地及途径沿线地区疫情动态。
公众在取快递、包裹前应提前联系快递员,错峰取件,避免人员集聚。
尽量减少与快递员直接接触时间,在驿站取件时,尽量缩短停留时间。
四、接收快递要做好消毒防护。
公众在领取快递包裹时应戴好口罩,必要时佩戴一次性手套。
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液对快递内外包装进行消毒,拆件时要尽量选择在户外进行,不要把快递外包装带回家,可在外面把快递拆开后,将快递的外包装按照垃圾分类妥善处理。
五、拆完快递回家后,要进行全面消毒,存放一段时间后再使用。
处理完快递后要及时摘下手套,清洗双手或使用手消毒液消毒,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鼻、眼。
六、从业人员主动就诊排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需做好个人防护,尽快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排查。
严禁带病工作,严禁自购药品,居家治疗。
物流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方案3
一、目的
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源输入,指导职工做好个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及时发现、报告、处置疫情,全力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生产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对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阳性复核、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
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行处置。
属地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浙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
公安、交通运输、宁波舟山港集团等部门(单位)协同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
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
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物防专班,由属地物防专班提请属地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市物防专班。
市物防专班应立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以及涉疫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以下简称省物防专班),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
市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
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按规范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2)确保采样规范。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
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
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物防专班,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物防专班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食品及场所管控。
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
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
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
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开展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