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和省、市有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现就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1、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
2、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4、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或开支相关费用情况;
5、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6、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
7、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8、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前)。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并填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自查中要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于8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自查报表情况要属实、数据准确,对于自查不认真、核查情况不真实的,一律纳入重点检查和审计范围,区民政局将进行依法查处;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将会同区发改、市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区属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三)总结提升阶段(年9月20日前)。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清理现有收费事项,对自查自纠发现和重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9月15日前整改完毕。坚持边整改、边总结、边提升,既抓好现有问题的整改,又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设,着眼长远解决深层次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问题排查摸底,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和整改销号台账。整改台账要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等内容,确保整改销号。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坚持防控并行、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律相结合,推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学习政策,把握规定。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市有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文件精神,全面熟悉和把握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抓好整改。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是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区民政局对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的社会监督,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举报电话:XXX,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将视情依法处理。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2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52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7月—12月。
二、整治内容
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违规评选评奖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和省、市有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现就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1、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
2、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4、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或开支相关费用情况;
5、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6、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
7、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8、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前)。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并填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自查中要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于8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自查报表情况要属实、数据准确,对于自查不认真、核查情况不真实的,一律纳入重点检查和审计范围,区民政局将进行依法查处;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将会同区发改、市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区属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三)总结提升阶段(年9月20日前)。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清理现有收费事项,对自查自纠发现和重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9月15日前整改完毕。坚持边整改、边总结、边提升,既抓好现有问题的整改,又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设,着眼长远解决深层次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问题排查摸底,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和整改销号台账。整改台账要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等内容,确保整改销号。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坚持防控并行、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律相结合,推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学习政策,把握规定。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市有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文件精神,全面熟悉和把握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抓好整改。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是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区民政局对各区属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的社会监督,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举报电话:XXX,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将视情依法处理。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2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52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7月—12月。
二、整治内容
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违规评选评奖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