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扫黑除恶工作报告汇总,欢迎大家借鉴指正。

银行扫黑除恶工作报告汇总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乡按时召开相关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工作。现将我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于**年3月组织召开了“土门乡学习传达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李应君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

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在全乡范围内张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张贴宣传标语,在全乡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书写永久性标语,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线索收集,重点人员,突出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土门乡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收集线索,并上报到区扫黑除恶办。

五、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

三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四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3、加强信息报送,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及时向区扫黑除恶办等部门报送相关情况。4、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银行扫黑除恶工作报告汇总2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迅速在卫计系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努力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市卫计局迅速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如下:

一是迅速动员。市卫计局认真研究领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干职工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明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单位迅速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干职工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二是组建机构、制定工作举措。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今年来,市卫计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卫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职责到位。

三是认真开展排查。各单位就行业特点迅速全面开展涉黑涉恶问题排查,特别是要针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度排查,同时要做到证据真实有效,保证打击有力。力争使扫黑除恶心专项斗争在卫计系统起到真实可见的效果,更好地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高安和谐快速地发展。

银行扫黑除恶工作报告汇总3

今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及时召开全局“扫黑除恶”工作动员会,传达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

同时,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的工作目标。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档案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抓,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我局脱贫攻坚工作联系乡镇为周坡镇石马村,在做好扶贫工作队同时,积极协助石马村两委扫黑除恶工作,狠狠打击该村黑恶势力。

三、立足防范严格追究。局党组要求各股室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本股室的内保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防范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杜绝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今年来,我局按照井研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做好我局的“扫黑除恶”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银行扫黑除恶工作报告汇总4

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加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增加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心、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亮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化开展工作

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当,办公室设在法规部。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当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

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0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一是利用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二是以有意损害、非法拘禁、污辱、恐吓、威逼、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帮忙开展业务的;四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五是面对在校同学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供应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把握人的。

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四、乐观协作,提升效率,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供应有力技术保障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20〕53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续做好涉案账户电子化查询工作。建立健全紧急联系机制,确保做好涉黑、涉恶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有效切断黑恶犯罪资金流淌渠道,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供应有力保障。

五、深化排查,加大力度,准时做好线索移送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深化排查涉黑涉恶相关问题。各级监管机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负责部门要准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一是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二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三是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觉的涉黑涉恶线索;四是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各省级派出机构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以及与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各类举报,做到每条线索都有落实: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移送相应法定机关;构成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应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监管,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或实际把握人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推断依据。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当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改进服务,严格管理,履行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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